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研报客](https://pc.yanbaoke.cn)** # 香港税务公告摘要:知识产权资本支出扣除 ## 关键信息 - **新立法扩展**:2012年1月税务警报公告通过《内地 Revenue (Amendment)(No. 3) Ordinance》,允许对指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注册设计和注册商标)的资本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源于2010-11财年预算倡议。 ## 主要变化 - 计算条件:支出必须满足条件,知识产权需注册(商标和设计适用),税务申报人持有“proprietary interest”并在生产可征收利润中使用。 - 折旧规则:扣除按5年直线法分摊,若保护期不足5年,则按保护期等额分摊,从购买年度开始。 - 范围调整:移除之前的“Hong Kong使用”条件,现在只要支出与在香港赚取的应税利润相关即可扣除。 - 与销售相关的税收:销售指定知识产权的收益需在已扣除额基础上征税。 ## 关注事项 - 计委将提供进一步指南,澄清问题,如注册过程中的扣除处理、市场价值评估、销售及许可回流处理,以及跨境活动中的扣除。 - 反避税条款:第16EC(4)(b)条规定,如果知识产权通过许可安排主要在外使用,且非申报人,则不允予扣除,这可能影响跨境安排。 ## 总体评论 新扣除扩展受到欢迎,因为它允许纳税人抵扣知识产权购买成本,但也存在潜在的反避税问题,需注意跨境使用风险。政府可能在将来考虑扩展到其他知识产权类型。 This summary covers the essential points from the provided Tax Alert, presented in a structured format without additional 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