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保障性少数群体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与政策研究-2021.5-42页_760kb
报告摘要
保障性少数群体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总结
核心内容
本研究报告旨在探讨中国在保障性少数群体(包括同性恋者、跨性别者、间性人等)平等就业权方面的法律与政策现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立法与政策的建议,以消除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的就业歧视。
主要观点
- 性少数群体面临严重就业歧视:调查数据显示,超过1/5的性少数员工曾遭受职场歧视,跨性别者尤为严重,其就业率和工作稳定性均低于普通人群。
- 现行法律存在缺失:尽管中国有《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禁止就业歧视,但并未将性倾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纳入保护范围,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有效识别和处理相关歧视行为。
- 司法态度逐渐开放:部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表现出对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的尊重,并认为同性恋并非精神类疾病,为立法提供了积极的社会基础。
- 政策与立法建议:项目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由人社部出台保障性少数群体平等就业权的政策,包括对“性别”的扩展解释、明确歧视认定标准、劳动监察职责、联合约谈机制、友好政策鼓励等。
关键信息
一、就业歧视现状
- 数据支持:调查显示,21%的性少数员工在职场遭遇过歧视,21.2%曾遭受不友善对待,包括语言攻击、要求改变形象等。
- 跨性别者困境:跨性别者在职场面临更高的歧视率,20%以上曾因性别问题被解雇或拒聘,其失业率(11.87%)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97%)。
- 严重后果:性少数群体因就业歧视导致心理困扰、抑郁、焦虑,甚至有人因此选择自杀,如吴维的案例。
二、法律与政策的缺失
- 未纳入性少数群体:现行法律和政策未将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作为歧视的不正当理由,导致性少数群体的权益在法律上缺乏明确保障。
- 缺乏歧视定义:中国法律尚未对“歧视”和“就业歧视”做出明确界定,影响了司法对相关案件的判断。
- 举证规则模糊:就业歧视案中,举证责任通常由受害者承担,难以有效证明歧视行为。
- 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对就业歧视的明确法律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和“惩罚性赔偿”,法院往往仅给予小额精神损害赔偿。
- 劳动监察不涉及就业歧视:现行劳动监察事项中未明确将就业歧视纳入监管范围,导致劳动监察部门对性少数群体的就业歧视行为缺乏应对能力。
三、司法态度与案例
- 小C案:法院虽未明确将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认定为就业歧视,但判决中体现对性少数群体人格尊严的尊重,为后续立法提供参考。
- 小高案:法院认定公司以“精神病人”为由辞退其构成就业歧视,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性少数群体争取平等就业权树立了司法标杆。
- 穆易案:法院未采纳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举证规则仍偏向用人单位,不利于性少数群体维权。
- 明珏案:法院未对同性恋身份进行明确保护,但承认其因性别认同被歧视的事实,体现出司法对多元性别包容的初步态度。
四、立法与政策建议
- 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作为远期目标,明确禁止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的就业歧视。
- 出台人社部通知:作为近期目标,明确“性别”涵盖跨性别者、间性人等,规定歧视认定标准、劳动监察职责、联合约谈机制、鼓励企业实施友好政策等。
- 加强培训与意识提升:推动用人单位开展性别多元意识培训,提升管理者对性少数群体的理解和尊重。
- 借鉴国际经验:参考欧盟、美国、新西兰、泰国等国家和地区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与政策,推动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结论
本报告指出,中国在性少数群体平等就业权的立法与政策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亟需完善法律框架,以确保性少数群体在就业中不受歧视,保障其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同时,司法实践已显示出对性少数群体的逐步包容,为立法提供了现实依据。通过立法与政策的完善,有助于实现中国政府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不让任何人落伍”的承诺,推动社会公平与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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