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研报客](https://pc.yanbaoke.cn)** # 财金协同聚合力惠企直达开新局 # 财政金融协同政策手册 江苏财政微信公众号 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 财政贴息资金信息化服务系统 # CONTENTS # 目录 第一章 财政贴息 01-15 第二章 风险补偿 16-28 第三章 融资担保 29-31 第四章 政策保险 32-34 # 第一章 财政贴息 # 制造业贷款贴息 # (一)支持对象 省内制造业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均可享受本贴息政策支持。制造业企业指工商登记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制造业”项下的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指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二)贴息范围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中用于设备购置的部分可享受财政贴息(外币贷款可折算成人民币测算)。制造业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贴息纳入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范围,即企业获得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中用于设备购置部分可享受财政贴息。 # (三)贴息标准 1.比例固定。省级财政贴息1个百分点,设区市统筹再给予1个百分点贴息。同一项目获得中央同类型贴息的,省财政给予1个百分点贴息,设区市不再贴息。同一笔贷款年度内获得的各级贴息总额不得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已获省级其他领域贴息的,不再重复贴息,如后期发现重复贴息,企业应退回本领域贴息。 2.上限控制。单个项目年度制造业贷款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含省级和市级贴息,下同)。同一企业多个项目符合制造业贷款贴息条件的,分别测算贴息金额,单个企业年度制造业贷款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同时享受制造业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贴息的,年度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3. 免申直达。省级贴息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运作,业务主管部门对贴息对象不审批,非必要不设置“项目库”“白名单”。合作银行在收到贴息资金后,采取免企业申报方式直接向企业兑付贴息资金。 # (四)贴息期限 本贴息政策暂定执行至2026年。 # (五)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26]7号) # 制造业融资租赁贴息 # (一)贴息对象 符合以下两类标准的企业所发生的直租业务均可享受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 1. 制造业企业。具体指企业工商登记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制造业”项下的企业。 2. 专精特新企业。具体指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工商登记行业类别不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C制造业”项下。 # (二)贴息范围 设备承租企业向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统称“租赁公司”)承租设备,符合条件的直租业务发生的相关支出可享受一定比例财政贴息。外币购入的直租设备,须折算成人民币测算。 纳入贴息范围的租赁合同须同时符合合同年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合同期限超过1年时参考5年期LPR)以及合同年化内部收益率(IRR)不超过8%两个要求。 # (三)贴息标准 1. 比例固定。省级财政贴息1个百分点,设区市统筹再给予1个百分点贴息。同一笔直租业务在贴息年度内获得的贴息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利息。本金有变化的,须分段计算,加总贴息。 2.上限控制。单个项目年度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含省级和市级贴息,下同)。同一企业多个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分别测算贴息金额,单个企业年度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同时享受制造业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贴息的,年度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 (四)贴息期限 贴息政策暂定执行至2026年。 # (五)相关政策文件 《江苏省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26年)》(苏财工贸[2026]10号) # 智能建造贷款贴息 # (一)支持对象 贴息对象为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智能建造研发和应用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截至2024年底已正常经营1年以上,贷款项目在省内实施;企业经营稳定、财务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产权清晰,有良好纳税记录;诚信守法,近三年或自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二)贴息范围 对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bp的以下类型贷款项目予以贴息:智改数转网联项目、智能装备赋能项目、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专业人才培育项目、其他智能建造研发应用项目。 # (三)贴息期限 2025—2027年,对每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放款,在此期间发生且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 # (四)贴息标准 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省级财政1.5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对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只能有一个贷款项目享受“江苏智建贷”财政贴息。 # (五)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智能建造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苏建建管[2025]89号) # 现代服务业贷款贴息 # (一)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软件信息、科技服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现代商贸、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服务业领域。支持人工智能应用、大数据服务、网络货运、绿色低碳、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 (二)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主要为通过银行贷款(不包含流动资金贷款),在上述支持范围内进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企业,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截至申请贷款贴息时已正常经营1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2.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非产业园区、景区建设项目)在江苏省域内实施,且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 3.项目贷款不少于300万元,主要用于设备及软件购置、研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其中软件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购置费和应用授权费及相关系统集成维护费。 4.项目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中长期LPR+50bp。 5. 诚信守法,近三年或自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该项目本次申请贴息的贷款未获得过省级其他领域贷款财政贴息。获得中央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项目可叠加享受省级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贷款实际利息。 # (三)贴息期限 2026年1月1日—12月31日放款,在此期间发生且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 # (四)贴息标准 1.比例控制。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省级财政1.5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 2. 金额控制。对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 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频次控制。同一企业每年度只能有1个项目享受江苏省服务业项目贷款贴息。 # (五)总额控制 2026年贴息总规模不超过1.5亿元,先贷先得,以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为准,额度用完即止。 # (六)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苏发改服务发[2025]673号) 《关于做好2026年江苏省现代服务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苏财建[2026]4号) # 05 # 海洋产业项目贷款贴息 # (一)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主要为通过银行贷款(不包含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新建或改扩建的海洋产业项目。项目建设主体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截至申请贷款贴息时已正常经营1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2.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在省内实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年度投资不低于0.3亿元。 3.项目贷款用途中用于设备购置(含配套软件),生产、研发和办公设施建设总支出不少于500万元,禁止“借新还旧”。 4.诚信守法,近三年或自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该项目本次申请贴息的贷款未获得过省级其他领域贷款贴息。 # (二)支持范围 支持企业在海洋产业项目建设中使用银行贷款,用于设备购置(含配套软件),生产、研发和办公设施建设等,其中软件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购置费和应用授权费及相关系统集成维护费。 # (三)贴息期限 对于2025-2027年每年度贴息期限内发生的放款,对其在当年贴息期限内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 # (四)贴息标准 1.比例控制。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省级财政1.5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 2. 金额控制。对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频次控制。同一项目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江苏省海洋产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 # (五)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苏发改区域发[2025]803号) # 06 # 科技创新企业首贷贴息 # (一) 支持对象 江苏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过往无贷款记录。 # (二)贷款要素 1.贷款额度:贴息贷款总规模200亿元,单户贷款额度最高2000万元; 2.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基点; 3.截止日期:贷款发放日期不晚于2027年12月,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 (三)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贷款金额年化1%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两年,且不超过贷款期限。 # (四)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实施科技创新企业首贷贴息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24]25号) 《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企业首贷贴息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25]181号) # 07 # 规上工业企业保理融资贴息 # (一)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在江苏省内依法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 # (二)利率和融资比例 银行机构保理融资贴息业务对客综合成本(含资金成本、保理费、手续费等,下同)不超过贷款发放时适用的1年期LPR+60基点,融资比例为 $100\%$ ;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融资贴息业务对客综合成本不超过贷款发放时适用的1年期LPR+200基点,融资比例不低于 $85\%$ 。 # (三)贴息标准 单户企业试点期间只能享受一笔财政贴息的保理融资;贴息融资金额按照2000万元封顶测算,融资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不享受贴息。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给予年化 $1\%$ 的贴息,贴息时长不超过360天。经测算贴息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安排。 # (四)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实施规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保理融资财政贴息政策试点的通知》(苏金管发[2025]21号) 《关于规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保理融资财政贴息试点的补充通知》 # 08 # 科技创新债券贴息 # (一)贴息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创新债券、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统称科技创新债券)可申报省财政贴息支持: 1.依据《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8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 2.发行主体为科技型企业或股权投资机构,且发行主体注册地和募投项目均位于江苏省内。 # (二)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债券,以募集资金中的可贴息规模为基数,对债券发行利率超过发行定价时参照的LPR-100bp部分,省财政给予发行主体不超过 $50\%$ 贴息。对于有外部增信的债券,对应增信费率(担保费率)与发行利率合并计算。 贴息计算基数。募集资金中的可贴息规模,是指募集资金中明确且直接用于对科技创新项目(企业)增量投入的部分,用于归还债务的部分不纳入贴息基数。募集资金用途以募集说明书为准。其中:(1)发行主体为科技型企业的,募集资金中用于本企业及控股子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研发投入、新建、续建、置换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补充企业日常营运资金以及用于并购重组等部分纳入贴息基数;(2)发行主体为创投机构的,募集资金中用于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股权直投、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以及用于置换一年内投资于科技创新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和股权直投资金,纳入贴息基数。 # (三)贴息期限 单只债券贴息期限最长2年(730天),且不超过对应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付息期限。单个发行主体科技创新债券贴息资金每年最高100万元。科技创新债券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省财政其他贴息政策。 # (四)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债券贴息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苏财金(2026)5号) # 09 #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 (一)支持对象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和生活(包括在我省创业的外地户籍人员); (2)在我省市场监管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承包土地开展规模化经营的创业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协议); (3)有具体创业经营项目; (4)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为重点就业群体。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就业群体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5\%$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非红色及以下;纳税信用评级非D级。 # (二)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者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 $110\%$ 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每招录重点就业群体1人可申请30万元,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 (三)贴息标准 1.对于借款人为重点就业群体或小微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 $50\%$ 的财政贴息。 2.对于展期、逾期创业担保贷款,自展期、逾期之日起不予贴息;贷款期间,自市场监管登记注册信息中经营者姓名、土地流转协议中承租方等个人创业者关键信息变更之日起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借款人为重点就业群体或小微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省财政按不高于该类贷款月均余额的2%给予当地财政部门奖补,其中省与市县财政共同事权分担比例第六档县(市)奖补标准上浮10%。对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省财政按不高于该类贷款月均余额的0.5%给予当地财政部门奖补。 4.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贷款额度、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贷款期限等条件的贷款,不纳入省财政奖补支持范围。 # (四)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金[2025]149号) # 10 # “城新贷”贴息 # (一) 支持对象 对合作银行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城新贷”产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贴息。贷款项目范围包括: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住宅宜居改善工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程、低效用地活力提升工程、城市数字化提升工程。 # (二)贷款利率 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bp;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放的“城新贷”按照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执行。 # (三)贴息标准 1.对2025年1月1日起放款的、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由省财政贴息1.5个百分点;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放款、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给予1个百分点的贴息。 2. 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多个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按项目贷款额分别测算贴息金额,单个企业年度省级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 (四)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建[2024]4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建[2024]75号) 《关于优化完善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苏财建[2024]180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项目储备库的通知》(苏建计[2024]74号) 《关于调整江苏省“城新贷”财政贴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建[2025]85号) # 11 # “环基贷”贴息 # (一)支持对象 1.支持省内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将企业污染物减排潜力大的生产设备、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垃圾处理设备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纳入“环基贷”政策支持范围。 2.将融资金额3000万元以下、贷款期限低于60个月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环基贷”政策支持范围。 # (二)贷款利率 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环基贷”贷款利率要求为: 1.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地区项目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5年期以上LPR+20BP; 2.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地区项目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50BP; 3.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地区项目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80BP。 # (三)贴息标准 对符合贴息相关条件且放款时间在2025年1月1日之后的项目贷款,按照年度实际产生利息贷款额度的 $1.5\%$ 进行贴息,不重复享受其他省级财政贴息政策。 # (四)相关政策文件 《江苏省“环基贷”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3]32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基贷”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资环[2024]44号) 《关于优化“环基贷”政策的通知》(苏财资环[2025]78号) # 12 # “苏质贷”贴息 # (一)支持对象 通过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苏质贷”产品获得专项贷款支持的小微企业。已获得过省级财政贴息的贷款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本贴息政策。 # (二)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苏质贷”给予贷款金额年化 $1\%$ 的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少于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于续贷、展期、逾期贷款,自续贷、展期、逾期之日起不再贴息。2024年、2025年已获得“苏质贷”贴息的企业不重复享受2026年“苏质贷”贴息政策。 # (三)总额控制 2026年安排“苏质贷”贴息专项资金预算7000万元,按照贷款发放时间顺序,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 (四)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实施“苏质贷”小微企业贴息政策的通知》(苏财行[2024]7号) 《关于做好2026年“苏质贷”投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25]221号) # 13 # “双创计划”创业人才贷款贴息 # (一)支持对象 资助期内省“双创计划”创业人才企业(人才入选省“双创计划”所依托的企业)。当年已获得过其他省级财政贴息的贷款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本贴息政策。已享受中央和市县财政相关贴息政策的,本贴息不得超出扣除已有贴息后的实际利率水平。 # (二)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贷款金额年化 $1\%$ 的贴息。单户企业贴息上限不得超过50万元。对于逾期贷款,自逾期之日起不再贴息。 # (三)总额控制 2026年贴息资金预算1000万元,按照贷款发放后在系统备案时间顺序,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 (四)实施时间 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 (五)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实施省“双创计划“创业人才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苏财行 (2025) 100号) # 14 # “交运贷”贴息 # (一)支持对象 贴息对象为使用“交运贷”的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贷款项目在江苏省域内实施;企业经营稳定,财务管理规范,产权清晰,有良好纳税记录;诚信守法,近三年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二)贴息范围 对合作银行在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发放的“交运贷”所产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财政贴息。 贷款项目具体范围为:交通运输工具、转运接驳设备、转运接驳设施。 # (三)贷款要素 “交运贷”需为项目贷款,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和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期限内。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bp;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放的“交运贷”按照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执行。 # (四)贴息标准 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给予1.5个百分点的贴息,获得中央财政实施的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可以叠加享受。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单位多个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按项目贷款额分别测算贴息金额,单个单位年度省级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 (五)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交运贷”财政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建[2024]101号) 《关于优化完善江苏省“交运贷”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苏财建[2025]68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江苏省“交运贷”“交运租”财政贴息操作流程的通知》(苏财建[2025]155号) # “交运租”贴息 # (一)支持对象 贴息对象为使用“交运租”的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融资租赁项目在江苏省域内实施;企业经营稳定,财务管理规范,产权清晰,有良好纳税记录;诚信守法,近三年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二)贴息范围 对试点金融租赁公司在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投放的“交运租”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含直接租赁转售后回租,以下统称“直租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财政贴息。试点金融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年利率不超过同期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50bp。融资租赁项目具体范围包括交通运输工具、转运接驳设备、转运接驳设施等。 # (三)贴息标准 符合条件的直租业务,省财政给予年化1.5个百分点的贴息。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单位多个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分别测算贴息金额,单个单位年度省级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项目不可同时享受“交运贷”“交运租”财政贴息,单个单位同时享受“交运贷”“交运租”财政贴息支持的,年度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 (四)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交运租”财政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建[2025]84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江苏省“交运贷”“交运租”财政贴息操作流程的通知》(苏财建[2025]155号) # 第二章 风险补偿 # "小微贷" # (一)支持对象 “小微贷”投向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微贷”基本条件为“两无四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产品生产销售合同(定单)、有稳定的现金流(企业最近6个月在主要结算银行或贷款银行的现金流入基本能够覆盖现金流出)、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表齐全)、有正常的纳税记录,无需提供抵押、质押。 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微贷”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为红色及以下;纳税信用评级为D级。 # (二)贷款要素 1. 贷款额度:“小微贷”单户贷款额度最高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企业近两年年均营业收入金额(对于成立不满两年的初创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其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贷款发放时,加上本笔贷款后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放宽到不超过 $80\%$ )。多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主体的,其“小微贷”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2.贷款利率:“小微贷”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mathsf{LPR}) + 80$ 个基点。 3. 贷款期限:“小微贷”为一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 (三)担保方式 贷款由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小微贷”贷款本金 $70\%$ 的担保,并实行“见贷即保”,免除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担保费率为 $0.4\%$ (年化),借款企业自行承担 $50\%$ 担保费,其余 $50\%$ 由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并定期拨付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无需借款企业垫付。 # (四)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微贷”工作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苏财金[2024]160号) # 17 # “苏农贷” # (一)支持对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优先满足列入县级及以上名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融资需求,优先支持首贷主体。 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及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 (二)贷款要素 1.贷款额度:“苏农贷”单户规模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别设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小微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单户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含);省级以下农业龙头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含),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1000万元(含)。 2. 贷款利率:对于以信用方式投放的“苏农贷”,利率不高于LPR+100个基点。对于追加抵押、质押、担保措施的,利率不高于LPR+50个基点。 3.贷款期限:“苏农贷”为一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求。 # (三)担保方式 “苏农贷”以信用方式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中型农机具、船网工具指标、水域滩涂养殖权、订单、仓单、保单、农业活体等抵质押措施,不包括房地产抵押等强担保措施。鼓励省农担公司参与“苏农贷”风险分担,对符合规定的政策性业务给予担保,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贷款本金的 $50\%$ 、不低于 $30\%$ (即担保责任比例范围为 $30\% - 50\%$ ,具体由银担企三方协商确定),担保责任费率不高于 $1\%$ (年化)。 # (四)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苏农贷”工作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苏财金[2024]164号) # 18 # “苏科贷” # (一)支持对象 1.苏科贷1:“苏科贷”企业库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2.苏科贷2(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贷):“苏科贷”项目库内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的企业。 # (二)贷款要素 1. 苏科贷1:单户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含),一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不超过一年期LPR+50基点。 单户贷款金额1000万元(含)以内的,合作银行应以信用方式发放为主,可追加其实际控制人(须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和配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可追加知识产权质押;单户贷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合作银行还可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其他的抵质押、担保措施。 2.苏科贷2:为实施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和省科技重大专项,以及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企业发放的项目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单户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含),期限最长五年(含),其中:贷款期限三年(含)以内的,利率不超过一年期LPR+50基点;贷款年限三年至五年(含)的,利率不超过五年期LPR+50基点。 合作银行应以信用方式发放为主,可追加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和配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可追加知识产权质押,一般不需要借款企业提供其他的抵质押、担保措施。 # (三)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苏科贷”工作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苏财金[2024]181号) # 19 # “苏服贷” # (一)支持对象 江苏省内注册的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现代服务业企业,需纳入“苏服贷”备选企业库。 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及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 (二)贷款要素 1. 贷款额度:“苏服贷”单户贷款额度最高1000万元。多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主体的,其“苏服贷”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2.贷款期限:“苏服贷”为一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3.贷款利率:“苏服贷”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60$ 个基点。 # (三)担保方式 “以信用方式投放,企业无需提供抵押、质押和担保措施,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法定代表人或直接持股 $20\%$ 及以上的股东)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作银行根据实际可要求追加实际控制人的配偶一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四)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苏服贷”工作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苏财金[2025]201号) # 20 # “环保贷” # (一)支持对象 1. 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支持对象为 (1) 注册地在江苏省境内的环保产业企业 (支持范围详见原文附件 1-1); (2) 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管理的江苏省绿色融资主体库 (企业)、江苏省转型融资主体库 (企业) 的企业。 2.项目贷款。贷款支持对象为(1)环境保护类项目。包括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其他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项目;(2)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项目。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修复、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建设、天然林保护修复、增殖放流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国土综合整治项目;(3)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废气回收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水资源高效及循环利用、木材高效加工及循环利用等项目;(4)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项目。包括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排查改造建设修复、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及规范化建设、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收运与处理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建设、生态安全预警体系和生态保护修复信息平台建设项目;(5)节能降碳项目。包括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电网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降碳改造项目,重点工业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利用等温室气体控制项目;(6)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项目。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利用、生物质能利用、水力发电和抽水蓄能、新型储能产品、氢能“制储输用”等清洁能源利用设施建设及装备制造项目;(7)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管理的江苏省绿色融资主体库(项目)、江苏省转型主体库(项目)的项目。 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贷”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为红色及以下;纳税信用评级为D级。 # (二)贷款要素 1. 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额度最高1000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一年期LPR+30基点,贷款期限最长五年。对于环保信用评价为绿色、蓝色的良好及以上的企业,贷款利率不超过一年期LPR+20基点。 2.项目贷款。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五年期LPR+40基点,贷款期限最长五年。对于环保信用评价为绿色、蓝色的良好及以上的企业,贷款利率不超过五年期LPR+30基点。 # (三)担保方式 1. 贷款余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合作银行以信用方式进行贷款投放,企业无需提供抵押、质押和担保措施,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法定代表人或直接持股20%及以上的股东)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作银行根据实际可要求追加实际控制人的配偶一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在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法定代表人或直接持股 $20\%$ 及以上的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基础上,银行还可结合实际追加其他抵押、担保措施。鼓励合作银行开展排污权质押、碳排放权质押。 # (四)政策期限 202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 (五)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环保贷”工作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苏财金[2026]4号) # 21 # “苏贸贷” # (一)支持对象 1.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外贸企业(近三年须有出口实绩)。 2.试点支持链主外贸企业上游链上企业。 链主外贸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属于A类,且被认定为江苏省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企业;近三年均有出口实绩,上年度海关进出口额合计1亿美元(含)以上。 链上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上年度向链主外贸企业的销售额不少于300万元或不低于本企业销售总额的 $30\%$ ;贷款授信时,链上企业与链主外贸企业的购销关系不少于两年,且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持股关系。 3.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为红色及以下;纳税信用评级为D级。 # (二)贷款要素 1. 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多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主体的,其“苏贸贷”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同一链主外贸企业可获“苏贸贷”支持的上游供应链企业最多20家。 2. 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流动资金贷款。 3. 贷款利率:对于以信用方式投放的“苏贸贷”,利率不高于LPR+80个基点;对于以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或追加其他抵押、担保措施的,利率不高于LPR+50个基点。 # (三)担保方式 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的,以信用方式投放,企业无需提供抵押、质押(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除外)和担保措施,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法定代表人或直接持股 $20\%$ 及以上的股东)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作银行根据实际可要求追加实际控制人的配偶一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单户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还可追加其他抵押、质押和担保措施。 # (四)政策期限 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 (五)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苏贸贷”工作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苏财金[2025]202号) # 22 # “人才贷” # (一) 支持对象 “人才贷”投向人才个人和人才创办(领办)的企业,享受政策期限为获得人才计划支持(或纳入“人才贷”政策支持范围)之日起的6年内。在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注册落地的人才和人才创办(领办)的企业,经研究推荐并报省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可纳入“人才贷”政策支持范围。 # (二)贷款要素 1.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2.贷款利率:对于以信用方式投放的“人才贷”,利率不高于LPR+80个基点;对于追加其他抵押、担保、保证措施的,利率不高于LPR+50个基点。 3.贷款期限:“人才贷”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含)。 # (三)担保方式 “人才贷”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的(含),以信用方式投放,无需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人才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须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和借款人才个人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作银行可要求借款人才的配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单户贷款额度超过1500万元的,人才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须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和借款人才个人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可追加其他抵押、担保、保证措施。 # (四)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人才贷”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财金[2023]10号) 《关于优化“人才贷”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财金[2025]61号) # 23 # “苏知贷” # (一)支持对象 “苏知贷”投向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拥有国内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且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建立管理“苏知贷”企业库。 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 (二)贷款要素 1.贷款额度:“苏知贷”单户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 2.贷款利率:“苏知贷”贷款利率不高于一年期LPR+80个基点。 3.贷款期限:“苏知贷”为三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 (三)担保方式 “苏知贷”由企业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担保金额占贷款金额的比例(以下简称质押比例)不低于 $50\%$ 。企业应确保所质押知识产权无权属纠纷或权利瑕疵。原则上,合作银行对于拥有20件(含)以上有效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的企业,授信金额不少于500万元;拥有10件(含)以上有效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的企业,授信金额不少于350万元;拥有5件(含)以上有效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的企业,授信金额不少于200万元。质押比例少于 $100\%$ 的,合作银行应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不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的企业)夫妻双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单户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可追加其他抵押、担保措施。 # (四)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苏知贷”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财金[2023]107号) # 24 # “苏质贷” # (一) 支持对象 “苏质贷”仅限于投向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小型、微型质量信誉企业,具体分为质量信誉I类、II类、III类等三种类型。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管理“苏质贷”企业库。 质量信誉I类企业:包括质量奖(设区市市长质量奖及以上)获奖企业、江苏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省级以上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承担国际(全国)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企业、国际(国家)标准牵头起草企业等。 质量信誉Ⅱ类企业:包括县(市、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江苏精品”认证获证企业、江苏质量信用AA级企业、承担江苏省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企业、地方标准牵头起草企业等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国家统一推行的产品类认证制度获证企业,“三同”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有奖励政策的认证制度获证企业,参加省级高端品质认证创新制度试点示范的企业。 质量信誉Ⅲ类企业:包括江苏质量信用A级企业,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但不在质量信誉Ⅱ类企业范围内的质量认证获证企业(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食品农产品认证等项目)。 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债务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 (二)贷款要素 1. 贷款额度:“苏质贷”单户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其中:质量信誉I类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质量信誉II类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2000万元,质量信誉III类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1000万元。 2. 贷款利率:对质量信誉Ⅲ类企业投放的“苏质贷”,贷款利率不高于LPR+80个基点;对质量信誉Ⅱ类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LPR+50个基点;对质量信誉I类企业投放的“苏质贷”,贷款利率不高于LPR+30个基点。 3.贷款期限:“苏质贷”为一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 (三)担保方式 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以信用方式投放,无需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不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的企业)夫妻双方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单户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不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的企业)夫妻双方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可追加其他抵押、担保、保证措施。 # (四)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苏质贷”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财金[2023]135号) 《关于做好2026年“苏质贷”投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25]221号) # 25 # “苏汇保” # (一)支持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其依照实际需求办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获得“苏汇保”支持。 1.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在江苏省内有真实合法外汇收支交易; 3.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登记为A类; 4.近3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5.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直接持股20%及以上的股东)在申办“苏汇保”业务时无不良信用记录。 # (二)支持业务类型及期限 “苏汇保”所支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为远期结售汇业务,单笔业务的交易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三) 授信额度 “苏汇保”对单户企业授信额度最高500万元。 # (四)担保方式 “苏汇保”所支持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以信用方式授信。业务存续期内,若企业在手业务风险敞口超过“苏汇保”对其授信额度的,合作银行可要求企业追加履约保障。 # (五)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苏汇保”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财金[2025]187号) # 26 # “专精特新贷” # (一) 支持对象 我省专精特新企业库(包括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 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 (二)贷款要素 1. 流动资金贷款:(1) 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最高2000万元(含)。(2)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超过一年期LPR+50基点。(3)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一年(含)。(4) 担保方式: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流动资金贷款,以信用方式投放,企业无需提供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对于单户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追加抵质押、担保、第三方保证措施。 2. 项目贷款(用于企业设备购置与更新、技术改造、科技开发、知识产权研发、产品研制等):(1) 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含)。(2)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超过五年期LPR+50基点。(3)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五年(含)。(4) 担保方式:以信用方式投放,可追加抵质押、担保、第三方保证措施。 # (三)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专精特新贷”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财金[2024]26号) # 第三章 融资担保 # 27 “设备担” # (一)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省内所有中小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贷款担保业务均可按规定享受“设备担”政策。 # (二)担保要素 1.担保额度:单户企业担保额度最高50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购置更新改造设备投入金额的 $70\%$ 。 2. 担保费率:不超过 $1\%$ (年化)。 # (三)补贴标准 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担”业务,按照担保费的80%给予补贴,其余20%担保费由企业承担。 # (四)补贴机制 担保费补贴由财政部门直接与担保机构进行拨付和结算,企业无需垫付财政补贴资金。 # (五)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实施中小微制造企业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贷款担保支持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24]3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设备担”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24]90号) # 28 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 (一) 支持对象 1、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3、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4、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 5、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 # (二)担保要素 单户担保金额最高3000万元。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 $20\%$ 、不高于贷款金额的 $80\%$ 分担风险责任。 鼓励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 $1\%$ 以下。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 (三)相关政策文件 《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金[2024]126号) # 29 # “环保担” # (一)支持对象 1.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指城镇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危险废物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贮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新型绿色低碳能源基地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 污染防治类项目: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污染防治项目。 3.生态保护修复类项目:指海洋、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水源地保护工程,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4.节能环保服务类项目:指节能技术示范、产品产业化及推广应用,环保技术、装备开发及产业化,海洋、水、气、噪声、废料、土壤等污染监测和治理服务项目,自然生态监测与保护服务,危险废弃物治理服务等项目。 5. 碳减排类项目:指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以及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替代、吸附或者减少的低碳和零碳技术产业化投入项目。 6.资源循环利用类项目: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和道路沥青资源化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等项目。 7.节能节水类项目:指为了节能、节水,对工业领域技术、工艺、设备设施、控制中心等实施的建设项目,以及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项目。 8.其他生态环保类项目:指环保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环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 (二)担保要素 针对单笔融资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环保项目,原则上平均利率不超过LPR基点,担保补偿资金承担 $30\%$ 的本金损失风险,省信保集团和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70\%$ 的本金损失风险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 针对单笔融资在10000万元至30000万元(含)的环保项目,原则上平均利率不超过LPR-30基点,担保补偿资金承担 $20\%$ 的本金损失风险,省信保集团和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80\%$ 的本金损失风险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 省信保集团对于“环保担”担保类业务执行市场化优惠费率,原则上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 $0.8\%$ ,根据服务对象和项目类别进一步实行折扣费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的担保费率不超过 $0.6\%$ ;绿色领军企业的担保费率为0,由省财政从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省信保集团 $0.4\%$ 担保费率补贴。 # (三)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环保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资环[2022]20号) # 第四章 政策保险 # 30 # 农业保险 # (一)保险对象 1.种植业,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花生、大豆、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制种; 2.养殖业,包括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3.公益林; 4.农业设施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等。 # (二)省级财政补贴标准 1.种植业:省级财政对水稻、小麦、玉米和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制种给予 $30\%$ 补贴,对棉花、油菜、花生、大豆等给予 $25\%$ 补贴; 2.养殖业:省级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的保费分别补贴 $10\%$ 、 $20\%$ 、 $30\%$ ;对省级涉农企业补贴 $30\%$ 3.公益林:省级财政补贴40%; 4.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农业设施保险保费等险种的保费,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 (三)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2]6号) # 31 # 出口信用保险 # (一)支持对象 合法注册的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 # (二)业务模式 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与中国信保等保险机构签订出口贸易保险合同,将合同约定的出口业务向保险机构进行投保。 # (三)保险责任 1. 商业风险:风险主体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风险主体拖欠、风险主体拒收货物、风险主体拒绝承兑; 2.政治风险:风险主体所在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风险主体以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付款,风险主体所在国家或地区因政策或法律发生变化或社会动荡等导致付汇风险,风险主体所在国家政府国有化、没收、征用租赁物。 # (四)赔付流程 投保企业对因风险主体所在国政治风险或风险主体商业风险导致出口业务收汇损失时,向保险机构申请索赔并提供出口合同、出口发票、运输单据等交易文件,保险机构对涉案出口业务进行定损核赔,并向投保企业支付赔款,补偿损失。 # 32 # 科技保险 # (一) 支持对象 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投保时在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时在库或上年末在库)以及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创新主体等。 # (二)试点业务开展模式 省级政策性科技保险业务以单一共保体形式开展,江苏财险业以市场化方式建立江苏省政策性科技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并明确一家首席承保人,统筹开展省级政策性科技保险业务,统一承保理赔和服务标准。 # (三)保险条款及产品 设立省级政策性科技保险条款清单,针对创新主体科技活动和生产中面临的风险,支持将针对性强、符合创新主体实际需求的保险条款列入条款清单,并根据业务开展、企业需求、产品创新等情况进行调整优化。共保体根据企业需求和产业发展情况,以条款清单为基础设计的保险产品方案,统称“江苏科创保”。 # (四)补贴标准 试点期间,省级财政予以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在确定条款清单时予以明确。 省级财政每年保费补贴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投保人年度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按照投保时间顺序,先到先得、用完即止。试点期间,保费补贴“免申即享、直接减免”,即投保主体仅支付补贴后自担部分的保费。 已经享受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的“江苏科创保”产品,不再支持叠加申请各市、县(区)同类型财政补贴。 # (五)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策性科技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