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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欧盟对投资公司审慎要求的建议征求总结
背景与目的
根据欧盟法规(EU)第575/2013号(CRR)第493(2)、498(2)和508(2)及(3)条,欧洲委员会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三份报告,评估当前适用于投资公司的审慎要求(包括豁免)是否恰当,或是否需要修改。为此,委员会于2014年12月征求了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和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的技术意见。
EBA的回应
EBA在2015年12月15日提交的回应中指出,当前的审慎要求体系不适合投资公司,建议建立三种分类体系:
- 系统性、"银行类"投资公司:应继续适用现行CRR要求;
- 中间类别投资公司:非系统性但具有风险,应适用更简化的审慎要求;
- 小型、非互联投资公司:应适用极简化的审慎要求,以应对清算需求。
委员会的进一步请求
第一推荐的细化分析
委员会要求EBA为每类投资公司制定明确的识别标准、指标和阈值,并说明每个指标选择的理由。EBA应:
- 提供清晰的量化指标定义(如规模);
- 考虑成员国之间的差异,使用绝对和相对指标;
- 对定性指标采用现有欧盟法律定义,若认为需调整则应说明理由。
第二推荐的实施建议
委员会希望EBA就第二类和第三类投资公司的新审慎体系提出建议,包括:
- 新体系的设计与校准,应清晰且符合业务模式和风险;
- 两类公司的初始资本要求;
- 新旧体系的对比分析;
- 新体系是否适用于专业商品衍生品公司,若不适用则提出替代方案;
- 是否应适用流动性要求,若适用则明确具体要求。
此外,EBA需提供新审慎规则与现行规则的映射关系,突出重大差异及其原因。
薪酬与公司治理
委员会注意到EBA在回应中指出,投资公司与信用机构在风险特征、业务模式和薪酬结构上有显著差异,因此全额适用CRR/CRD的薪酬规定可能带来挑战。委员会要求EBA就新分类体系下,对各类投资公司适用薪酬规定提出建议,并评估该分类是否影响公司治理规则的适用性。
数据收集
EBA需收集所有必要的数据和信息以支持其建议,包括:
- 量化分析数据,用于支持建议中的指标;
- 各成员国投资公司适用流动性规定的数据;
- 投资公司所属银行集团的数据;
- 评估新体系影响的数据。
最终考虑
委员会要求EBA报告欧盟成员国监管机构在实施相关规则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或不一致之处,并提出解决建议或术语澄清方案。EBA在准备建议时应与ESMA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内容的讨论。
截止日期
- 2016年9月30日:提交针对第一类公司的分析,包括识别标准和适用规则;
- 2017年6月30日:提交最终报告,涵盖建议体系的实质内容与校准。
结论
本次征求EBA建议的目的是为了优化投资公司的审慎监管框架,使其更加适应不同规模和风险水平的公司,同时确保监管措施的适当性、比例性和可操作性。EBA需在严格的时间框架内完成分析,并提供充分的数据和理由支持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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