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ECB欧洲央行_Letter_from_the_ECB_President_to_Mr_Papadimoulis_MEP_on_the_ECB_Opinion_of_2_September_2015_on_bank_resolution_2页_115kb
报告摘要
欧洲中央银行(ECB)关于银行业立法的总结
核心内容
欧洲中央银行(ECB)在2015年12月9日的信件中,回应了欧洲议会成员Dimitrios Papadimoulis的询问。信件主要围绕ECB对银行业立法的咨询意见及其在单一监督机制(SSM)下的职责展开。
主要观点
- 法律依据: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27(4)条,成员国在制定涉及ECB职责范围的立法草案时,需征询ECB的意见。然而,ECB的意见并不具有约束力。
- 立法实施:成员国已逐步采用详细的国家立法,以落实《2013/36/EU号指令》。ECB有责任按照《欧盟理事会条例》(EU)第1024/2013号的规定,应用这些国家立法以执行其职责。
- 风险管理和治理:ECB的职责范围包括银行风险管理与治理领域的国家立法转译。
- 德国案例:在ECB于2015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银行解决的咨询意见(CON/2015/31)中,德国当局表示将考虑该意见。随后,德国的法案进行了修改,加入了要求联邦财政部在行使新职责前征询ECB的意见,以确保不会影响ECB在直接监督银行方面的职责。
- SSM的影响:德国在法案中删除了将部分监督权下放给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选项,因为根据单一监督机制(SSM),对重要信用机构的监督已由ECB负责。
- ECB立场:ECB认为,欧元区成员国在建立SSM后所制定的银行业立法应有助于其履行银行监管职责,包括在银行业联盟内实现对信用机构的一致处理。
关键信息
- ECB的角色:ECB在银行业立法中扮演咨询角色,其意见虽非强制,但具有指导意义。
- SSM的建立:自SSM建立以来,对重要信用机构的监督权已转移到ECB,成员国需调整立法以配合这一机制。
- 德国立法调整:德国在2015年对相关法案进行了修改,以确保ECB的监督权不受影响,并明确其在银行解决方面的角色。
- 统一规则的重要性:ECB强调,成员国应通过立法确保在银行业联盟内采用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以增强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总结
ECB在信件中重申了其在银行业立法中的咨询角色,并指出成员国在实施相关法律时应考虑其职责范围。以德国为例,其立法调整体现了对ECB意见的尊重,并确保了在SSM框架下,监管职责的统一性与有效性。ECB相信成员国将继续致力于推动银行业联盟的发展,通过立法支持其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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