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页ppt看懂上市公司重组:支付工具与配套融资-ListCo-2023.11-89页_917kb
报告摘要
ListCo
01 重组交易的支付工具
本节概述了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证券发行(股份、定向可转债、定向权证、存托凭证等)以及其他支付工具。适用于资产重组、购买资产、吸收合并等重组合规要求。
02 定向CB监管框架及发行条件
定向可转债(CB)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其发行需满足重大会计和法律要求。重组办法(11条、43条、13条)对发行股份或可转债购买资产设定了门槛,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权属清晰及持续经营能力提升等。发行CB还需满足再融资管理办法下的财务条件如合理资产负债结构、正常现金流等,以及排除重大负面行为(如违规担保、刑事调查等)。
03 定向CB发行方案的核心要素
定向CB发行方案涵盖多个要素:发行对象需为交易对方或配套融资对象,并完成备案;发行数量比例不超总股本30%;债券存续期应与限售期一致,且不低于业绩承诺结束6个月;票面利率由申购竞价或董事会决议;还本付息多为每年一次,到期归还本金并付息;转股期限从发行结束满6个月后开始,至到期日结束;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60/120日均价的80%,且首次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04 定向CB转股实施与赎回/回售
CB持有者可在约定条件下回售,如正股价格长期低于转股价格70%;发行方可赎回未转股CB,通常设置连续30日价格触发门槛。转股价格调整分为股份变动触发和自主调价机制。转股实施需区分限售期级别与转股来源,优先使用回购股份。强制转股条款在某些交易中被使用,以加速交易完成。流程包括回售申报、赎回实施、股价调整时暂停转股等。
05 支付工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符合独立性、审计意见、违法违规情况、资产权属清晰等要求。定价不低于市场参考价80%,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股东大会日,特殊情况下可重新设定基准。审核需在首次董事会后6个月内提交,逾期需重新定价或补充材料;若方案重大会调整,需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06 重组配套融资发股/定向CB
配套融资可用于支付交易对价、整合费用、标的建设,但补充流动资金/还债比例不得超过交易作价100%。定向CB作为重组支付工具时,即使比例大于交易价格,审核路径仍属于重大会计,但若作为配套融资,按再融资规则审核。配套资金若投资于财务性产品或非主业投资需谨慎,避免违规被视为变相发行。破发、破净值下达20个交易日内限制再融资,允许使用因参与定增取得的股份在上市18个月内流通转换出售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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