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4-清华大学-我国算法治理政策研究报告_49页_4mb
报告摘要
算法治理研究报告总结
研究团队
- 课题负责人:梁正教授
- 课题组成员:曾雄、张辉
- 课题联系人:梁正教授
- 电话:13911193019
- 邮箱:liangzheng@tsinghua.edu.cn
报告摘要
人类社会正进入第四次科技革命时代,算法已成为新的生产工具,深刻影响生产关系。然而,算法的扩散性、分散性及不可解释性给社会治理带来挑战。为实现“科技向善”和“将算法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应坚持公私合作治理模式,结合政府规制与企业自治的双重作用,并从主体、技术环节等多维度协同治理。
报告提出算法治理的五要素框架,即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手段和治理模式。以欧盟、美国和新加坡的实践经验为基础,分析我国算法治理现状,并提出政策建议,涵盖建立体系化治理框架、完善治理主体协调、拓宽治理对象范围、强化技术治理手段、优化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等方面。
算法的社会价值与潜在风险
算法兼具正负面价值,既能推动制造业智能化升级、商业模式创新及催生新业态,也可能带来信息茧房、数字鸿沟、数字劳工权益侵害、法律责任认定难题及道德困境等风险。
治理目标
- 风险防控:监管机构应守住风险底线,平衡算法发展的利弊,实现可问责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治理主体
- 欧美均采用多元主体协同模式:欧盟以数据保护机构为核心,美国则由多个部门分散监管。
- 建议我国通过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多部门协同。
治理对象
- 需从主体维度(技术研发者、监管者、消费者等)和技术环节(数据处理、算法研发、模型落地等)全面治理。
- 现状:我国主要聚焦于市场企业,忽视公共主体的算法责任。
治理手段
- 推行算法影响评估机制和技术治理措施,如联邦学习、模型可解释性工具等。
- 完善司法救济与技术监控手段。
治理模式
- 以透明、问责、多元协同为核心,优化**“人在环中”**机制,强调人类对算法的监督与责任。
我国算法治理的政策建议
宏观维度
- 治理目标调整:明��算法可问责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 治理主体协同: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监管尺度。
- 治理对象扩展:建立统一规则后统筹多元场景。
- 治理手段创新:善用技术治理措施,如联邦学习、模型解释工具。
- 治理模式优化:实现多元主体参与下的协同共治,畅通社会监督机制。
微观维度
- 构建算法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流程,包括数据可问责、算法可问责、模型监督调整三阶段。
案例分析
- 医疗辅助算法:建议提升医疗数据共享、采用联邦学习技术、优化审批流程。
- 自动驾驶算法:需完善准入标准、明确法律责任、改革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摘要列举)
节制(表格列出主要治理框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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