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Zero_Allen_Gledhill】自愿碳信用的法律性质:前进之路(2024)_39页_1mb
报告摘要
总结:自愿碳信用的法律性质
核心内容
本报告由 GenZero 与 Allen & Gledhill LLP 联合撰写,探讨了自愿碳信用(VCCs)的法律性质及其对自愿碳市场发展的重要性。报告强调,明确 VCCs 的法律地位是推动该市场规模化和气候融资发展的关键。此外,报告建议新加坡政府在这一领域提供法律指引,以增强市场信心、促进交易和投资。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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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清晰度的重要性:
VCCs 的法律性质对市场参与者的信心、交易效率和投资意愿具有决定性影响。缺乏清晰的法律定义可能导致市场碎片化、效率低下以及信任缺失,从而削弱自愿碳市场作为推动气候行动工具的作用。 -
VCCs 不受新加坡金融监管:
在新加坡法律体系下,VCCs 不被视为受监管的“商品”、“资本市场产品”或“数字支付代币”。因此,购买、出售或提供 VCCs 客户端服务通常不涉及金融监管许可或合规要求。 -
VCCs 应被视为无形财产:
报告认为,VCCs 可以被界定为无形财产,其具备可定义性、可识别性、稳定性以及可转让性。这一法律地位可使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获得更坚实的法律保障,并能有效行使产权救济措施。 -
产权与个人权利的区别:
产权(in rem)是针对“世界整体”的权利,允许权利持有人对任何侵犯其权利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而个人权利(in personam)仅限于合同关系中的特定当事人。VCCs 作为无形财产,赋予持有人更强的产权保护。 -
法律清晰度的必要性:
明确 VCCs 的法律性质不仅有助于市场参与者建立信心,还能促进 VCCs 在融资、担保和信托等场景下的应用,从而推动碳市场的整体发展。
关键信息
1. VCCs 的法律地位
- VCCs 可被视为无形财产,而非合同权利的集合。
- 无形财产的法律定义包括可定义性、可识别性、稳定性以及可转让性。
- 在新加坡,VCCs 不受《商品交易法》、《证券期货法》或《支付服务法》的监管。
2. 市场参与者的关注点
- 产权转让:市场参与者关心 VCCs 的法律所有权是否可转让。
- 产权救济:持有者需要能够通过产权救济措施(如禁令、返还请求等)保护其权益。
- 担保与破产:VCCs 作为担保物时,其法律地位影响其在破产情况下的优先级。
3. 案例与法律依据
- 英国法院在 Armstrong v. European Commission 案中认定 EUA(合规碳信用)为无形财产,可受产权救济。
- 报告引用该案例支持 VCCs 在新加坡法律框架下应被视为无形财产的观点。
4. 对市场发展的意义
- 投资激励:明确 VCCs 的法律地位有助于吸引投资进入碳减排和碳移除项目。
- 交易便利性:清晰的法律定义可增强交易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促进市场流动性。
- 法律一致性:国际共识虽理想,但短期内难以实现,因此新加坡提供法律指引将有助于区域市场的一致性。
5. 新加坡的潜在作用
- 新加坡具备法律工具和制度基础,可明确 VCCs 的法律地位,成为区域法律讨论的引领者。
- 报告呼吁新加坡政府明确其对 VCCs 的法律立场,并提供进一步的指导,以支持碳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论与行动呼吁
- 法律清晰度是必要条件:报告认为,缺乏法律清晰度将阻碍自愿碳市场的增长和气候融资的实现。
- 新加坡可发挥领导作用:通过明确 VCCs 的法律性质,新加坡可推动碳市场的国际一致性,并成为可持续金融和碳交易的重要枢纽。
- 促进市场增长:随着自愿碳信用需求预计在 2030 年增长 15 倍,法律清晰度将有助于市场进一步扩大,实现其作为气候行动工具的潜力。
附录概览
- 附录1:自愿与合规碳市场的概览。
- 附录2:自愿碳信用的生命周期。
- 附录3:国际组织对法律清晰度的讨论。
- 附录4:其他国家对 VCCs 法律地位的立场。
- 附录5:相关术语说明。
作者与致谢
- 作者:SIM Ting(GenZero 法务总监)、Adrian ANG 和 TAY Yong Seng(Allen & Gledhill LLP 顾问)。
- 致谢:感谢 Danielle Yeow(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法中心高级研究 Fellow)和 Joyce Lai(DBS 集团法律与合规负责人)的审阅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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