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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欧洲银行管理局对欧盟银行恢复与解决框架技术细节的咨询意见总结
核心内容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于2011年3月3日对欧盟委员会关于“银行恢复与解决框架技术细节”的咨询意见发表评论。该意见旨在对欧盟银行恢复与解决机制提出建议,强调了对金融稳定、道德风险防范以及公众资金保护的重要性。EBA支持欧盟在该领域的立法努力,但提出了一些关键建议,以确保机制的有效性和协调性。
主要观点
1. 关于解决机构的职责划分
- EBA反对将监管与解决职能完全分离,认为这可能导致效率低下和责任不清。
- 监管机构对银行的深入了解和持续监督使其更适合作为解决决策的主体。
- 建议保持监管机构的主导地位,同时允许解决机构在特定条件下参与,但应由各国自行决定职能划分。
2. 关于压力测试
- EBA支持由监管机构进行的定期压力测试,认为这有助于评估银行对重大冲击的抵御能力。
- 压力测试应作为审慎监管框架的一部分,且应保持信息的保密性。
- 建议由监管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发布个别压力测试结果,以避免重复工作和信息泄露。
3. 关于恢复计划
- EBA支持为所有银行制定恢复计划,并建议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结合方式。
- 恢复计划应由监管机构评估,并应包含可能的实施障碍及应对措施。
- 恢复计划应纳入银行的治理结构,并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和签署。
4. 关于集团内部财务支持
- EBA支持欧盟层面引入集团内部财务支持机制,但强调需设置充分的预先和事后保障措施。
- 财务支持应仅用于维护集团或其组成部分的稳定,且需由监管机构评估其影响。
- 建议集团内部财务支持机制不得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财产权,也不应造成成员国之间的系统性风险传递。
5. 关于特殊管理人
- EBA支持监管机构任命特殊管理人作为早期干预措施,认为其有助于恢复银行的稳健管理。
- 特殊管理人应具备足够的权力以实施必要的措施,且其任期应根据银行状况定期评估。
- 特殊管理人应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但其法律责任应仅限于重大过失或严重不当行为。
关键信息
6. 关于集团恢复计划与特殊管理人的协调
- 集团恢复计划应在监管机构主导下,由监管学院(supervisory college)共同决策。
- 特殊管理人的任命应遵循与其它早期干预措施相同的触发条件,避免引入额外的主观判断标准。
7. 关于解决条件
- 解决应基于监管机构的评估,认为银行已无法满足持续经营条件或没有其他可行替代方案。
- 解决工具的使用应确保其合法性,并允许相关方在事后通过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8. 关于解决学院
- EBA认为解决学院的运作应与监管学院的运作指南一致,以促进跨机构合作。
- 解决学院应在危机预防和应对过程中协调不同国家监管机构的行动。
9. 关于集团解决
- EBA支持建立集团解决机制以促进跨境合作,但指出需有强有力的政治理解以实现跨境责任分担。
- 目前建议采取自愿联合决策的方式激活集团解决计划,以避免成员国因各自利益而拒绝合作。
总结
EBA强调,任何新的银行恢复与解决机制都应在不削弱现有监管职能的前提下进行。机制应具备清晰的责任划分、有效的协调机制以及充分的保障措施,以确保金融稳定和公众资金安全。同时,EBA主张各国在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上保持自主性,避免一刀切的欧盟统一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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