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3-KPMG_China-个税草案获超23万条意见_几大基本问题有待探讨_5页_459kb
报告摘要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总结(第十六期,2011年6月)
核心内容
2011年4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初次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向公众征集意见。截至2011年5月31日,已收到超过23万条公众意见。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包括费用扣除标准、税率结构、纳税申报期限等。
主要观点
1.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调整
- 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月费用扣除标准从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3,000元。
- 此调整旨在应对居民消费性支出的持续增长。
- 外籍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未明确调整,仍沿用原有标准,导致其税负相对较高。
2. 税率结构调整
- 工资薪金所得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将简化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
- 新税率结构如下(按月应纳税所得额):
- 不超过1,500元:5%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2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30%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35%
- 超过80,000元:45%
- 调整后,月收入低于19,000元的中国籍人士税负将减少,而月收入高于19,000元的税负将增加。
- 对于外籍人士,由于费用扣除标准不同,临界值为16,800元。
3. 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级距调整
- 草案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表进行了调整,提高级距。
- 新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级距如下:
- 不超过15,000元:5%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10%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20%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30%
- 超过100,000元:35%
- 这一调整将影响个体户和承包经营者的税负结构。
4. 纳税申报期限延长
- 申报期限从“次月7日内”延长至“次月15日内”。
- 调整目的是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申报期限保持一致,便于税务管理。
关键信息
- 公众反馈:草案自公布以来,引发广泛关注,社会公众普遍认为3,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与当前生活成本不匹配。
- 综合征收方式:草案引入综合申报方式,但尚未明确是否考虑赡养(抚养)家庭成员的免税额,引发关于税收公平性的讨论。
- 政策目标:根据“十二五规划”,个人所得税改革旨在降低中低收入者负担,加重高收入者税负。
- 实施范围:综合申报方式可能首先适用于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所得等。
- 其他收入:如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所得等固定收入,也可能纳入综合申报管理体系。
毕马威观察
毕马威在《中国-展望未来》报告中指出,草案的税率调整并未充分体现对中等收入群体的政策导向,可能对高收入群体产生更大影响。此外,草案的实施将对税收征管和纳税人行为产生深远影响,需进一步探讨综合征收制度的可行性及具体操作细节。
联系方式
如需进一步了解草案内容及影响,可联系毕马威税务服务团队成员:
- 何坤明(中国和香港): +86 (10) 85087082, khoonming.ho@kpmg.com
- 凌先肇(华北区): +86 (10) 8508 7083, david.ling@kpmg.com
- 彭晓峰(北京/沈阳): +86 (10) 8508 7516, vincent.pang@kpmg.com
- 卢奕(华中区): +86 (21) 22123421, lewis.lu@kpmg.com
- 孙桂华(华南区): +86 (755) 2547 1188, eileen.gh.sun@kpmg.com
- 杨嘉燕(香港): +852 2143 8753, karmen.yeung@kpmg.com
- 其他团队成员:详见文档中列出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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