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0-清科研究中心-北京QFLP试点新政出台_降低准入门槛_拓宽投资范围_4页_557kb
报告摘要
北京QFLP试点新政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服贸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提出支持北京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及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为落实这一战略部署,北京市于2021年初发布《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简称“北京QFLP新政”),对原有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和优化,旨在降低准入门槛、拓宽投资范围,吸引更多境外资本参与北京本地的股权投资市场。
主要观点
- 监管机制更完善:新政引入“四部联审”机制,由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联合审核,同时要求试点企业需在中基协登记或备案,形成多层次监管体系。
- 准入门槛显著降低:取消了对管理企业必须重点投资战略新兴产业的限制,放宽了实控人、高管人员、注册资本等条件,使更多境外资本能够参与。
- 基金设立条件更灵活:单支基金规模门槛由5亿元人民币下调至1亿元人民币,投资范围扩大至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可转债、私募债、不良资产等,且允许采用契约制组织形式。
- 试点额度可灵活调剂:试点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设立的各QFLP基金之间灵活调配境外资金规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 设立程序更高效:设立流程包括提交申请、联审、试点企业认定、工商登记、中基协备案五个阶段,整体流程更加规范和高效。
- 政策优势明显:相比其他地区,北京QFLP新政在准入条件、组织形式、投资范围、额度调剂等方面更具优势,且配套措施完善,如“服务管家”制度和“绿色通道”机制,加快外资机构落户。
关键信息
试点企业设立条件
| 条件 | 要求 |
|---|---|
| 组织形式 | 公司制或合伙制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 金融企业(需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或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
| 高管人员 | 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有三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管理业务经历,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
| 内控 |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处罚 |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
| 托管 | 应委托具备资金托管能力的法人银行机构或本市二级分行级以上银行机构作为托管银行 |
试点基金设立条件
| 条件 | 要求 |
|---|---|
| 基金规模 | 单只基金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
| 组织形式 | 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 |
| 合格有限合伙人 | 境内外机构及个人需满足净资产和投资金额要求 |
| 投资领域 | 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可转债、私募债、不良资产、境内私募投资基金等 |
| 试点额度调剂 | 管理人可在其设立的各基金之间灵活调配募集境外资金规模 |
| 私募基金备案 | 注册后需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
优势对比
- 准入条件宽松: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基金规模门槛降低。
- 组织形式多样化:允许契约制基金设立,与境内私募基金形式一致。
- 投资范围广:涵盖非上市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股、可转债、私募债等。
- 额度灵活:支持在不同基金间调剂募集境外资金规模,提升资金利用率。
- 配套措施完善:设立“服务管家”制度和“绿色通道”,优化外资机构落户流程,实现快速登记注册。
总结
北京QFLP新政在政策力度、灵活性和配套措施上均体现出较强的吸引力,为境外资本进入北京市场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该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北京成为国际资本投资的重要平台,促进科技创新和数字经济的发展。然而,部分细节如申请资料清单和试点额度评判标准仍需进一步明确,以提升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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