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Op-2013-04-28Final-Opinion-on-CVA29_3页_162kb
报告摘要
欧洲银行管理局关于信用估值调整(CVA)风险中代理利差确定的意见总结
核心内容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了一份关于信用估值调整(CVA)风险中代理利差(proxy spread)确定方法的意见,旨在根据《资本要求条例》(CRR)第383(7)条,为金融机构在使用内部模型计算市场风险价值(VaR)时,如何确定代理利差提供技术标准(RTS)。
主要观点
- 法律依据:该意见基于CRR第383(7)条,要求EBA明确代理利差的确定方法。CVA风险属于CRR的监管范畴,因此EBA有权对此进行规范。
- 代理利差的定义:代理利差用于CVA高级方法中,当没有信用违约互换(CDS)利差数据时,需通过市场风险VaR模型来确定。
- 与市场风险VaR的关联:CRR第383(1)条要求在确定代理利差时考虑对手方的评级、行业和区域。这可能需要对已批准的市场风险VaR模型进行重大调整,从而影响其质量。
- 灵活性的重要性:EBA认为,要求所有使用市场风险VaR的机构都进行调整是不合理的,因此在RTS中采取了灵活的方法,以避免对市场风险测量产生过度影响。
- 潜在问题:代理利差的确定可能因CDS数据的不可用而带来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市场风险VaR的准确性与日常风险管理的整合。
- 未来考虑:EBA将在其后续报告中评估是否需要统一市场风险和CVA风险中的代理利差方法,或是否应仅针对CVA风险单独制定方法。同时,EBA也认识到这一问题与整个CVA框架的协调性有关,并可能推动CRR的修订。
关键信息
- 监管要求:CRR第383(7)条要求代理利差的确定必须基于机构已批准的市场风险VaR模型。
- 方法论调整:机构需考虑对手方的评级、行业和区域来确定代理利差,这可能与市场风险VaR模型原有的方法不一致。
- 灵活性的考量:EBA在制定RTS时允许一定的灵活性,以避免对市场风险测量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 报告义务:EBA将在未来报告中重新评估代理利差方法的适用性,并可能推动CRR的修订。
- 监管机构职责:该意见由EBA根据其法规制定权限发布,并依据《EBA条例》第14(5)条由董事会通过。
建议与展望
- 统一方法的评估:EBA将考虑是否应为市场风险和CVA风险采用统一的代理利差方法。
- 与巴塞尔框架的一致性:任何解决方案都需与巴塞尔协议框架保持一致,或与相关修订相协调。
- 后续修订:如果必要,EBA将建议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考虑修订CRR第383(7)条,以更好地协调CVA风险框架。
结论
EBA在该意见中强调了代理利差确定方法在CVA高级方法中的重要性,同时指出在市场风险VaR模型中加入对手方属性的考量可能影响其质量。因此,EBA在RTS中采取了灵活的处理方式,但同时也承诺在后续评估中进一步探讨统一方法的可行性,并可能推动相关法规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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