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浅议香港上市公司之私有化指引报告-奋迅·贝克麦坚时_28页_1mb
报告摘要
2024年7月浅议香港上市公司之私有化
本指引由奋迅·贝克麦坚时与香港公司治理公会联合发布,旨在介绍香港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常见方式、操作步骤及注意要点。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亦未覆盖所有步骤或最新动态,建议在行动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一、近三年私有化及退市概况
2021年1月至2024年3月,红筹公司私有化案例共48宗,年均超10宗,2024年第一季度已达5宗。红筹公司主要通过协议安排(39宗)或自愿全面要约(9宗)方式实现私有化,后者逐渐减少。H股公司退市案例15宗,其中9宗通过吸收合并,3宗通过股份回购全面要约,2宗通过自愿全面要约,1宗采用双重方式。股份回购全面要约逐渐成为两地上市公司H股退市的主流选择。
二、主要私有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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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公司方式
- 协议安排:需法院批准,通过股东投票注销股份并换股,流程由上市公司主导,适合多数情况,但无法用于敌意收购。需满足至少75%投票支持、反对票不超过10%,并无需缴纳香港印花税。
- 自愿全面要约及强制权利行使:需促成90%股份接纳,完成后通过强制权利收购剩余股份。流程由要约人主导,涉及印花税,时间较长(5-8个月)。
- 强制性全面要约:特殊情况下可能触发,但流程与自愿要约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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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公司方式
- 吸收合并:H股公司主体注销,要约人继承全部资产及权益,需境内审批,适合多数情况,且无需支付印花税。但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及牌照资质问题。
- 自愿全面要约:非强制收购余股,需确保90%股份接纳,但若未达标准,剩余股份仍存于退市后。
- 股份回购全面要约:H股公司自行为回购,资金来源可为内部资源或债务融资,可豁免对内资股的要约义务,适合A+H股公司仅保留A股上市地位。
三、私有化注意要点
- 董事责任:需确保私有化符合全体股东最大利益,遵守《收购守则》及《上市规则》。在要约无条件前,不得辞职或干扰交易进程。
- 资金确定性:需明确资金来源合法性及充足性,避免使用境外资金引发ODI合规问题。财务顾问需全程监督并提交确认函。
- 信息保密:私有化准备阶段需严格保密,防止内幕交易及股价波动。若需停牌,应尽快披露并复牌。
- 股东沟通:需获香港证监会批准,且仅可接触有限股东。沟通内容不得超出最终公告范围,需在财务顾问监督下进行。
- 合规限制:需防范“特别交易”(如对特定股东的优惠条件),并避免在要约期内发布可能触发盈利预测义务的财务信息。
四、案例分析
- 红筹公司协议安排案例:A公司通过协议安排私有化,需争取关键股东支持,法院流程需提前准备,退市后仅要约人作为股东。
- 红筹公司自愿要约案例:B公司因百慕达公司法要求,采用自愿要约方式,需在35公告前获取86%股份接纳,剩余4%通过强制权利收购。
- H股吸收合并案例:C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实现退市,需境内审批及满足股份接纳条件,异议股东可要求公平收购。
- H股自愿全面要约案例:D公司因要约人未持内资股,仅需收购H股,但剩余0.5%股份未被接纳。
- 股份回购全面要约案例:E公司通过回购H股退市,豁免对A股的要约义务,保留A股上市地位,但退市后仍有0.1%股份未被收购。
总结
私有化方式的选择需综合考量成功率、成本、时间及合规要求。协议安排因流程简便、节省税费成为红筹公司的主流,而H股公司偏好吸收合并以消除余股问题。要约人需确保资金来源合法性、信息保密及股东沟通合规,同时关注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及监管批准。不同方式对股权结构、税务负担及后续资本运作影响各异,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具体案情与法律环境灵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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