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世界发展银行全球_Banks_in_Crisis_8页_563kb
报告摘要
总结:政府对私营银行的危机应对政策
核心内容
本文探讨了政府在金融危机期间采取的临时所有权措施及其政策含义。重点在于如何通过合理的投资和治理安排,确保银行恢复财务健康并最终实现政府退出,同时避免对市场造成扭曲和长期成本。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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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在金融危机中,政府通常会通过债务、股权或混合工具进行投资,以挽救系统性重要银行。这种干预的目的是维护银行流动性、资本充足性以及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
临时所有权的目标
政府的首要目标是确保银行能够继续运营并满足其义务,包括支付系统。其次,是恢复银行的盈利能力,促进经济信贷活动。政府需明确这些目标,并在政策中体现。 -
投资形式与结构
投资应根据银行的状况进行,通常包括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或次级债务。普通股适用于严重困境的银行,而优先股和次级债务则用于有良好前景的银行,以提供过渡期并激励私有化解决方案。 -
治理安排
政府应避免直接干预银行的日常运营和董事会决策,除非其持有普通股。应通过透明、专业的董事会结构,确保银行的治理符合商业标准。 -
退出策略
政府应尽早制定并公开退出策略,以减少市场不确定性。退出方式包括出售给战略或投资组合投资者、公开上市或混合方式。政府需在退出过程中保持透明,并确保其利益与股东一致。
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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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类型
- 公共投资(债务、股权、混合工具)
- 临时所有权(部分或全部)
- 银行重组与资本补充
- 避免对非受益银行的特殊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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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形式
- 普通股:适用于严重困境的银行,政府拥有投票权
- 优先股:用于有恢复可能的银行,可能有高分红要求
- 次级债务:用于过渡期,可能包含赎回条款
- 可转换债券:在无私有化解决方案时可转为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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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原则
- 政府应避免直接干预董事会和管理层
- 建立专业、透明的董事会机制
- 保持与银行管理层的沟通,确保政策目标实现
- 遵循OECD和世界银行的治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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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机制
- 退出策略需在投资时即制定
- 退出条件应基于银行的重组进展和整体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 政府应通过专门的拥有单位(ownership unit)执行退出计划
- 退出方式包括出售、上市或混合方式
政策建议
- 政府应制定明确的政策框架,说明临时所有权的目标、条件和退出机制。
- 投资应基于充分的信息和分析,确保规模和结构合理,避免后续追加投资。
- 治理安排应遵循商业原则,确保银行运营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 退出策略应公开透明,以增强市场信心和吸引潜在投资者。
-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拥有单位,负责投资执行、治理监督和退出计划,以提高效率和专业性。
实例参考
- 美国:通过FDIC救助银行,采用优先股和次级债务,后期可能转为普通股。
- 英国:对RBS和Lloyds进行部分国有化,采用优先股,后期可能转为普通股。
- 爱尔兰:对Anglo Irish Bank进行国有化,采用优先股。
- 奥地利、德国、爱尔兰:使用高分红或利息率的优先股,以激励银行尽快偿还支持资金。
结论
政府在危机中采取的临时所有权措施需遵循商业原则和良好治理,以确保银行恢复健康并最终退出。政策制定应提前准备,明确目标与条件,并建立专业透明的治理和退出机制,以减少对市场的长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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