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6-荣大-持股比例较低的控股股东认定案例研究_6页_831kb
报告摘要
持股比例较低的控股股东认定案例研究总结
作者信息
- 姓名:邵前宇
- 微信:shaoqianyu2021
- 邮箱:shao0227@dingtalk.com
- 研究方向:财务
业务简介
分析报告业务(小报告)以实务案例形式为客户提供上市过程中的专项问题信息支持,出具相关的市场信息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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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问题
当前是否存在将持股比例约为25%的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的案例?
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 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公司实施控制的主体。
- 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股东确认。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三会运作情况等进行核查,以发表明确意见。
- 若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且无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关键案例分析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控股股东 | 持股比例 | 备注 |
|---|---|---|---|---|
| 1 | A企业 | 百倍投资 | 30.96% | 一轮问询,已披露认定依据 |
| 2 | B企业 | 甲企业 | 22.48% | 已披露认定依据 |
| 3 | C企业 | 珠海XX达 | 20.69% |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35.07% |
| 4 | D企业 | 乙企业 | 27.5664% | 已终止申请,未说明认定依据 |
| 5 | E企业 | 林琦 | 27.47% | 未披露认定依据,目前处于在审状态 |
主要认定角度
-
股权结构与决策权
控股股东虽持股比例低于30%,但能够主导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体现对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实际控制。 -
其他股东的承诺
其他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出具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如案例A中璨云投资的承诺),有助于明确控股股东地位。 -
一致行动协议
控股股东通过与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实现对表决权的集中控制(如案例C中珠海XX达通过协议控制35.07%表决权)。 -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分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可能为不同主体,如案例E中林琦为自然人股东,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控制股份。
总结
- 在科创板上市申报中,存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但仍被认定为控股股东的案例。
- 控股股东的认定不仅依赖于持股比例,还需结合公司章程、三会运作、一致行动协议及股东承诺等综合判断。
- 部分案例因未充分披露认定依据或已终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实务中,认定控股股东时需注重对控制权的实际行使,而非仅以持股比例为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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