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人工智能行业创新与治理:解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最新监管动向_5页_2mb
报告摘要
创新与治理:解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最新监管动向
核心内容概述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国开始加强对该技术的监管。本文聚焦于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析其对AIGC产品的定义、适用范围、合规要求及责任主体等方面的规定,并探讨其在实际执行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与争议。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AIGC的定义
- 欧盟定义:将人工智能定义为“基于人类定义的目标,生成内容、预测、建议或决策的软件”,但未明确将基础模型纳入监管。
- 中国定义:《征求意见稿》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定义为“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明确了其技术特征和应用范围。
- 适用产品:包括ChatGPT、Bard、Midjourney、剪映等在内的多种AI产品均被纳入监管范围。
2. 适用范围
- 面向公众服务:只要是“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无论服务提供者是否为境内主体,均适用该管理办法。
- 域外效力:该办法具有域外适用性,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类似,但其适用边界存在模糊之处。
- 适用争议:
- 未接受中国用户注册的AI产品是否适用?
- 全球化产品是否因未主观瞄准中国市场而被排除?
- 非公众服务的AI产品是否适用?
3. 合规要求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数据安全、内容合规和知识产权保护三个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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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
- 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隐私和商业秘密。
- 禁止随意进行用户画像。
- 要求对生成内容中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防止被用于不当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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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规:
- 要求生成内容真实、准确、客观、多样,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禁止生成虚假信息。
- 需要对来源复杂、难以追溯的数据进行特殊标识和事前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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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
- 禁止在训练过程中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本身不享有著作权,但若由人工参与编辑,可能享有著作权。
- 企业需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避免侵权风险。
4. 责任主体
- 提供者责任:包括研发者、利用者和技术支持者,需承担内容生产者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双重责任。
- 责任争议:
- 用户才是实际内容生产者,提供者仅提供工具,不应完全替代用户承担责任。
- 提供者作为受托人,责任范围可能被扩大,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定义存在差异。
5. 提供者义务
- 算法评估与备案:需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行申报与备案。
- 人工标注:对训练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提高可解释性和可控制性。
- 内容标识:对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避免与真实内容混淆。
- 实名认证:确保用户身份真实可靠,减少虚假身份和恶意行为。
- 防沉迷设置:防止未成年人过度使用。
- 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用户投诉接收与处理流程。
- 服务稳定性:确保产品稳定运行,保障用户正常使用。
- 模型优化义务:在3个月内对不符合要求的内容进行优化,防止再次生成。
- 科学引导用户:防止滥用和违法使用。
结语
《征求意见稿》是中国首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专项法规,体现了国家对AI技术的高度重视。然而,其部分内容仍存在模糊之处,例如适用范围、责任划分等,需进一步明确。未来,随着正式稿的出台,相关监管细则将进一步完善,企业需提前做好合规准备。
注: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应用于替代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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