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CEPS欧洲政策研究中心_The_provision_of_critical_functions_at_global_national_or_regional_level_23页_515kb
报告摘要
总结:关于在欧盟层面提供关键职能的法律与监管分析
核心内容
本文件探讨了在欧盟银行重组框架下,“关键职能”(critical functions)的定义与评估,以及其在银行清算和公共援助决策中的作用。分析指出,尽管欧盟已建立银行重组机制,但关键职能的法律定义仍需进一步明确,以确保所有银行在监管和执行层面的平等对待。
主要观点
- 关键职能的定义:关键职能是指银行为第三方提供的活动、服务或操作,其中断可能对真实经济或金融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关键职能不包括银行集团内部的服务,而是针对外部客户和市场。
- 关键职能的评估:评估分为两个阶段:银行的自我评估和监管机构的审查。评估过程涉及市场占有率、客户数量、跨境价值等数据,以及对中断影响和替代可能性的判断。
- 公共利益与关键职能:在银行重组中,公共利益是决定是否进行重组的关键因素之一。关键职能的持续性被视为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范围包括对其他银行和实体经济的传导效应。
- 法律与监管的模糊性:当前的关键职能定义和评估标准在法律层面存在模糊性,尤其是在与金融稳定目标的重叠方面。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不同银行之间评估结果不一致。
- 监管资源的不均衡:在欧元区,各国监管机构(NRA)在关键职能评估方面存在资源差异。只有少数国家拥有足够的专家团队进行深入评估,而多数国家专家数量较少,影响评估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 政策建议:建议通过更明确的监管标准或软性措施来增强关键职能评估的透明度和一致性。同时,建议在预防性资本补充和清算过程中也引入公共利益测试,以确保所有形式的银行干预都符合公共利益。
关键信息
- 关键职能的判定标准: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为第三方提供;二是其中断可能对真实经济或金融系统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 评估流程:包括四个步骤:选择经济职能、收集数据、评估影响与替代性、判断关键性。
- 评估结果的差异:由于专家判断的主观性,不同银行和国家的评估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 监管机构的资源差异:在欧元区,监管机构的专家数量差异显著,影响评估的深度和一致性。
- 公共利益测试的适用范围:目前仅适用于银行重组,未涵盖预防性资本补充和清算过程。
- 未来改进方向:建议通过增强监管指导、提高评估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来减少评估的主观性。
结构与实施情况
- 评估模板与指南:SRB在2016年发布了关键职能评估的模板和指南,用于指导银行进行自我评估。
- 实施情况:2017年首次全面实施该评估,涉及650至700家机构,但仍有部分银行未被单独评估。
- SRB的措施:SRB通过内部一致性检查和基准测试来减少评估的主观差异,但仍需进一步优化。
政策影响
- 法律定义的模糊性:关键职能的法律定义与金融稳定目标存在重叠,可能导致监管执行的不一致。
- 监管资源不足:多数国家的监管机构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影响关键职能评估的质量。
- 评估的灵活性:当前的评估机制允许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但这种灵活性可能导致结果不一致,需通过软性措施加以规范。
结论
关键职能的评估是欧盟银行重组机制中的重要环节,但其定义和标准仍需进一步明确,以确保监管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当前的评估流程虽已建立,但在法律定义、资源分配和评估一致性方面仍存在改进空间。建议在未来的立法和监管框架中加强关键职能的标准化和透明度,以更好地维护金融稳定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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