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17-申万宏源-新型城镇化系列报告之五_宅基地面积_价值测算及其流转路径探讨_24页_457kb
报告摘要
宅基地面积、价值测算及其流转路径探讨总结
核心内容
本报告围绕农村宅基地的现状、价值测算及流转路径展开,重点探讨了宅基地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改革方向,以及宅基地房与小产权房之间的区别与未来发展路径。
主要观点
- 宅基地的法律地位与特征: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拥有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担保或转让,但房屋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 宅基地的现状与问题:由于宅基地的福利性分配和无偿使用,导致农村人口减少、土地闲置问题严重。城乡二元结构限制了土地要素流动,造成农民财产权益受损。
- 宅基地的面积与价值测算:2013年全国农村宅基地面积约为973亿平方米,价值达35.72万亿元。东部地区及人口较多的省市宅基地面积较大。
- 宅基地流转目的:
-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 解决城市农民工住房矛盾;
- 完善土地制度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 宅基地流转路径:
- 政府主导型:以补偿和置换为主,如山东、安徽等地试点;
- 市场化机制主导型:以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清晰界定为基础,允许抵押、担保、转让等,未来可能成为主流。
- 宅基地房与小产权房的差异:
- 合法性:宅基地房合法,小产权房非法;
- 权属:宅基地房拥有完整权能,小产权房仅拥有占有和使用权;
- 用途:宅基地房用于自住,小产权房用于销售盈利;
- 市场影响:宅基地房对市场影响较小,小产权房则扰乱市场秩序。
关键信息
- 宅基地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归属于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 面积与价值:2013年全国农村宅基地面积约为973亿平方米(1.46亿亩),价值达35.72万亿元。住房面积约占宅基地总面积的25%。
- 流转方式:未来将向市场化方向发展,允许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分离,实现宅基地的合理流转。
- 政策支持:十八大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 地方试点:如山东、安徽、广东、重庆等地已开展宅基地流转试点,包括宅基地换房、有偿退出、抵押贷款等。
结构化信息
1. 宅基地发展现状、面积及价值测算
- 宅基地划分:
- 建筑用地:包括住房、杂物间、设施用地、牲畜舍用地;
- 活动场地:如天井等未建房的空白宅基地。
- 面积测算:
- 假设农村宅基地面积为农村居民点面积乘以建筑用地比例(55%);
- 2013年全国农村宅基地面积约为973亿平方米(1.46亿亩)。
- 价值测算:
- 以住房价值的30%估算宅基地价值,总价值达35.72万亿元。
- 农村居民住房单位价值为689.1元/平方米,总住房面积为234.34亿平方米。
2. 宅基地流转目的和路径探讨
- 流转目的:
-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 缓解城市农民工住房矛盾;
- 推动土地制度改革,提升城乡土地使用效率。
- 流转路径:
- 政府主导型:以补偿和置换为主,如宅基地换房、货币补偿、指标拍卖返还等;
- 市场化机制主导型:通过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清晰界定,实现宅基地的抵押、担保、转让,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
3. 宅基地房与小产权房发展路径
- 宅基地房:
- 合法建设,可取得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
- 用于自住,农民可将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小产权房:
- 未经合法程序建设,未缴纳土地出让金;
- 产权证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不具备国家法律认可;
- 有三种类型: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非规划开发、军产房。
- 未来可通过指标置换、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解决。
政策与法律支持
- 主要法律法规:
- 《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均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抵押等作出明确规定。
- 政策导向:
- 城镇化加快背景下,中央政府推动宅基地制度变革,强调保障农民权益、提升土地使用效率。
- 土地制度改革应以市场化为主,完善土地确权、流转、抵押等机制,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未来展望
- 制度完善:需进一步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登记、审批等流程,确保农民拥有完整的财产权。
- 市场机制: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化交易。
-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通过政策引导,逐步将小产权房纳入规范体系,或收归政府,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结论
宅基地的流转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城乡一体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未来应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支持,逐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同时规范小产权房,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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