2018年-投中研究院_投中快评外国投资者对国内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由审批改为备案美元基金收获大红包_6页_486kb
报告摘要
外国投资者对国内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由审批改为备案的政策分析
核心内容
2017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将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并购以及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管理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一政策调整旨在优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提高外资准入效率,增强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信心,同时为美元基金等外资提供更便利的投资环境。
主要观点
- 政策背景:自2014年起,我国逐步优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从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体现了国家持续扩大开放、提升外资吸引力的决心。
- 政策亮点:
- 对非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及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适用备案管理。
- 备案流程更加简便,审批时间大幅缩短,有利于提升投资效率。
- 政策影响:
- 美元基金在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方面将受益于更短的审批流程和更少的不确定性。
- 在人民币基金热度上升的背景下,该政策有助于弥补美元基金在审批时限上的劣势。
- 有利于促进外资进入制造业和服务业等领域,推动产业结构优化。
关键信息
备案制与审核制对比
| 项目 | 备案制 | 审核制 |
|---|---|---|
| 战略投资要求 | 与审核制相同,但流程简化 | (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br>(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br>(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br>(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br>(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
| 投资者要求 | 与审核制相同 |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br>(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br>(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br>(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
| 定向增发流程 |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br>(二)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br>(三)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br>(四)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br>(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br>(三)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br>(四)上市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br>(五)在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核准;<br>(六)定向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协议转让流程 | 与定向增发流程类似,但需根据具体操作进行备案 |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br>(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br>(三)转让方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br>(四)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br>(五)投资者参股上市公司的,获得前述批准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br>(六)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时间要求 | 3个工作日 | 30日内,原则批复有效期180日 |
| 所需文件 |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br>(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br>(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br>(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br>(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br>(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br>(七)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br>(八)涉及外国投资者以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一)战略投资申请书;<br>(二)战略投资方案;<br>(三)定向发行合同或股份转让协议;<br>(四)保荐机构意见书(涉及定向发行)或法律意见书;<br>(五)投资者持续持股的承诺函;<br>(六)投资者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声明,以及是否受到其他非重大处罚的说明;<br>(七)经依法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br>(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该投资者近三年来的资产负债表;<br>(九)上述(一)、(二)、(三)、(五)、(六)项中规定提交的文件均需经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由授权代表签署的还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及相应的公证、认证文件;<br>(十)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文件 |
政策意义
此次政策调整是国家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优化外商投资管理的重要举措。备案制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外资审批的效率,也增强了市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有助于吸引更多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推动资本市场开放和国际化进程。
媒体与研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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