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DC-093-28RoP-for-non-binding-mediation29_5页_346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DC/2014/093 Rev(1) 决议
核心内容
EBA/DC/2014/093 Rev(1) 是欧洲银行管理局(EBA)为执行欧盟法规中关于非约束性调解的规定而制定的规则。该决议旨在通过非约束性调解机制,协调欧盟成员国及EFTA国家监管机构之间的分歧,以促进金融监管的一致性与有效性。
主要观点
- 非约束性调解的启动:调解可以由一个或多个有分歧的监管机构请求启动,也可由EBA自行发起。
- 调解的主导者:EBA主席在调解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设定时间限制、组织会议、提供信息并提出调解建议。
- 调解的替代机制:若主席无法达成一致,可启动由专门小组(Panel)进行的非约束性调解,该小组成员不涉及有分歧的监管机构,确保中立性。
- EFTA国家的特殊处理:涉及EFTA国家监管机构的调解需考虑EFTA监督局的角色,调解请求需先提交至EFTA监督局再转交EBA。
- 调解后的监督与报告:EBA主席需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 调解建议的发布:调解小组可提出非约束性意见或建议,供EBA董事会最终采纳,建议需包含对象、内容及可能的执行期限。
关键信息
1. 调解机制概述
- 目的:解决欧盟成员国及EFTA国家监管机构之间的分歧,确保监管一致性。
- 启动方式:可由监管机构提出请求,也可由EBA主动发起。
- 适用范围:依据欧盟法规第31(c)条,适用于监管机构之间的分歧。
2. 调解流程
- 主席职责:
- 拒绝不实、滥用或超出范围的请求;
- 设定调解时间限制;
- 作为调解人协调各方;
- 在必要时提议其他调解人。
- 调解小组(Panel)职责:
- 可召集相关方及专家作证;
- 提出非约束性意见或建议;
- 需至少四名成员投票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3. EFTA国家的特别规定
- 调解请求流程:EFTA国家的监管机构需向EFTA监督局提交请求,由其转交EBA。
- 主席与EFTA监督局的沟通:主席需及时向EFTA监督局通报涉及EFTA国家的调解请求及后续建议。
- 适用法规:EFTA国家适用的欧盟法规需根据EEA协定进行调整。
4. 调解后的执行与监督
- 主席监督:确保调解协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 调解小组建议:若调解失败,调解小组可提出建议,供EBA董事会审议。
5. 适用的其他规则
- 相关规则:该决议适用EBA/DC/2014/91中关于调解小组任务的条款。
- 发布建议:建议需附上相关方的意见及是否需要保密的判断。
生效与修订
- 生效日期:该决议于2014年6月19日通过,2017年5月3日修订生效。
结构说明
- Article 1:规定非约束性调解的适用范围。
- Article 2:详细描述调解流程,包括主席职责、调解小组介入条件、意见提出等。
- Article 3:针对涉及EFTA国家监管机构的调解作出特别规定。
- Article 4:规定调解后的监督与报告机制。
- Article 5:说明该决议与其他规则的衔接。
- Article 6:规定该决议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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