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0-上交所-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_11页_386kb
报告摘要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结
一、核心内容概述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与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并报告工作。
二、人员组成与职责
1. 人员组成
-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成员由董事会任命。
-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会计专业背景。
-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经验。
- 所有委员应具备胜任审计委员会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2. 任期与培训
-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一致,可连选连任。
- 委员任期届满或不再担任董事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 公司应组织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以获取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
3. 独立性与评估
- 董事会应定期评估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与履职情况。
- 必要时可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4. 日常工作机构
- 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
- 负责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
- 审计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和经济活动。
- 协助建立反舞弊机制,关注舞弊行为。
- 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情况,每年提交年度报告。
- 督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
三、职责权限
审计委员会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外部审计监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监督其工作。
- 内部审计指导:审阅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实施,评估结果,指导制度建立。
- 财务报告审核: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评估真实性、完整性。
- 内部控制评估: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审阅自我评价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 沟通协调: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 提出建议:就需采取的措施或改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 其他职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会议制度
1. 会议类型
-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一次。
- 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召开。
2. 会议召开
- 会议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 可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列席。
3. 表决与记录
- 审议意见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 若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意见,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 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之间相互委托。
- 会议应制作记录,全体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
4. 保密与回避
- 所有参会人员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 委员若与会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
五、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 披露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专业背景及五年内从业经历。
- 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同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 发现重大问题且符合披露标准的,应及时披露并说明整改情况。
- 审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但未被董事会采纳的,应披露该事项及理由。
- 按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六、附则
-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冲突,应以新规定为准。
-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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