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3-KPMG_s_EU_Tax_Centre-Euro_Tax_Flash_from_KPMG_s_EU_Tax_Centre_6页_293kb
报告摘要
欧盟法院判决解读:DAC6法律职业豁免申报义务的合宪性及芬兰投资基金税收豁免案
一、法律职业豁免的保密性条款判决
1. 案情背景
- 法国SCPI基金公司 'A SCPI' 及比利时上议院因《税务指令》DAC6第8ab条关于法律职业豁免(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的规定提出申诉
- 涉及律师在履行税务申报义务时不得泄露客户信息的专业保密权问题
- 比利时法令要求中介在利用法律豁免权时需通知对方中介或纳税人相关信息,包括涉税安排存在及豁免事实,但未明确通知方式
2. 处理意见
- 法官助理Rantos认为:
- 合法依据:法律职业豁免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和《欧洲联盟宪法章程》第47条、第7条保护
- 关键要点:税务申报义务属于预防性措施,不适用于正在进行的税务争议,因此不违反《欧盟宪法章程》规定的公平听审权和隐私权
- 豁免范围:通知义务不涉及客户与律师间的通信内容,仅需告知豁免状态及对方中介的纳税义务
- 裁决结论:比利时国内法令中强制披露豁免申报中介身份的做法与欧盟法律严重冲突
3. 重要影响
- 承认税务透明度要求与法律职业保密权的平衡
- 明确通知义务仅限于安排告知,不得涉及客户通信内容
- 除非利害关系人明确反对,税务机关不应强制披露豁免申报中介身份
二、芬兰基金免税监管判例分析
1. 案情背景
- 'A SCPI' 作为法国民营不动产投资公司,计划在芬兰进行房地产投资
- 芬兰税法将税收豁免限制于契约型(contract)基金,排除了其他组织形式如股份公司
- 欧盟委员会及法官助理均认定此限制违反投资自由原则
2. 法院裁决
- 核心认定:单纯依据法律形式区分本地与跨境基金构成实际歧视
- 自由原则冲突:非本地基金由于法律形式差异被排除税收优惠,明显违反《欧洲公司法》自由资本流动原则
- 实务影响:法律形成独立原则不应成为基金享受税收优惠的决定性因素
- 裁决结果:宣布芬兰关于契约基金形式的规定违反欧盟法律
3. 判决启示
- 反对仅以法律形式作为适用豁免条件,应基于实质等效原则进行税收监管
- 允许会员国维持本国特色基金监管框架,但必须确保跨境投资公平性
- 主张税收法规应以目标一致性为基准,而非单纯采用特定的法律形式
三、案件启示与实践建议
- 税务申报策略优化:依据欧盟法院判决,中介机构在履行DAC6申报义务时可着重维护法律职业豁免的合法权益
- 跨境基金税收规划:避免因法律形式选择导致税务劣势,选择符合目的港监管要求的形式最为稳妥
- 合规体系建设:各国税务机关应参考欧盟判决,优化基金税收监管程序,平衡专业保密权与税务透明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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