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1-华泰证券-灾后重建策略系列报告之二_熨平波动之手_各国的股市平准基金运作经验_11页_1mb
报告摘要
薛鹤翔:股市平准基金运作经验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报告是“灾后重建”策略系列报告的第二篇,聚焦于各国股市平准基金的运作经验。平准基金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应急机制,用于在股市暴跌时买入、泡沫时卖出,以熨平市场非理性波动。然而,由于其涉及政府干预市场,存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因此需审慎使用。报告总结了日本、香港、韩国和台湾等地平准基金的运作情况,并结合这些经验,对我国未来是否设立平准基金提出参考意见。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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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准基金的定义与性质:
平准基金是政府通过法定方式设立的政策性基金,具有强制性、非盈利性和庞大的资金规模,旨在稳定市场。其操作需遵循特别程序,以确保市场公平。 -
平准基金的争议性:
平准基金虽能在短期内稳定市场,但长期来看可能形成市场依赖,影响其自我修复能力。同时,其设立与退出机制需高度谨慎,以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
亚太地区的平准基金实践:
东亚地区如日本、台湾、香港、韩国曾设立平准基金,但多数未能实现长期稳定市场的目标。相比之下,欧美成熟市场较少设立此类基金。 -
我国设立平准基金的参考意义:
平准基金的设立应考虑实体经济的支撑、市场投机资金的控制、以及完善的退出机制。政府干预应以提出援救方案为主,而非逆市场趋势而动。
关键信息总结
平准基金的典型特征
| 特征 | 说明 |
|---|---|
| 政策性强 | 平准基金的组建、操作、管理全过程受政策影响或直接接受政府指令 |
| 非盈利性 | 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不同,其目标是稳定市场而非盈利 |
| 资金庞大 | 资金规模需足够大,以发挥“定海神针”作用 |
| 来源强制 | 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公共募资等 |
| 特别程序 | 操作需遵循特别规定,以保证市场公平与透明 |
历史上的平准基金案例
| 经济体 | 进入-退出 | 资金来源与规模 | 入市效果 | 退出机制 |
|---|---|---|---|---|
| 香港 | 1998~2002年 | 外汇基金、土地基金 | 1998年成功托盘恒指 | 盈利后通过盈富基金完成转交 |
| 台湾 | 2000~2007年 | 四大基金、政府持股融资 | 11次入市,总投入1700亿新台币 | 2007年盈利后出清,最终盈利37亿新台币 |
| 日本 | 1962~1969年;1995年 | 银行业借款、邮政储蓄基金 | 1964年救市成效显著,但1995年短期有效,后继乏力 | 散售基金,捐给财团 |
| 韩国 | 1990~2007年 | 银行、保险、上市公司等 | 1990年设立基金,卖出时收益超三倍 | 盈利时卖出 |
各国平准基金运作经验分析
日本:政府托市历史悠久,但效果有限
- 背景:日本政府自二战时期就开始干预股市,1964年设立“共同证券基金”,1995年设立“股市安定基金”。
- 成效:1964年救市效果显著,股市涨幅达50%;1995年短期提振有效,但长期未能改善市场低迷。
- 问题:资本市场开放度高,易受外部冲击;经济结构性问题难以通过资金面操作解决;市场对政府干预产生依赖。
香港:成功应对1998年股灾,具备平稳退出机制
- 背景:1998年,面对国际炒家的攻击,港府动用外汇储备设立“平准基金”。
- 成效:成功托盘恒指,使其在危机中稳定在7800点以上,击碎投机者做空企图。
- 机制:政府直接入市干预,同时保持汇率稳定,形成有效托市与退出机制。
台湾:运营不力导致“国安基金”中途解散
- 背景:为应对1996年大陆军事演习对股市的影响,台湾设立“国安基金”。
- 成效:入市后曾提振市场,但因运营不力,造成严重亏损。
- 问题:干预市场导致市场依赖,未能形成良性自我修复机制。
韩国:平准基金发起方多样,但干预效果逐渐减弱
- 背景:韩国于1990年设立“股市稳定基金”,后多次调整资金来源与规模。
- 成效:1990年设立后短期提振市场,但随着市场发展,干预效果减弱。
- 机制:政府与市场机构共同出资,逐步退出市场以避免形成依赖。
对我国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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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是股市的长期后盾:
即使设立平准基金,也应关注实体经济的结构性问题,避免资金干预成为市场依赖。 -
控制投机性资金总量:
在危机尚未显现时,应通过制度建设控制投机资金,降低市场波动风险。 -
设立完善的退出机制:
平准基金应有明确的退出路径,避免形成“政府一定会救市”的预期,确保市场自我修复能力。 -
政策托底需与市场机制相辅相成:
政府干预应作为市场失灵的补充,而非替代,需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
结论
平准基金作为一种应急工具,在特定时期能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但其设立与运作需高度审慎。各国经验表明,平准基金虽能短期提振市场,但长期效果有限,且易引发市场依赖与道德风险。因此,我国在考虑设立平准基金时,应结合自身市场特点与制度建设,制定科学合理的干预与退出机制,以确保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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