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3-清科研究中心-清科观察_创投划型办法_出台_有多少创投基金符合要求__6页_855kb
报告摘要
清科观察:“创投划型办法”出台,有多少创投基金符合要求?
核心内容概述
发改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明确创业投资的定义和主体分类,解决当前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概念界限模糊的问题。该办法从名称及经营范围、投资对象、资本规模、存续期、杠杆限制、专业团队、合格投资人等多个维度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划型,以期提升行业规范性和政策针对性。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创业投资的定义
- 定义内容: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成长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并相应获得股东权益等,为被投企业提供投后增值服务,以期通过股权转让或上市退出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实体投资活动。
- 新特点:新版定义弱化了“企业重建过程”,强调“投后增值服务”和“通过上市退出”。
- 发展阶段划分:采用定性原则,将创业企业划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具体标准如下:
| 阶段 | 产品 | 商业模式 | 盈利收入 |
|---|---|---|---|
| 种子期 | 原型产品或概念 | - | 没有或很少销售收入 |
| 初创期 | 开发完成但未量产 | 经过一定验证,需要更大推广 | - |
| 成长期 | 被市场肯定 | 经过一定范围验证 | 实现营收 |
| 成熟期 | 具有一定行业地位 | 成熟 | 营收稳定增长 |
- 鼓励政策:特别强调鼓励“投早、投小”,即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判定标准参考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 创业投资主体分类
- 两类主体: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基金类和非基金类)和天使投资人。
- 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需符合名称、经营范围、投资对象、资本规模、存续期、杠杆限制、专业团队、合格投资人等条件。
- 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未明确具体标准,但需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3. 划型条件量化分析
- 名称及经营范围:仅18.6%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名称或经营范围含有“创业投资”字样,其中创业投资基金仅41.4%。
- 投资对象:82.9%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占比超70%(按案例数计算)。
- 资本规模:27.0%的创业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低于3000万元,不满足要求。
- 存续期:87.5%的创业投资基金营业期限在7年(含)以上,满足要求。
4. 其他划型条件
- 杠杆限制:基金类创投企业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基金总资本规模的10%,非基金类创投企业不得超过30%。
- 专业团队:管理机构至少需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 合格投资人: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应为合格投资者。
5. 行业现状与挑战
- 界限模糊:目前市场中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界限较为模糊,基金名称与实际投资策略不一致。
- 标准复杂:创业企业发展阶段和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存在主观性,需进一步细化。
- 政策协同:该办法需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银保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多部门共同认可,以确保政策统一性和执行有效性。
总结
《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创业投资行业提供了更清晰的定义和划型标准,有助于提升行业规范性和政策针对性。然而,部分定义仍需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关于创业企业发展阶段和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主观性问题。此外,名称、资本规模、存续期等条件的量化分析显示,目前仅有部分基金符合要求,表明行业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未来,若能在定义层面实现统一,将有助于创业投资的统一监管和政策扶持,从而推动我国创新产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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