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邦咨询_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入市交易政策研究_7页_369kb
报告摘要
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入市交易政策研究总结
核心内容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入市交易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在政策上受到更多约束,农民难以通过土地增值获得合法的财产性收入。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面临土地权益难以变现的问题,亟需建立合法、公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制,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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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向明确
中央政策强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同时探索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为农村宅基地入市提供了政策支持。 -
法律与现实矛盾突出
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流转和交易有严格限制,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但现实中,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和城郊村,宅基地流转仍在不断发生,形成“法律禁止,现实流通”的局面。小产权房和“卖契”等方式成为农民和非农资本之间进行交易的灰色手段。 -
农民利益保障与市场化改革并重
农村土地改革需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引入市场化机制,使农民能够通过宅基地和农房获得财产性收入,缓解因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导致的城乡差距问题。
关键信息
一、政策背景
-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机制。
-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强调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市民化挂钩机制,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 政策试点机制被明确指出,允许在不同区域进行试点探索,以突破现有体制,推动农村宅基地入市。
二、现行法律及政策
- 宅基地归属: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能向非农主体转让。
- 流转限制: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禁止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 宅基地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地方标准。
- 政策收紧:自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宅基地流转受到更大限制,法律与现实之间出现较大矛盾。
三、各地实践模式
1. 温州及乐清模式(“农对农”)
- 允许在县域内农户之间进行宅基地和农房流转。
- 通过“卖契”形式解决“农对非农”交易问题,虽未完全合法化,但形成了一定的市场机制。
- 实现农房抵押贷款,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显化。
2. 冷水江“市民下乡”模式
- 城市居民投资农村,获得“涉农居民”身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 村集体将土地直接出售给市民用于别墅或商业开发,规避政府征地程序。
- 该模式因违反现行政策于2013年被叫停。
3. 成都模式
- 龙华模式(入股):农户以宅基地使用权入股成立股份合作社,进行商业开发,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 温江模式(置换):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和承包地,换取城市户口和住房、社保等权益。
- 联建模式:灾后重建中,农户放弃宅基地,换取集中安置房或商业用地指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 重庆“地票”模式
- 通过复垦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形成可交易的“地票”,实现城乡建设用地统筹。
- 创新点包括:先复垦后占地、统一价格置换、农民转户补偿、充实新农村建设资金、票据化交易。
- 地票可作为抵押物或入股资金,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
四、改革趋势与建议
- 农村宅基地入市是未来土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应加快政策调整,推动市场化流转。
- 各地试点探索表明,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较大落差,需在制度设计上有所突破。
- 建议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建立规范、公开、公正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 土地交易应从实物形态转化为票据化资产,提升流动性,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
结论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入市交易是顺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重要路径。当前政策与市场实践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各地探索虽未完全合法,但为未来改革积累了经验。应加快法律和政策的配套改革,推动宅基地流转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民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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