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ECB欧洲央行_Memorandum_of_Understanding_on_Co-operation_between_the_Financial_Supervisory_Authorities_Central_Banks_and_Finance_Ministries_of_the_EU_on_Cross-Border_Financial_Stability_37页_374kb
报告摘要
欧盟跨境金融稳定合作备忘录总结
核心内容
本备忘录是欧盟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和财政部之间关于跨境金融稳定合作的协议,旨在通过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提升应对跨境系统性金融危机的能力。备忘录基于2007年10月理事会的结论和欧洲金融委员会(EFC)的报告,是对2005年备忘录的更新和扩展。
主要观点
- 跨境金融稳定的重要性:随着欧盟金融市场的整合和大型跨境金融机构的增加,系统性金融危机可能影响多个成员国。因此,维护金融稳定是所有成员国和欧盟的共同责任。
- 合作机制的建立:通过建立国家层面的“国内常设小组”和跨境层面的“跨境稳定小组”,促进信息共享、政策协调和危机应对。
- 共同原则:在处理跨境金融危机时,应优先考虑私人部门解决方案,避免过度依赖公共资金;所有行动应遵循公平、透明和一致性原则。
- 角色分工明确:不同机构在危机管理中承担不同职责,如监管机构负责系统性评估,中央银行负责流动性支持,财政部负责公共资金的使用。
- 保密与沟通:信息交流需遵守保密原则,同时强调在危机期间保持公共沟通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 灵活与可调整性:合作机制应根据危机的具体情况和阶段灵活调整,包括指定不同的协调者。
关键信息
定义与角色
- Parties:签署本备忘录的机构,包括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和财政部。
- Relevant Parties:在特定危机中可能受影响的政策制定机构。
- Other Relevant Bodies:非签署方但需参与危机处理的公共或私人实体,如存款保障机构。
- National Coordinator:在国家层面负责协调危机管理的机构。
- Cross-Border Coordinator:在跨境危机中负责协调的机构,通常由危机所在国家的监管机构担任。
- Group Supervisor:负责跨境金融集团整体监管的机构。
- Home Country:负责监管跨境金融集团的国家。
- Host Country:拥有跨境金融集团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国家。
合作安排
- 国家层面:通过“国内常设小组”进行日常准备和危机应对。
- 跨境层面:通过“跨境稳定小组”协调多个成员国的应对行动。
- 自愿具体合作协议(VSCA):针对特定金融集团或问题,成员国可签署更详细的协议。
危机管理原则
- 保护金融系统稳定,最小化整体经济成本。
- 优先考虑私人解决方案,避免救助股东和债权人。
- 公共资金的使用需严格评估其必要性和社会收益。
- 危机管理需体现公平和平衡的负担分担机制。
- 危机管理应与监管和预防机制保持一致。
- 保持政策的一致性,避免市场扭曲。
信息交流
- 在正常时期和危机时期,各相关方应共享信息和评估。
- 信息共享应通过现有的合作网络(如监管委员会和央行网络)进行。
- 在重大危机中,可能需要通过欧盟现有委员会平台进行多边信息交换。
公共沟通
- 危机期间,各相关方应协调对外发布信息,避免单独发布造成市场混乱。
- 协调者负责统一对外沟通策略。
应急计划
- 包括压力测试和模拟演练,以提高应对能力。
- 各国应通过现有欧盟委员会共享应急计划的方法和假设。
保密要求
- 所有信息交流需遵守欧盟及成员国的保密和职业保密规定。
- 确保相关人员对信息保密。
实施与审查
- 备忘录自2008年6月1日起生效,取代2005年的备忘录。
- 欧盟经济与金融委员会将定期审查备忘录,并在三年内进行全面评估,提出必要修改。
结构与流程
- 国家常设小组:由监管机构、央行和财政部组成,负责日常准备和危机协调。
- 跨境稳定小组:由不同国家的监管机构组成,用于处理跨境危机。
- 协调机制:由国家协调员或跨境协调员负责,根据危机性质和阶段调整角色。
- 系统性评估框架:附件2提供评估模板,用于统一分析和判断危机的系统性影响。
总结
本备忘录旨在通过建立统一的合作机制和原则,提升欧盟在应对跨境系统性金融危机时的协调能力和响应效率。强调信息共享、责任分工、灵活应对和公共沟通的重要性,同时避免过度依赖公共资金,确保市场纪律和公平性。各成员国将通过国家和跨境层面的协调小组,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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