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S欧洲政策研究中心-The_EUs_Role_in_Implementing_the_UN_Global_Compact_on_Refugees_8211_CEPS_26页_637kb
报告摘要
总结:欧盟在实施联合国全球难民契约中的作用
核心内容
《联合国全球难民契约》(GCR)于2018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旨在表达成员国及相关利益攸关方在促进难民责任共担方面的政治意愿。尽管GCR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其为全球难民保护政策提供了重要框架。该契约强调扩大难民的流动和准入渠道,包括通过安置和“补充途径”实现难民的合法居留。
本文探讨了欧盟在GCR实施中的角色,特别是其与第三国合作的政策安排。作者指出,欧盟当前的难民政策倾向于“受限流动”(contained mobility),这与GCR倡导的难民权利和自主性理念相悖。
主要观点
- GCR的目标:促进责任共担,发展更系统、组织化和可持续的难民流动与准入机制,确保难民获得国际保护。
- 欧盟的“受限流动”模式:欧盟政策强调控制边境、限制难民进入,并通过与第三国的合作来实现这一目标。这种模式被批评为与GCR的核心原则不符。
- 欧盟与土耳其协议(2016):该协议被视为欧盟“受限流动”政策的典型代表,其“一比一”安置机制仅适用于叙利亚难民,违反了非歧视原则。
- 安置与补充途径的现状:欧盟在安置方面仍以成员国为主导,缺乏统一框架。尽管欧盟提出建立共同安置机制,但各国在实施中存在分歧。
- 人权与法律挑战:欧盟在实施与第三国合作机制时,忽视了难民的人权保障,导致难民在希腊和土耳其面临恶劣条件,引发人权组织的批评。
- 改革建议:作者建议欧盟应转向“促进性流动”(facilitative mobility)模式,以难民权利和国际保护为核心,推动安置和补充途径的实施,确保符合欧盟条约和人权原则。
关键信息
- GCR的指导原则:基于《1951年日内瓦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强调非推回原则(non-refoulement)和难民的保护。
- 欧盟的第三国合作:通过与土耳其等国的合作,欧盟试图减少非法移民,但这种做法被批评为限制难民流动,不符合GCR精神。
- 安置机制的困境:安置数量在全球范围内下降,欧盟成员国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协调,且存在法律和程序上的障碍。
- 补充途径的类型:包括人道签证、基于合法移民渠道的补充途径(如家庭团聚、教育和就业),但这些途径尚未得到充分发展。
- 欧盟与土耳其协议的影响:协议并未有效减少难民流动,反而导致难民在希腊的热点地区长期滞留,引发人权问题。
- 欧盟安置框架的争议:该框架将第三国合作作为安置优先条件,可能削弱安置的救助性质,影响其作为持久解决方案的功能。
结论
本文指出,欧盟当前在难民安置和补充途径方面的政策仍然以“受限流动”为主,与GCR倡导的难民权利和自主性理念不符。欧盟需改革其政策,以更符合国际保护和人权原则的方式,推动难民流动的合法化和可持续性,同时加强与第三国的协调,确保难民获得应有的保护。
参考文献与附录
- GCR为全球难民保护提供了政治框架,但其实施面临挑战。
- 欧盟与土耳其协议是欧盟“受限流动”政策的典型案例,但其效果有限,且存在人权问题。
- 欧盟安置框架尚未完全落实,仍需进一步协调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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