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2-中债资信-评级基础技术规范系列_违约定义及解析-第一期_四招教你准确判定违约_18页_1mb
报告摘要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级基础技术规范系列 - 第一期:准确判定违约
核心内容概述
本资料由中债资信评级技术开发团队编写,旨在系统解析债市中常见的违约问题,明确“主体违约”与“债项违约”的定义及判定标准,帮助市场参与者更好地理解违约行为在信用评级中的意义。
一、债市经典违约问题分析
案例一:中钢股份
- 背景:经营持续恶化,2015年10月起发布18次延期回售及付息公告。
- 问题:虽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延期回售,但因处于困境状态且实施了不利于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构成主体违约。
案例二:海南交投宣化北山
- 背景:2015年4月公告拟提前偿还债务,替换高息债务。
- 问题:因未获得投资人同意而终止,若实施提前偿付则不构成主体违约,因其经营正常且具备偿债能力。
案例三:二重集团
- 背景:巨额银行贷款逾期,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
- 问题: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即构成主体违约,同时“12二重集MTN1”提前到期并停止计息,构成债项违约。
案例四:国裕物流
- 背景:现金流紧张,公司本部及核心子公司出现债务逾期。
- 问题:触发“15国裕物流CP002”的交叉违约条款,构成债项违约,需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
案例五:舜天船舶
- 背景: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主体违约。
- 问题:担保人承诺代为偿付,因此债项未违约,显示主体违约与债项违约并非必然同步。
二、中债资信违约定义及解析
主体违约定义
中债资信将以下情形视为“主体违约”:
- 未在约定或行业惯例支付日及宽限期内履行偿付义务;
- 发生不利于债权人的困境债务重组;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 债务人被接管、分立、合并、重组或转移资产,而接管方或承继方未履行或明示不履行债务;
- 债务人书面承认无力偿付;
- 其他对偿债能力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
债项违约定义
中债资信将以下情形视为“债项违约”:
- 债务本金及利息未在约定或行业惯例支付日及宽限期内及时足额偿付;
- 债务人及担保人明示不偿还到期债务;
- 特殊约定条款被触发;
- 发生不利于债权人的困境债务重组。
特殊约定条款判定
- 触发不必然导致违约:需依据条款具体约定判断。
- 若条款规定触发即视为违约,则构成违约;
- 若允许采取补救措施(如追加担保、宽限期等),则不构成违约,需持续跟踪。
主体违约与债项违约关系
- 主体违约 ≠ 债项违约:无担保债项可能被偿付或追加担保,有担保债项需考察担保情况。
- 债项违约 ⇒ 主体违约:一旦债项违约,主体必然违约。
三、我国法律体系对违约的规定
-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有宽泛定义,但缺乏对信用债的针对性。
- 第107条: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 第108条: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可提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四、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对违约的界定
标普
- 第一次支付违约,不包括宽限期内逾期支付利息或优先股股息。
惠誉
- 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本金或利息(宽限期内除外);
- 申请破产保护、被接管、清算或停业;
- 债务置换后结构或经济条款劣于原债券。
穆迪
- 未按合约规定(含宽限期)支付利息或本金;
- 提出破产申请或法律接管,导致未来无法履行支付义务;
- 不利债权人的债务置换;
- 主权导致付款条件变化,减少债务人金融义务。
五、读懂违约定义的价值
- 明确区分主体与债项违约:帮助市场参与者理解不同情境下的违约定义,解决低等级及违约含义模糊问题。
- 借鉴多系统界定:综合法律、国际评级机构及银行体系的界定,提升违约判定的权威性与实用性。
- 影响评级与估值:违约判定直接影响评级调整和债券市场估值,有助于预判因困境违约导致的信用风险。
六、总结
中债资信通过系统梳理和深入研究,提出了适用于我国信用债市场的违约定义及判定标准,明确了主体违约与债项违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清晰的参考依据。同时,该定义也结合了我国法律体系及国际评级机构的实践,增强了其适用性和权威性。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