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_19页_1mb
报告摘要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总结
核心内容
本规定旨在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明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原则,并对相关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及财务报表列示与披露提出具体要求。
主要观点
- 区分依据:企业应根据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进行分类。
- 金融负债的定义:若企业有义务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负债,则归类为金融负债。
- 权益工具的定义:若企业通过自身权益工具结算,且该工具能证明持有方拥有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剩余权益,则归类为权益工具。
- 或有结算条款的处理:除非几乎不可能发生或仅在清算时才需结算,否则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应归类为金融负债。
- 结算选择权的处理:若存在结算选择权,发行方应根据可能的结算方式判断其性质,若所有方式均表明为权益工具,则归类为权益工具。
- 复合金融工具的处理:复合金融工具需拆分其负债和权益成分,分别进行计量与会计处理。
- 重分类规定:当金融工具的分类发生变化时,需按重分类日进行调整,并将差额计入权益或损益。
- 投资方分类:投资方应与发行方保持一致的分类标准,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金融工具按长期股权投资处理。
- 财务报表列示与披露:需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中分别列示和披露金融工具的分类、数量、金额、条款等信息。
- 每股收益计算: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需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中扣除,且若存在可参与分配机制,应考虑其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关键信息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二、分类标准
1. 金融负债
- 企业有义务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 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负债;
- 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非衍生工具;
- 以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衍生工具。
2. 权益工具
- 不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
- 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 用于清算时按比例获得净资产;
- 不满足金融负债定义的其他特征。
3. 或有结算条款
- 若结算条件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决定,则归类为金融负债;
- 除非几乎不可能发生或仅在清算时才需结算,否则应归类为金融负债。
4. 结算选择权
- 若所有可能的结算方式均表明为权益工具,则归类为权益工具。
三、复合金融工具
- 需拆分为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
- 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再扣除其公允价值,确定权益成分的价值。
四、重分类
- 若金融工具由权益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差额计入权益;
- 若由金融负债重分类为权益工具,按账面价值计量,差额计入权益。
五、投资方分类
- 投资方应与发行方保持一致的分类标准;
- 若投资方对发行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按长期股权投资处理。
六、会计科目设置
- 应付债券:用于核算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
- 其他权益工具:用于核算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优先股、永续债等。
七、财务报表列示与披露
- 资产负债表:增设“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列示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增设“其他权益工具”栏,披露变动情况;
- 财务报表附注:需披露金融工具的详细情况,包括发行时间、数量、金额、会计分类、股利或利息支付等;
- 股利或利息设定机制:需披露累积未分配股利及可参与分配机制。
八、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 基本每股收益:需扣除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
- 稀释每股收益:若存在转股条款,应考虑其对稀释性的影响。
九、衔接规定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对于发布前已存在的金融工具处理,如与本规定不一致,可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
十、会计处理原则
- 金融工具的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入损益或利润分配;
- 交易费用应按工具类型分摊至负债或权益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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