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研报客](https://pc.yanbaoke.cn)** # 服务实体提质效 深化改革促开放 # ——2025年债券市场政策回顾 联合资信 研究发展部 | 董欣焱 2025年,外部环境变化影响加深,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进,社会信心持续提振,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但国内供强需弱矛盾突出,重点领域风险隐患较多。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多措并举,持续完善债券市场体制机制,创新推出债市“科技板”,推动绿色、民营等领域债券扩容,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持续推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加强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管控,完善违约处置机制,我国债券市场的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 一、完善债券市场体制机制 规范债券发行业务。一是规范债券承销行为。2025年6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规范的通知》,指出债券承销机构不得以“返费”等手段扭曲市场价格;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2025年7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簿记建档发行及承销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报价管理,规范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申购流程,完善簿记建档定价机制,并强化发行信息披露要求。2025年8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报价自律管理的通知》,明确禁止承销机构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竞争,并建立了相应的自律惩戒机制。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打击债券承销乱象,进一步规范债券承销行为,引导承销机构良性竞争。二是创新公司债续发业务。2025年5月,交易所发布《关于试点公司债券续发行和资产支持证券扩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公司债券续发行定义、材料准备、发行上市流程、中介机构职责、做市机制衔接等方面作出安排,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指导。政策的发布标志着公司债券续发行工作正式开启,有助于满足市场主体在投融资两端的需求,强化一二级市场联动,提升债券市场流动性。三是优化成熟层企业债券融资机制。2025年9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优化债务融资工具成熟层企业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此次调整主要涉及成熟层企业标准的优化和注册发行便利的提升,包括总资产报酬率指标从 $3\%$ 调整为 $2.5\%$ 、资产规模要求从3000亿元降至2500亿元等变化。政策的发布有助于提升企业融资便利性和融资效率,切实增强对关键领域的金融支持。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3月,沪、深、北交易所修订审核规则适用指引<sup>1</sup>,相较于原指引,本次修订扩展了应当关注的特定情形,强化了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加强了信息披露一致性核查要求,明确了廉洁从业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等。2025年12月,沪、深、北交易所发布指引<sup>2</sup>,明确信披负责人任职管理要求、主要职责及履职保障,同时明确自律管理安排。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与透明度。 发展债券指数化产品。2025年1月,证监会发布《促进资本市场指数化投资高 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指出稳步拓展债券ETF,持续丰富债券ETF产品供给,支持推出不同久期利率债ETF、基准做市信用债ETF,研究将信用债ETF纳入债券通用回购质押库。同时还提出优化ETF注册发行安排、完善运作机制、提高指数编制质量,降低指数基金投资成本,推动指数投资双向开放等。2025年3月,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开展债券ETF通用质押式回购。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债券ETF份额,当日可以申报作为质押券。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丰富债券指数产品体系,优化指数化投资生态,降低指数基金投资成本,提升债券ETF流动性,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规范债券估值业务发展。2025年4月,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自律指引(试行)》,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细化估值机构估值生产全过程的规范要求;二是聚焦市场反映突出的透明度不足等问题,提出完善举措;三是建立估值机构、估值用户、第三方审计等对估值结果的多层次校验机制;四是明确估值业务禁止性行为。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债券估值管理,提升债券估值质量和透明度。 # 二、创新推出债市“科技板” 2025年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指出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优化发行注册流程,鼓励有关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科技型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探索开发更多科创主题债券;将优质企业科创债纳入基准做市品种,加大交易所质押式回购折扣系数的政策支持;探索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等。202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指出扩大重点领域债券发行规模,丰富债券产品谱系,发展科技创新债券等特色产品;完善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管理机制,鼓励通过创设信用保护工具、担保等方式提供增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用于科创等领域等。2025年4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指出支持科技型企业债券融资,鼓励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担保债券等提供承销服务;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等加大科创类债券投资配置力度,推动保险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计划等证券化产品。2025年5月,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8号文”),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和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等方面,对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提出若干举措。同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推 出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进一步提出细化支持措施,我国债市“科技板”正式落地。2025年5月,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指出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机构发债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同时指出健全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包括:建立债券市场“科技板”;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将优质企业科创债纳入基准做市品种,引导推动投资者加大科创债投资;丰富银行间债券市场科技创新债券产品,完善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发挥信用衍生品的增信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支持力度等。2025年10月,新华社发布《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指出科学设计、精准实施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研究建立金融“五篇大文章”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加大专项金融债券发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源投入和优化信贷结构。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引导债券资金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提升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水平。 # 三、支持绿色等领域债券扩容 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一是支持绿色债券投融资。2025年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指出持续优化绿色债券标准,统一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研究完善评估认证标准;鼓励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指标纳入债券发行评级方法;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融资并购及发行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进一步提升绿色债券申报受理及审核注册便利度等。2025年2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指出银行机构要规范开展绿色债券业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积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险公司要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通过投资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绿色项目投资。202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指出发展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等特色产品,加大绿色、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力度。2025年3月,上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行动方案》,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发行债券,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细化绿色债券定期报告披露要求;丰富绿色债券、气候转型、ESG相关指数与投资品种等。2025年12月,工信部、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用好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绿色工厂建设的通知》,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转型债券,募集资金加大绿色工厂建设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做好绿色债券发行承销和投资等配套服务。鼓励地方将有发展潜力、优质的绿色工厂纳入发债项目库, 强化培育辅导,推动更多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2025年12月,人民银行等8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意见》,指出鼓励东南亚、港澳地区投资者投资沿线省(区、市)金融机构或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与东南亚、港澳地区在转型金融标准应用方面开展合作,支持通道领域低碳经济发展。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评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绿色债券。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推动绿色债券的发行和投资,推动绿色债券市场进一步扩容。二是优化绿色熊猫债发行机制。2025年2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机制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绿色熊猫债发行机制:一是引入框架发行,外国政府、国际开发机构(以下简称“两类机构”)和优质境外主体可使用其绿色债券框架发行绿色熊猫债。二是对于两类机构,在绿色项目认定依据、募集资金管理方式、存续期信息披露等方面,允许其采取与国际市场惯例相一致的安排。三是对于境外非金企业,增加使用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和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作为绿色项目的认定依据。政策的发布有助于提升境外机构发行绿色熊猫债的便利性,推动绿色熊猫债市场进一步扩容。 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2025年3月,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提出加大产品创新服务民营企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优化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环境,提升注册发行服务质效,完善民营企业债券估值方法,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加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服务力度等一系列措施。2025年4月,《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出台,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的债券融资规模。 支持乡村振兴领域债券发行。2025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农村改革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指出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小微、绿色专项金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乡村振兴债券用于现代乡村产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规范并优化债券的资金投向和政策支持。2025年12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引导金融资源精准灌溉“三农”领域,推动乡村振兴债券市场进一步扩容。 支持体育领域债券发行。2025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支持 体育企业发展;支持运营模式相对成熟、市场竞争力强、认可度高的体育企业选择债务融资品种进行信用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用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体育产业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运用增信方式提升融资主体债务信用等级、增强债务履约保障水平、提高融资可得性、降低融资成本等。202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释放体育消费潜力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支持体育领域金融债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促进相关债券进一步扩容。 支持消费领域债券融资。2025年6月,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教育等服务消费领域企业发行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推动智慧养老、智能医疗等消费产品提质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拓宽资金来源,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政策的发行有助于推动消费领域债券发行,推动债券市场进一步扩容。 支持林业领域债券发行。2025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拓宽涉林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债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绿色等金融债券。同时指出,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强化林业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持续完善信用体系。政策的发布有助于拓宽林业发展的资金渠道,推动相关债券进一步扩容。 支持制造业企业融资。2025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7年,制造业企业发行债券的户数和规模持续增长,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企业,适用债券发行“绿色通道”。同时指出加强债券品种创新,支持技改升级、智能工厂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等领域。强化绿色债券等多元化绿色金融工具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应用等。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拓宽制造业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制造业领域债券进一步扩容。 优化并购票据工作机制。2025年12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优化并购票据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并购票据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同时强化资金用途监管,明确募集资金中不低于 $50\%$ 须用于并购活动,且并购交易权益性资金比例不得低于 $30\%$ 。允许企业置换过去一年内用于并购的自有资金出资,拓宽了资金使用场景。此外,创新性地实施分阶段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机制,升级配套机制,开通绿色通道、支持结构创新等。政策的发布有助于提升并购票据的发行效率,促进并购票据规模进一步扩容。 # 四、推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优化债券通机制安排。2025年7月,在“债券通周年论坛2025”上,人行与香港金管局公布三项对外开放优化措施,包括扩大南向通参与机构范围,加入券商、保险公司、理财及资产管理公司;优化离岸人民币债券回购业务,允许回购期间债券再质押使用;优化互换通运行机制等。政策的发布有助于支持更多境内投资者走出去、投资离岸债券市场,便于境外投资者开展流动性管理,满足投资者利率风险管理需求等,进一步提升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水平。 支持境外投资者参与债券回购业务。2025年9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将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业务(含质押式和买断式)参与范围扩展至所有类型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通过“债券通”和直接入市渠道进入市场的投资者,实现了“全覆盖”。政策的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了更大便利,有助于提升人民币债券的流动性价值和抵押品功能,增强了其对全球机构的吸引力。2025年12月,沪、深交易所分别联合中国结算发布通知<sup>3</sup>,明确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参与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包括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同时,通知明确了境外机构参与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资格、路径及结算安排。政策的发布实现了债券回购业务在银行间与交易所市场的全面开放,有助于深化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提升市场国际化水平。 推进上海自贸区离岸债券发展。2025年9月,央行上海总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自贸离岸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从简化发行流程、扩大发行人类型、鼓励产品创新及优化资金流动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优化措施。政策的发布有助于将自贸离岸债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离岸债券产品,拓宽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及地区的融资渠道,推动离岸债市场进一步扩容。 # 五、推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评级行业创新发展。2025年3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指出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创新信用评级、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评价等业务模式,有 效支撑信用经济发展;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为;支持国内信用服务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开展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信用服务合作,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等。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信用评级行业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推动评级行业“走出去”,提升评级行业的国际化水平。 支持评级机构服务债市“科技板”。2025年5月,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可根据股权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创新业务的特点,打破传统以资产、规模为重心的评级思路,合理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和评级符号,提高评级的前瞻性和区分度。同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指出鼓励评级机构结合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等行业特点,设置评级方法和模型,反映企业成长趋势,前瞻性设置量化指标,推动科学、准确反映科技创新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市场价值。有助于推动各家评级机构的科技创新企业评级模型加速落地,为市场提供更加贴合科创企业情况的评级结果,充分地揭示科创债券及其发行人的信用风险,降低投资人与科创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水平。 # 六、加强债券市场风险管控 优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机制。2025年6月,交易商协会修订《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并发布配套细则<sup>4</sup>,此次修订的核心优化内容包括:一是创设机构备案要求与核心交易商解绑,简化备案流程。拓展挂钩标的至参考实体,且CRMW产品不再单独设置杠杆率要求。二是结合CRMW特点优化创设流程,如简化信息披露要求,允许挂钩存续期债券的定向产品采用询价方式创设等。三是强化参与者权责关系,对未按规定信息披露、破坏市场秩序等作出禁止性规定。2025年8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完善银行间市场信用违约互换信息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报价机构对36个指定参考实体的标准CDS合约提供6个月至3年期限的双边报价,并通过NAFMII平台统一发布成交与报价信息,填补了此前CDS报价碎片化、期限缺失的短板。2025年10月,交易商协会发布《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说明书示范文本(2025年版)》,进一步衔接了最新的业务制度要求,包括拓展挂钩实体的CRMW创设要素、补充询价创设和提前注销等业务安排、优化信息披露并提供更多文件模板等。上述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信用 风险缓释工具的运行机制,推动信用衍生品市场规范化发展,健全市场信用风险分担体系。 加强存续期管理。一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要求。2025年10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强化存续期资金用途跟踪核查,并压实主承销商的持续督导责任。政策的发布有助于构建穿透式、全过程的资金监管体系,防范募集资金挪用风险,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二是规范存续期业务办理。2025年12月,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4号——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办理》,系统地梳理并规范了债券付息兑付、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监督、受托管理人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组织等关键存续期事项的办理要求、材料清单与时间节点,同时细化了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的报送标准,明确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协同责任,新增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异常、偿债能力恶化、信用评级下调等情形的主动监测与预警响应要求,政策的发布有助于优化存续期业务办理机制,提升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与风险管理的效率。三是强化受托管理规则。2025年12月,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5号——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强化了受托管理人的履职责任定位,鼓励受托管理人建立主动信用管理机制,同时规范了重大事项应对流程,明确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受托管理人履职尽责,提升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质效。 完善违约处置机制。一是规范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2025年3月,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开展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的概念、流程和要求。指出发行人应当为债务重组类置换债券聘请受托管理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协议,置换债券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范围内选定,发行人开展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应当向标的债券全体持有人发出置换要约邀请,并在要约申报起始日前披露置换方案、置换协议等。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效能,防范化解公司债券信用风险。二是优化债券购回业务机制。2025年9月,上、深、北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债券购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债券购回业务定义、业务参与人及二级市场购回情形,同时,对标的债券持有人权利受限情形、购回方禁止开展业务的期间、购回方案编制与报送、信息披露、受托管理人职责、购回债券处理、转让安排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公司债券购回业务,丰富发行人债务管理工具,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防范化解公司债券信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健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2025年5月,证监会、最 高法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鼓励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证券纠纷,总结以保全促进调解等地方经验,优化诉调对接机制,加大立案后委托证券行业专业调解组织调解力度,完善“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机制;强化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沟通协调,提高违约债券法治化处置出清效率等。政策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债券违约调节方式,提高违约债券处置效率,畅通投资者退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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