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IMF国际货币组织全球_Reference_Note_on_Trade_in_Financial_Services_16页_430kb
报告摘要
总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参考说明
核心内容
本文件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战略、政策与审查部及法律部编制,旨在为IMF工作人员提供关于金融服务贸易政策与资本流动、审慎监管之间关系的指导。该文件回应了IMF执行董事会在2009年IEO评估中对金融服务贸易政策方向的建议,强调需关注金融服务贸易与监管环境、资本账户自由化之间的联系。
主要观点
1. 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与政策框架
-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 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主要多边法律框架,其宗旨是促进服务贸易的透明度和渐进自由化,同时允许成员国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进行审慎监管。
- PTAs(优惠贸易协定) 和 BITs(双边投资条约) 也涵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但其具体条款和自由化程度因协定而异。
- GATS 包括一个专门针对金融服务的附件,明确界定“审慎豁免”条款,允许成员国为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和保护投资者而实施审慎措施。
- 金融服务贸易通常通过四种供应模式进行:跨境服务(mode 1)、消费境外(mode 2)、商业存在(mode 3)和自然人流动(mode 4)。
2. 自由化承诺与实际政策执行
- GATS 的自由化承诺多采用“正面清单”方式,即成员国列出其承诺开放的特定服务领域。
- 尽管发达国家在金融服务贸易上做出的承诺更广泛,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政策比其法律承诺更为宽松,且对外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歧视程度与发达国家相当。
- 一些PTAs和BITs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超越GATS,例如允许商业存在的更广泛开放。
3. 资本流动与金融服务贸易的关系
- 金融服务贸易与资本流动密切相关,GATS 规定成员国需允许与服务提供相关的跨境资本流动。
- 资本控制措施可能与GATS义务冲突,特别是当其未包含“安全条款”(safeguard clause)时。
- 如果成员国在PTAs或BITs中限制资本流动,可能影响其在IMF框架下的义务,尤其是当其面临国际支付和转移限制时。
4. IMF与WTO的合作机制
- IMF与WTO之间有《合作协定》,旨在协调双方在经济政策方面的立场,确保成员国不会因双边或多边协定而违反IMF或WTO的义务。
- 在金融服务业,GATS和IMF的条款相互补充,例如GATS第XI条和第XII条与IMF的支付和资本流动规定相衔接。
关键信息
金融服务贸易的主要模式
- Mode 1(跨境服务):服务通过跨境提供,如国际银行业务。
- Mode 2(消费境外):服务消费者在境外,如外国银行在本国客户海外消费。
- Mode 3(商业存在):外国金融机构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 Mode 4(自然人流动):外国金融专业人士到东道国提供服务。
自由化承诺类型
- 正面清单:成员国明确列出开放的特定服务领域。
- 负面清单:成员国承诺对所有服务开放,除非特别列出例外。
审慎豁免
- GATS允许成员国为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实施审慎措施,但不能用于规避GATS义务。
- 审慎措施需与GATS的非歧视原则一致,并接受WTO争端解决机制审查。
资本流动与支付限制
- GATS第XI条禁止成员国对当前国际交易的支付和转移施加限制,除非涉及IMF的特别授权。
- 资本流动限制需符合GATS第XII条的条件,如平衡支付危机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IMF与WTO的协调
- IMF与WTO在金融服务贸易政策上存在重叠,特别是在资本流动和支付限制方面。
- 合作协定确保双方在政策建议上一致,避免冲突。
重要结论
-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需与审慎监管和资本账户开放相结合,以实现经济效率和金融稳定。
- 资本控制措施可能与GATS和IMF义务冲突,特别是在缺乏“安全条款”的情况下。
- 虽然GATS的自由化承诺有限,但一些PTAs和BITs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提供了更广泛的开放条件。
- 金融改革的收益与成本取决于监管和监督框架,需谨慎处理自由化与审慎政策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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