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研报客](https://pc.yanbaoke.cn)** # 原产地规则知识手册 (第一期) 商务部外贸司 2025年8月 # 目录 # 第一章 原产地规则概述 一、原产地规则的基本概念 1 二、原产地证书的类型及适用情形 2 # 第二章 美国原产地规则 6 一、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概述 6 二、申请海关预裁定 11 三、第三国转运风险 19 四、报关风险防范 21 # 第三章 越南原产地规则 25 一、美国原产地规则对越南的适用 25 二、基本立法 25 三、完全生产或获得规则 26 四、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货物 27 五、确定原产地时不应考虑的事项 31 六、越南的原产地核查趋势 32 # 第一章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就是产品的“经济国籍”。世界贸易组织(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第9条第1款(b)项将原产地正式界定为“某种商品原产地的国家应是该商品被完整地获得的国家,或当不止一个国家与该商品的生产有关时,是实现最后实质性变化的国家”。 # 一、原产地规则的基本概念 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 ROO),即判定产品原产地的规则,是指一国根据国内法或国际协定制定的,用以确定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家(地区)的具体规定。为确定关税待遇、实施贸易救济措施、非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与贸易统计有关的其他措施,一国海关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目前,国际上普遍将原产地规则划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两大类。 # (一)优惠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是指在适用自由贸易协定(FTA)、关税减免安排或特惠制度等贸易政策下,用于判定某一货物是否享有关税优惠待遇的原产地标准。该类规则通常设定特定的原产地标准,以确保只有满足特定生产或价值条件的货物,才能在进口国享受关税减免或零 关税优惠。 # (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Non-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是指在不涉及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的情形下,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国的标准。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WTO从1995年启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至今仍未完成。WTO《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在WTO就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完成协调工作之前,各国可自主制定原产地规则,但需要符合一系列原则,具体包括对进出口货物适用统一规则,判断货物发生实质性改变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等<sup>1</sup>。 # (三)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 原产地规则的应用十分广泛,主要用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一是决定货物能否享受关税优惠。二是作为执行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重要依据。三是用于准确统计国际贸易数据,帮助分析各国贸易情况。四是各国通过原产地规则来保护本国产业,防止其他国家通过简单加工来规避贸易限制。在日常生活中,原产地规则保证了商品标签的真实性。 # 二、原产地证书的类型及适用情形 原产地证书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提供,由出口国经授权的官方机构或其他机构签发、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 一种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的主要类型有: # (一)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通原产地证书)。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是货物原产地的一种证明文件,一般来说,世贸组织成员的海关对执有普通原产地证书的货物按最惠国税率征税。任何国家/地区出口的货物,只要符合该出口国/地区的原产地规则,即可向该国/地区相关机构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例:越南的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通原产地证书/FORM B) # (二)优惠原产地证书。 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参与区域贸易协定或其他优惠贸易安排的各国授权机构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是货物从协定一参加方输入协定另一参加方时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凭证。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格式由协定各方商定,目前国际上并无统一规定。缔约各方可以采用统一的原产地证书格式,也可各自采用本国的原产地证书格式。 # (三)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又称Form A。对我国而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指为使我国出口货物享受普遍优惠制给惠国关税减让待遇,出具的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明文件。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单方面关税优惠制度。凡受惠国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均须持有能证明其原产地资格的原产地证书。目前,仍有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三国给予我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其中,澳大利亚、新西兰已与我国分别签订了双边自贸协定并共同参与签订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²。我国出口商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申请本项所述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基于自贸协定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 (四)特惠原产地证书。 特惠原产地证书,主要是指发达国家和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面向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的特别优惠关税措施项下使用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受惠国的出口产品输入给惠国时享受特惠关税待遇的凭证。我国对43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 $100\%$ 税目产品实施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这些最不发达国家产品对我国出口时,需获得相关特惠原产地证书。 # (五)专用原产地证书。 专用原产地证书是指,一国/地区的授权机构按有关国际公约或协定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的特别产品签发的一种原产地证书。转口证书、加工装配证书、为特定产品出具的烟草真实性证书、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等均属于专用证书。3 # 第二章 美国原产地规则 # 一、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概述 对于未与美国签订自贸协定国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应当适用美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美国有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成文法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美国联邦法规》(CFR)第19编第177.22条再次强调了“完全获得”和“实质性转变”两大原则,而“实质性转变”的衡量标准,则是“名称、特性或用途与加工前物品不同”4。 过往案例中,美国海关在对于实质性转变的预裁定中会考量的因素包括:加工前后产品用途的改变、加工的复杂程度、最能体现产品特征的部分、最终用途与反规避等。 # (一)加工前后产品用途的改变。 如果加工后的产品相较于加工前的产品用途发生了重大改变,则一般会被认定为满足“实质性转变”要求。 案例1:在“泰国千斤顶案”(裁决号:N3482215)中,出口商使用的来自中国的钢板、钢筋、弹簧和手柄盖被进口到泰国,在泰国被制成了千斤顶。美国海关认为,来自中国和泰 国的原材料、未加工钢铁材料在泰国进行了实质性改造。在泰国加工之前,原材料钢板钢筋可有多种用途,而并不只用于千斤顶支架。因此,认定千斤顶支架的原产国是泰国。 如果加工前后,产品的用途没有改变,或者对于用途起决定性作用的仍是加工前产品,则不满足“实质性转变”要求。 案例2:在“印度胶囊案”(裁决号:N348448 $^{6}$ )中,活性药物成分(API)在印度生产,在中国,API将与各种非活性成分混合,制成最终的某缓释胶囊。美国海关认为,产品用途没有改变,因为发挥作用的始终是里面的活性药物成分,因此胶囊的原产地为印度。 # (二)加工的复杂程度。 如果在一国的加工程序比较简单,加工程序未涉及产品的核心功能,则不满足“实质性转变”要求。 案例3:在“越南食物保温器案”(裁决号:N3480837)中,食物加热器是在越南生产的,使用了来自中国和越南的组件和材料。电气部件(即恒温器、电源线、电热管和指示灯)、不锈钢井(也称为水槽)、塑料脚和杂项硬件(包括螺母、螺栓、螺钉和垫圈)来自中国。越南生产外箱、后盖、加热棒盖 板和底盖板,并进行组装。美国海关注意到该产品的主要部件,包括加热管、恒温器和限温器,均在中国制造。这些组件是食品保温器的关键组件,被整合到越南制造的金属外壳中。因此,认定食品保温器的原产国是中国。 如果加工程序的复杂程度足以使得产品具备其使用功能,则满足“实质性转变”要求。 案例4:在“越南空气炸锅案”(裁决号:N3473068)中,供应商使用了泰国生产的电机,在越南生产加热管、加热器、显示器、电源板、主要金属部件及塑料部件。此外还有一部分中国配件。在本案中,申请方提供了详细的工艺流程图,并对在越南的四个主要步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最终,美国海关认定外国部件在越南进行的加工足够复杂和有意义,导致实质性的转变,从而使这些部件失去其个体身份,成为新产品的组成部分,具有新的名称、特征和用途。 # (三)最能体现产品特征的部分。 如果加工过程并不涉及最能体现产品特征的部分,则不满足“实质性转变”要求。 案例5:在“韩国充电器案”(裁决号:N348029)中, 一款韩国组装生产的安全超快多充电器,其零售包装盒内包含一个60W电源适配器和一个USB-C输出线缆组件。该线缆组件一端带有USB-C公头连接器,另一端为内置塑料外壳的分线器,其内部电路分成三条具有不同输出规格的输出线缆,可同时为多台设备充电。线缆组件零件和材料由韩国提供,并在韩国制造。电源适配器则在中国制造,并运往韩国。在韩国,电源适配器和电缆组件被零售包装在一起并出口到美国。该产品原产地最终被认定为中国。 与之相反,在另一个案件中美国海关认为相关产品构成了实质性改变,因为当地生产的部分涉及插头,这是使充电器能够充电的最具有特征的部分。 案例6:在“菲律宾充电器案”(裁决号:N348708 $^{10}$ )中,电源适配器由来自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菲律宾的材料组成。其中,印刷电路板组件(PCBA)在菲律宾组装,通过表面安装和通孔插入工艺将集成电路、电阻器、电容器、二极管、变压器等多个组件焊接到裸露的印刷电路板上。然后通过超声波焊接将PCBA连接到塑料外壳上。美国海关认为,在菲律宾通过将个体组件焊接到裸板上组装PCBA会导致组件的实质性转变,从而PCBA为菲律宾原产。此外,美国海 关还认为,PCBA建立了充电设备的功能,通过USB插座将电力转换并供应给电子设备。因此,美国海关认为构成电源适配器的组件在菲律宾被转化为一种新的、不同的商品,具有独特的名称、特征和用途。 # (四)最终用途与反规避。 如果第三国的程序只是用以规避原有原产地的认定,则此类第三国程序不予考虑。 案例7:在“意大利滚轮案”(裁决号N34842411)中,滚轮在意大利组装,并准备出口美国。支重轮壳、支重轮轴、塞子、支架、衬套、密封圈等部件均来自中国,然后引入意大利的一条自动化装配线,进行生产。美国海关审查后认为,作为滚轮的零部件抵达意大利时,具有预先确定的最终用途,中国组件都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组装操作也不够复杂,无法将组件转化为新的不同产品,因此,该滚轮的原产国是中国。 此案件中,美国海关认为相关的零部件从中国到意大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意大利组装这个滚轮,因此并未认定原产地为意大利。换句话说,这个生产国只是为了组装而临时出现的。 # (五)本地部件和劳动力所占货物价值比例。 如果货物价值在生产地的增值百分比较高,则美国海关亦 会认可发生“实质性转变”,美国海关并未有明确百分比的标准,而是个案认定。 案例8:在“泰国钢制车轮案”(裁决号N34829612)中,某企业在泰国生产钢制车轮,其中轮圈是在泰国制造的,而轮盘是从中国采购的,两者形成一个完整的钢制车轮。对于本案,在泰国的组装过程并不十分复杂,且轮盘与最后成品钢制车轮之间的使用目的区别也“见仁见智”,美国海关在裁定中并未从其常见的“加工复杂程度”或者“使用目的改变”出发,而是认为“泰国部件和额外劳动力的价值约占价值总额的 $89\%$ ”,据此认为涉案产品在泰国发生了实质性转变,进而判定钢制车轮的原产国是泰国。 # 二、申请海关预裁定 实践中,美国海关对于原产地的判断有一些主观标准,对于什么是实质性的转变依赖判例法,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美国海关设置了预裁定制度,允许生产商、进口商要求美国海关根据其提供的资料,对相关产品的原产地进行预先的裁判。 # (一)申请主体。 有权申请的主体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外国制造商、生产商或出口商、美国商品进口商。二是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 商、生产商或批发商。三是美国劳工组织或其他工人协会的成员,其成员在美国从事同类产品的制造、生产或批发。四是贸易或商业协会,其大多数成员在美国制造、生产或批发同类产品。 # (二)裁定种类。 申请签发的裁定分为两种,分别为咨询性裁定和最终裁定。根据《美国联邦法规》(CFR)第19编第177.22条<sup>13</sup>,咨询性裁定是一份不具约束力、不可进行司法审查的书面说明,其作用仅限于提醒关注与货物原产地相关的既定法律解释或原则,而非将其应用于特定的事实。最终裁定是具有约束力的、可进行司法审查的说明,其内容是对与货物原产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解释,并将其应用于特定的事实。最终裁定可在商品实际入境前向利害关系人发出。 # (三)提出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 咨询性裁定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含海关能够向请求人提供的与特定原产国有关的适用法律原则或公认解释信息。换言之,咨询性裁定是针对笼统性问题,比如可以问“在越南生产的某电器如何在出口到美国时被认定为越南原产”,在提问时只需要表达清楚问题内容即可,而美国海关的答复一般也是原则性的答复。 最终裁定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1)申请人的姓名、申请人的主要营业地,以及申请人根据《美国联邦法规》(CFR)第19编第177.24条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的声明; (2)申请确定原产国的产品描述; (3)申请确定产品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4)能使海关确定产品是否为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原产的进一步信息; (5)如适用,说明申请最终裁定所针对的具体采购事项。 而在下列情况下,美国海关将会针对一项最终裁定请求发出咨询性裁定: (1)该请求的实际内容寻求的是通用信息而非最终裁定; (2)该请求不完整或有其他未能满足《美国联邦法规》(CFR)第19编第177.25(a)条规定要件的情形; (3)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无法出具所请求的裁定,美国海关认为咨询性裁定所提供的通用信息可能对提出请求的一方有利。 # (四)申请预裁定的途径与流程。 预裁定的申请途径主要有两种。第一种:申请人可根据美国海关官网的指引,邮寄纸质材料。第二种:申请人可通 过“eRuling”15系统在线提交。登录该网站后,第一步,进行注册。第二步,选择需要裁定的事项为“原产地”。第三步,回答网站列出来的问题,主要是关于提问者背景的一些基本问题。第四步,提交产品说明。第五步,上传附件作为补充材料。第六步,填写收件信息并提交。 第一步:注册 # 第二步:勾选问题范围(原产地) # 第三步:回答问卷 第四步:进行产品说明 第五步:上传附件 第六步:填写收件信息后上传 # (五)裁定的时间及效力。 提交申请之后30至90天,申请者将收到美国海关的邮件,回信会首先描述申请者提供的生产过程,再对原产地进行判断。如该裁定不涉及商业秘密,也会在美国海关的官网公告。如在30天内对裁定有异议,可走司法审查途径。除非生产流程发生改变,该最终裁定始终具有效力(也存在被撤销的极端情况)。如有流程改变的,可以申请新的预裁定。 申请美国海关预裁定流程 # (六)企业参与预裁定程序的建议。 第一,详细描述流程。如有可能,建议详细描述流程,着重强调在特定国别开展了哪些工序。尤其是涉及美国反倾销税的产品(如铝制品、家具),在申请中需主动说明生产流程,证明无规避行为。 第二,分析供应链。原产地裁定一般需提供完整的供应链文件(如原材料发票、加工厂证明)。如果向上追溯供应链对于原产地认定有帮助的,可以主动披露,并非不允许供应链有中国产品。 第三,关注当地成本。参考泰国钢制车轮案,如当地原 材料成本和劳动力价值计算出来占比较高,可作为一个因素写在申请材料中。 第四,准确进行商品描述。避免模糊表述(如“用于电子设备”),需明确具体用途(如“智能手机用锂离子电池,型号 ABC”)。 第五,同类产品差异化处理。同一商品不同型号需分别申请(如功率不同的电机)。在线上提交时,每一个申请中最多填写5个类似的产品。 第六,援引过往案例。如在过往的公开案例中已有类似案例,美国海关鼓励申请人将过往案例作为援引案例写入申请书,以提高他们的裁决效率。 第七,如实披露。需提供真实的情况,否则裁定也无适用可能。例如,隐瞒产品改动(如替换供应商),会造成该裁定失效。 # 三、第三国转运风险 # (一)转运的定性。 如产品不符合原产地认定标准,可能被视为“转运(transshipment)”,构成逃避关税(Evasion)的一种形式。美国海关已于2024年4月17日生效的临时最终规则中,将转运正式纳入逃避关税行为的定义范畴,该定义涵盖规避232条 款16或301条款17,以及逃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等逃税行为18。 《美国联邦法规》(CFR)第19章第165.1条中对于逃避(Evade or Evasion)的定义为:逃避行为。“逃避”指通过提交任何具有实质性虚假内容的文件、电子传输数据或信息、书面或口头陈述,或采取实质性虚假行为,或进行实质性隐瞒,导致受管制商品进入美国关境消费时,相关保证金、其他担保或适用的反倾销/反补贴税被减免或未被征收的行为。逃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受管制商品进行转运、错误归类或低报价值等情形<sup>19</sup>。 # (二)原产地规则是决定货物关税的依据。 美国根据货物的原产地来确认对应货物的关税。根据《美国关税协调表(2014)》第3条的说明,对于“一般(General)”子栏规定了一般或正常贸易关系(NTR)关税税率,适用于其文中第(i)子段所述国家的产品(products of those countries),这些国家无权享受相关特殊关税待遇21。参考《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04条(a)款的规定,常见的“products of”的表述,实际是原产地的表述,因此确定了货物的原产地,即确定了货物对应的关税。例如,美国国际贸易署(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认为,原产地规则(ROO)用于确定产品是否有资格根据FTA规则享受免税或减税,即使它们可能包含非原产(非FTA)组件22。 # (三)出口国原产地规则与进口国原产地规则。 对于从某国出口美国的产品,需要取得出口国颁发的《原产地证明》,该货物应符合出口国的原产地规则,方能取得出口国原产地证书。而该货物出口至美国,也需要经过美国(即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进行判断原产地是否为出口国,否则将会涉及关税欺诈或走私等法律风险。 # 四、报关风险防范 # (一)关税欺诈、重大过失和疏忽。 根据《美国法典》第19卷第4章第III分章第V部分第1592条,对于欺诈性违反关税申报规定的,可处以民事罚款,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商品的国内价值。对于重大过失行为违反关 税申报规定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商品的国内价值或四倍关税,以较低者计算。如违规行为不影响关税评估,则罚款金额为商品应税价值的 $40\%$ 。对于疏忽行为,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商品的国内价值或两倍关税,以较低者计算。如违规行为不影响关税评估,则罚款金额为商品应税价值的 $20\%^{23}$ 。 《美国法典》第18卷第I部分第17章第542条规定,在往美国进口货物时,任何人故意实施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美国可能丧失本应就相关发票、申报单、宣誓书、信件、文件或陈述中所涉商品获得的合法关税,可施加最高2年监禁并处罚金。 # (二)虚假陈述。 《虚假申报法》(False Claims Act,FCA)是美国联邦政府的重要执法工具,明确禁止通过提交虚假信息逃避对美政府的金钱义务。FCA的“反向虚假索赔”条款规定,故意逃避向政府支付款项的义务也将被追责。该条款适用于海关违规行为,例如进口商通过低报货物价值、错误归类《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或虚假标注原产地来逃避关税。FCA处罚严厉,被告除需按少缴税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外,每项虚假申报还将被处以高额民事罚金。 FCA的特点在于,凭借“举报人条款”(又称“吹哨人条款”),为员工、客户等私人主体提起违规诉讼提供了重大 经济激励。举报人条款允许举报人代表美国提起涉嫌违反FCA的诉讼。关于谁可以担任举报人,法律没有限制。 # (三)走私。 《美国法典》第18卷第I部分第17章545条规定,禁止将任何货物走私到美国(包括通过伪造文件进口非法货物),并规定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和刑事罚款。 根据该法规,走私的行为不仅包括以欺诈手段或明知方式进口或携带任何违法商品进入美国,亦包括在明知该等商品是违法进口或携带进入美国的情况下,接收、隐瞒、购买、销售此类商品,或以任何方式协助运输、隐瞒或销售此类商品。对于前述提供虚假、伪造或欺诈性文件的行为,也应当根据该条款受到处罚。 # (四)原产地违规案例。 案例1:Univar公司被指控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进口36批转运糖精时存在重大过失或疏忽。这些糖精在中国大陆生产,并通过中国台湾地区转运,以逃避针对中国大陆糖精征收 $329\%$ 的反倾销税。此次转运导致Univar规避了约3600万美元的反倾销税。最终在2019年4月9日,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宣布与Univar就海关处罚条例下的指控达成一项6250万美元的和解协议[24]。 案例2:美国政府指控德国公司KingKong-Tools GmbH & Co KG及其美国子公司King Kong Tools, LLC(统称“King Kong”),认为King Kong将其工具虚假标注为“德国制造”,而实际上这些工具是中国制造。通过虚假申报工具的原产地,King Kong规避缴纳更高的关税。最后King Kong支付190万美元,以对根据《虚假申报法》提出的海关欺诈指控进行和解[25]。 案例3:2018年至2023年期间,一名迈阿密居民,为掩盖轮胎真实原产地,将中国原产轮胎经加拿大、马来西亚等第三国转运至美国,并向美国海关提交虚假文件谎称轮胎产自非中国地区。同时还制作阴阳发票,向海关提交了低报价格的虚假发票用于计税。该走私行为导致美国税收损失逾190万美元。目前涉案人员已认罪,其最高面临5年监禁 $^{26}$ 。 # 第三章 越南原产地规则 # 一、美国原产地规则对越南的适用 货物由越南出口,需要经过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判断原产地是否为越南,否则将会涉及关税欺诈或走私等法律风险。但是,在从越南出口之前,需要取得越南政府主管机关颁发的《原产地证明》,该货物需符合越南(即出口国)的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来自与美国存在正常贸易关系(NTR)且未享有任何特殊贸易优惠待遇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产品[27]。越南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与美国维持正常贸易关系,但尚未与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也未被纳入美国普惠制(GSP)等优惠贸易计划。因此,越南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应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确定原产地。企业在将货物自越南出口至美国时,需按照相关要求申办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即普通原产地证书),以满足美国海关的合规要求。 # 二、基本立法 根据越南第31/2018/ND-CP号《关于对外贸易法原产地规则的指导法令》28(以下简称《原产地法令》,可通过后附 链接下载)第6条规定,某货物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视为一国原产: 1. 根据《原产地法令》第7条,在一个国家、一个国家集团或生产区域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2. 非在一个国家、一个国家集团或生产区域完全获得或生产,但符合《原产地法令》第8条的要求。 # 三、完全生产或获得规则 《原产地法令》第7条规定,下列货物应视为完全在一个国家、一个国家集团或地区生产或获得: 1. 在某一缔约方、某一缔约方国家集团或其领土内种植和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2. 在一个国家、一个国家集团或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体动物。 3. 从第2款规定的活体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4. 在一个国家、一个国家集团或地区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捕获获得的产品。 5. 未列入第1款至第4款的矿物和天然物质,从一个国家、一个国家集团和地区的土壤、水域、海床或海床下开采或获取。 6. 从某一缔约方、某一缔约方国家集团或领土领海以外的 水域、海床或海床下获取的货物,但前提是该国、某一缔约方集团或领土根据国际法授予的开发权行使管辖权。 7. 由在某一国家、某一国家集团或某一地区注册或登记,并有权悬挂该缔约方、某一缔约方国家集团或某一地区国旗的船只从公海捕捞的渔获物和其他海产品。 8. 在任何加工船上使用第7条规定的货物生产的货物,该船只已在某一国家、某一国家集团或地区注册或登记,并有权悬挂该缔约方、某一国家集团或地区的国旗。 9. 在该国家或地区生产或者消费过程中获得的产品,已经不能发挥原有的功能,并且无法修复和恢复,只能报废、作为材料、原材料使用或者回收利用。 10. 在一国家、一国家集团或地区生产或利用第1至9款所述货物获得的货物。 # 四、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货物 根据越南《原产地法令》第8条第1款,如果货物符合工业和贸易部规定的产品特定规则附录中规定的标准,则该货物应视为非完全在某个国家、一国家集团或地区获得或生产。 越南工业和贸易部颁布了第05/2018/TT-BCT号《关于货物原产地的通告》29(以下简称《越南原产地通告》),根据 《越南原产地通告》第6条第2款设置了两个标准,分别为“税则改变规则”和“当地价值含量规则”。 # (一)税则改变规则(CTC)。 指货物的两位数、四位数或六位数的HS税则标题与用于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包括进口材料和原产地不明的材料)的HS税则标题相比有所改变。 在实践中,各国往往依据海关合作理事会(CCC)《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来判断货物的税则归类编码。根据该文件,商品编码国际层面细分到六位数:前两位是商品所在的章(Chapter);前四位叫税目(Heading);前六位叫子目(Subheading)。 对于不同产品,越南工业和贸易部有不同的HS位数改变要求。根据《越南原产地通告》附件1《货物特定规则》30,表格中标注为CC的是指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必须通过2位商品代码的转换,即章改变;标注为CTH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必须经过4位货物代码的转换,即税目改变;标注为CTSH是指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必须进行6位货物代码转换,即子目/节改变。 对于每一个海关编码的产品,附件1《货物特定规则》都 说明了该产品是适用CC、CTH还是CTSH(三者中只有一个强制适用),三者难度是递增的。对于适用范围,总体而言,动物产品、水产品等更易适用CC,金属制品等适用CTH,药品等适用CTSH。例如,0301.11“淡水鱼”要求前两位代码的改变,但是7205.10“生铁、镜铁及钢铁的颗粒”要求四位代码的改变。 <table><tr><td colspan="3">第三章</td></tr><tr><td colspan="3">鱼类及甲壳类、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活物</td></tr><tr><td>3.01</td><td></td><td></td></tr><tr><td></td><td>——水生植物</td><td></td></tr><tr><td>301.11</td><td>——鱼</td><td>CC</td></tr><tr><td>301.19</td><td>——其他</td><td>CC</td></tr></table> 0301.11“淡水鱼”税则改变要求 <table><tr><td>72.05</td><td>颗粒和粉末,来自生铁、铁或钢</td><td></td></tr><tr><td>7205.1</td><td>——颗粒</td><td>CTH</td></tr><tr><td></td><td>——粉末</td><td></td></tr><tr><td>7205.21</td><td>——合金钢制</td><td>CTH</td></tr><tr><td>7205.29</td><td>——其他类型</td><td>CTH</td></tr></table> 7205.10“生铁、镜铁及钢铁的颗粒”税则改变要求 # (二)“当地价值含量”(LVC)。 # 1、当地价值含量的计算方式 根据《越南原产地通告》,当地价值含量有两种计算方式: (A)直接公式 <table><tr><td>LVC=</td><td>原产于一个国家、国家集团或生产区域的材料的价值 FOB</td><td>×100%</td></tr></table> (B)间接公式 <table><tr><td>LVC=FOB — 非原产于某个国家、国家集团或生产区域的材料的价值 FOB × 100%</td></tr></table> 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应自行选择直接公式或间接公式来计算LVC,并在该财年内应用相同公式。越南出口货物LVC标准的验证和识别应基于上述公式。 # 2、当地价值含量的应用 根据《越南原产地通告》的附件1《货物特定规则》,列明了部分商品当地价值含量的要求。以8703.10“雪地行走专用车;高尔夫球车及类似车辆”为例,要求当地价值含量不低于 $30\%$ 或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必须满足6位货物代码转换。 <table><tr><td>87.03</td><td>主要设计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不包括属于87.02组的类型,包括带共用行李舱的载人汽车(旅行车)和赛车</td><td></td></tr><tr><td>8703.1</td><td>专门设计用于雪地行驶的车辆;高尔夫球车及类似车辆</td><td>LVC30%或CTSH</td></tr></table> 雪地行走专用车、高尔夫球车及类似车辆当地价值含量要求 # 3、当地价值含量的最低比例 并非所有产品均在附件1《货物特定规则》中列明比例,根据越南《原产地法令》第11条,如果没有优惠规则的适用,则当地价值含量应当适用最低价值标准,即: 第一,用于生产该货物且未进行所需税则改变的所有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值”的 $15\%$ 第二,对于HS编码第50章至第63章规定的货物,除了前述“价值判断”,还可以采用“重量判断”,即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所有未进行所需税则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 $15\%$ # 五、确定原产地时不应考虑的事项 对于简单加工、分装和更换标识等行为,不属于实质性改变,不会变更原产地。根据越南《原产地法令》第9条的规定,下列操作或处理,无论单独进行还是相互结合进行,均视为简单工序,在确定货物是否原产于某个国家、一组国家或地区时不应予以考虑: 1. 确保货物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保持良好状态(通风、摊铺、干燥、冷却、在盐水或硫磺蒸汽中、添加其他添加剂、去除损坏部件等)。 2. 除尘、筛选、挑选、分类(包括分组)、清洗、涂漆或切割成碎片。 3. 更换包装及拆解或组装货件;装瓶、包装、入袋或装箱及其他简单包装工作。 4. 在产品及其包装上加贴标记、标签或其他类似的识别标志。 5. 简单地混合货物,无论是相同还是不同种类。 6. 简单地将产品的零件组装成完整的产品。 7. 同时从事第1款至第6款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工作。 8.屠宰动物。 # 六、越南的原产地核查趋势31 《越通社》2025年4月11日报道,越南国家389号指导委员会(即越南反走私、打击贸易欺诈和假冒商品国家指导委员会)常设办公室于4月10日发文,要求各地方加强打击涉及商品原产地的贸易欺诈行为,建议各部委和地方加强形势掌握、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并严厉处理通过陆地口岸、海港、国际机场边境运输伪造越南原产地商品的行为。 从整体趋势而言,越南对于原产地的监管日趋严格。自2025年4月起,越南工贸部采取了如下措施: 第一,签发第1103/QD-BCT号决定,正式收回此前授权越南工商联合会(VCCI)签发原产地证书(C/O)、不改变原产地的货物证明(CNM)以及认证书编号(REX编号)的发行权;换言之,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将更加谨慎。32 第二,发布2025年第9号指令(09/CT-BCT),下令升级eCoSys电子原产地证书系统,引入违规行为实时警报、更 严格的签发控制和增强的数据验证功能。33 第三,颁布第2515/BCT-XNK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原材料供应商的管理,严格把控原材料质量。34 # 致谢 陈芍开、戚薇、沈靖城、朱柏潮、耿安然等专家对本手册的编写工作提供了大力支持,谨致谢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