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6-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范围3纳入监管新规_碳披露数字赋能亟待加强_7页_821kb
报告摘要
范围3纳入监管新规,碳披露数字赋能亟待加强
核心内容概述
2026年被视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元年”,标志着范围3(价值链温室气体排放)的披露从“鼓励探索”进入“规范化”阶段。财政部联合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及三大证券交易所的披露新规,推动了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制度化与透明化。企业不仅需要披露自身运营(范围1、2)的碳数据,还需逐步扩展至范围3,这将对企业数字化碳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政策演进:范围3披露由“选修”转为“必修”
- 政策背景:2025年12月25日,财政部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2026年1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分别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
- 核心要求:
- 全口径披露:企业需分类披露范围1、2、3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 数据优先级:优先使用直接计量或价值链活动的一手数据。
- 循序渐进:允许企业先核算重要类别,逐步扩展。
- 相称性原则:在无法获取数据时,应披露管理方式。
- 实施路径:目前企业可自愿实施《气候准则》,未来将逐步过渡为强制披露。
二、披露现状:供应链碳管理的“理想”与“现实”
- 国际趋势:ISSB发布的IFRS S2要求企业披露范围3排放,中国正逐步与国际接轨。
- 国内进展:
- 88%的中外企业已披露范围1&2碳数据;
- 60%披露范围3碳数据,较2021年增长150%;
- 77%的范围3数据涉及供应链;
- 仅56%的企业在核算中使用供应商实测数据。
- 挑战与不足:
- 供应链碳数据获取困难,尤其是间接或更上游的排放;
- 中小企业碳核算和披露能力较弱,部分企业碳排放仍在上升;
- 需要链主企业带动供应链整体提升碳管理水平。
三、数字化赋能:破解核算难题的关键路径
- 数字化工具支持:
- IPE与合作伙伴开发了“中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平台”,整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排放指南,帮助企业高效核算范围1&2排放。
- 联合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等机构,共建“中国产品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系数库平台(CPCD)”,提供更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排放因子。
- 平台功能:
- 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平台新增多个模块,如温室气体管理基本情况、产品碳足迹信息、减排行动等,指导企业规范披露。
- 实施成效:
- 2025年,来自47个行业的3233家企业通过蔚蓝地图披露碳数据;
- 碳排放总量达6668.94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同比增长14%;
- 400家企业披露范围3排放量,同比增长26%;
- 1300家企业制定碳减排目标,其中977家设定绝对减排目标;
- 75家供应商披露112份产品碳足迹报告;
- 104家供应商披露减排项目,减排总量约2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结论与展望
在监管逐步加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成为常态的背景下,范围3的核算与披露对供应链透明度和协同减排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企业仍面临数据获取困难、核算能力不足等挑战。数字化工具和平台的建设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路径,未来将通过优化工具、丰富数据库、加强培训等方式,助力企业提升碳管理能力,推动产业链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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