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BSG-response-to-CP-on-loan-origination-and-monitoring_V-4_30-SEP2019_12页_195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Banking Stakeholder Group 对 EBA/CP/2019/04 草案指引的评论
核心内容
EBA-Banking Stakeholder Group (BSG) 对 EBA 发布的《贷款发放与监控草案指引》(EBA/CP/2019/04)提出了详细意见。BSG 认为,指引在贷款发放与监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尤其是在适用范围、比例性原则、技术应用、消费者保护、风险管理和实施可行性等方面。
主要观点
适用范围
- 应适用于所有信用提供者,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以确保公平竞争和一致性。
- 部分成员认为适用范围过于广泛,可能与现有法规如 MCD、CCD 和 GDPR 产生冲突。
- 应区分新旧贷款,避免对已存在的贷款进行额外审查,以减少操作难度和成本。
- 应针对大额交易制定更详细的要求,而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应保持灵活性。
实施障碍
- 时间框架不合理,建议延长实施期限或分阶段实施。
- IT 结构和员工培训成本高,尤其是涉及 ESG 因素的信用风险模型和可持续产品目录。
- 技术应用与消费者保护需平衡,特别是在使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时,应避免歧视性风险。
比例性原则
- 指引缺乏比例性原则的体现,尤其是在信息收集和文档要求方面。
- 应根据贷款类型、金额、风险等级进行差异化处理,避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
- 建议在指引中明确“材料性”概念,以区分重大风险与非重大风险的信用组合。
治理与风险管理
- 风险管理不应仅限于风险管理部门,其他具备专业能力的部门也可参与,但需确保独立性。
- 应禁止基于定量目标的贷款发放,避免对高风险业务进行不当限制。
- “消费者最佳利益”需明确定义,确保贷款发放过程中的责任与透明度。
信用评估与信息收集
- 信息收集应符合 GDPR 和非歧视原则,避免使用不准确或歧视性数据。
- 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估要求应更具灵活性,避免因过度收集信息而增加成本。
- 建议在信用评估中考虑“剩余收入”以保障基本生活标准,并明确“合理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的定义。
借款人还款能力评估
- “还款能力”应扩展为“还款来源”,包括储蓄、投资等非传统收入渠道。
- 需避免将“未支付”视为歧视性行为,应考虑非故意性因素如服务商错误。
- 建议引入“剩余收入用于基本生活”的评估指标,以更好地衡量借款人财务状况。
贷款定价
- 定价机制应保持灵活性,不应过度干预银行的商业行为。
- 消费者贷款定价应避免歧视,需明确行为假设在成本计算中的作用。
抵押品与动产估值
- 抵押品估值需考虑当前货币政策环境,如量化宽松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 应与 MCD 要求一致,避免对贷款发放的额外限制。
监控框架
- 监控框架过于复杂,对中小银行构成负担。
- 应加强预防性措施,如识别财务困难的消费者并提供帮助。
- 需考虑不同客户群体的差异性,避免只适用于企业客户。
关键信息
- 适用范围:建议涵盖所有信用提供者,但需区分新旧贷款。
- 比例性原则:应根据贷款类型和风险进行差异化处理,避免过度规定。
- 技术应用:需确保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使用符合伦理和反歧视原则。
- 消费者保护:应加强对借款人最佳利益的考虑,包括还款来源、生活保障和债务咨询服务。
- 实施可行性:建议延长实施期限,分阶段进行,以减轻银行的组织和系统负担。
- 监管协调:需与可持续金融、反洗钱等其他法规保持一致,避免冲突。
建议
- 在指引中明确“比例性”和“材料性”原则的应用。
- 区分贷款类型和风险等级,避免一刀切要求。
- 优化信息收集和文档要求,确保与 GDPR 和其他法规兼容。
- 引入预防性措施,如设立专门的债务咨询服务单位。
- 明确“消费者最佳利益”和“还款来源”的定义。
- 调整监控框架,使其更适用于各类客户群体。
该总结涵盖了 BSG 对 EBA/CP/2019/04 的主要反馈,强调了监管指引在实施和适用性方面的挑战,并提出了多项改进建议,以确保指引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对消费者保护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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