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研报客](https://pc.yanbaoke.cn)** # 双支柱举国体制 | 第九章 基于公共资源论的平台数据确权探讨总结 ## 核心内容 本章探讨了平台数据确权问题,提出将平台数据视为一种非竞争性的公共资源,应基于其特性进行产权束拆分,分别赋予个人、平台企业与政府不同的权利。这种确权思路旨在实现数据在多方之间的合理共享,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同时兼顾数据保护、公平流通与效率提升的多重目标。 ## 主要观点 1. **平台数据的联合创造属性** 平台数据由自然人(消费者)和平台企业共同创造,具有双边市场特点。因此,数据产权应由相关方共享,而非完全归属于某一方。 2. **数据的非竞争性与共享合理性** 数据作为非竞争性生产要素,平台企业间共享数据理论上有利于社会福利提升。然而,平台企业因数据优势而可能形成垄断,需在反垄断与数据共享之间寻求平衡。 3. **平台企业与政府的准公权力属性** 平台企业在数据配置方面具有类似政府的准公权力,其数据管理需在保障企业利润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尤其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使用上,平台企业应与政府共享数据。 4. **研发投入与数据确权的关系** 平台数据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算法等研发投入,因此,将衍生数据的产权界定给平台企业,有利于激励创新,避免“公地悲剧”。 5. **个人数据保护的“度”的问题** 个人数据虽具有人格权属性,但过度保护可能抑制数据流通与平台发展。应基于“适度保护”原则,平衡个人隐私与数据利用之间的关系。 6. **平台劳动者数据保护的重要性** 除了消费者数据保护外,平台劳动者数据保护也需重视。平台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数据不对等关系可能加剧“算法剥削”,影响宏观效率与社会公平。 7. **匿名算法在确权中的作用** 通过发展匿名算法,可将平台数据划分为原始数据、匿名数据、衍生数据三类,分别归属个人、政府与平台企业,从而实现数据确权与流通的平衡。 ## 关键信息 - **平台数据分类**: - **原始数据**:由平台直接采集,涉及个人隐私,应界定为个人所有,但需防范隐私负外部性。 - **匿名数据**:经过匿名化处理,可促进数据流通,应参考准公共品供给机制,由政府监管下的企业进行共享。 - **衍生数据**:由平台投入大量研发资源形成,应归属平台企业,以鼓励算法创新。 - **确权原则**: - 产权束拆分:将人格权与财产权分开界定,以实现数据在多方间的共享。 - 生产关系服务于生产力:数据确权应以促进数据流通与创新为目标,而非单纯强调个人权利。 - **国际经验与比较**: - **欧盟**:强调个人数据保护,采用“知情同意”模式,但保护范围较广,限制了数据流通。 - **美国**:更注重效率,允许企业使用公开数据,数据保护范围有限,但鼓励创新。 - **中国**:在数据确权方面尚未形成统一共识,但已开始尝试通过地方性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探索数据确权路径。 - **落地挑战**: - 用户协议难以理解,导致数据使用中的权利不对等。 - 数据可携带权、修改删除权等权利的实现存在技术与制度障碍。 - 匿名化技术难以完全消除隐私泄露风险,需结合法律与技术手段进行完善。 ## 结论 平台数据确权应基于其非竞争性与联合创造属性,采取“产权束拆分”思路,分别界定为个人、平台企业与政府的权益。通过发展匿名算法,可实现数据的分类确权,提升数据流通效率与社会福利。同时,需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的关系,既要保障个人隐私,也要促进平台创新与数据共享,推动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