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6-招商证券-债券市场专题报告_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和司法救济程序梳理-债券违约了怎么办__21页_724kb
报告摘要
债券市场专题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
本报告主要梳理了我国债券市场中债券违约的界定、2016年以来的违约情况、投资者保护机制及企业破产方式与债权清偿顺序。旨在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债券违约后的应对机制,以减少损失并维护自身权益。
主要观点
1. 债券违约的界定
-
债券违约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 未在到期日偿还本金和利息;
- 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或被托管;
- 企业发生债务置换或重组计划。
-
国内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通常涵盖以下三种违约情形:
- 拖欠付款;
- 企业解散;
- 企业破产。
-
若企业未设置提前赎回条款,单方面要求提前清偿债券本息,也被视为违约。
2. 2016年以来债券违约情况
- 2016年4月15日,共有10个发行主体的20只债券违约。
- 其中13只为国企发行,显示债券违约现象显著增加。
- 代表性违约案例包括:
- 东北特钢集团;
- 广西有色;
- 华昱集团;
- 南京雨润;
- 中联物流;
- 中成新星;
- 宏达矿业;
- 上海云峰(多只债券);
- 天威集团;
- 山水集团;
- 亚邦集团。
关键信息
1. 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 机制 | 内容 |
|---|---|
| 信息披露制度 | 包括首次披露、定期披露、重大事件披露和第三方披露 |
| 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 债券持有人集体议事,形成合意,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
| 受托管理人制度 | 受托管理人代为管理债券事务,维护投资者利益 |
| 债权人司法救济制度 | 投资者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维权 |
| 特殊保护条款 | 如控制权变更回售条款、交叉违约条款、指标维持类条款 |
(1)信息披露制度
- 债券信息披露制度由发改委、上交所、深交所及银行间市场相关规定共同构成。
- 重大事件包括企业经营变化、债务违约、诉讼、担保变更等。
(2)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 持有人会议是集体表达意愿、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平台。
- 持有人会议决议需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实践中,持有人会议制度参考交易所相关流程。
(3)受托管理人制度
- 受托管理人代表投资者行使权利,包括追加担保、申请财产保全、代表提起诉讼等。
- 受托管理人需履行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等职责。
(4)债权人司法救济制度
- 投资者可通过违约求偿或破产申请寻求法律救济。
- 诉讼和仲裁是主要的法律途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5)特殊保护条款
- 控制权变更回售条款:当控制权变更时,债券投资人有权要求提前兑付。
- 交叉违约条款:其他合同违约可视为本合同违约,触发相关救济措施。
- 指标维持类条款:当财务指标未达标时,触发债务回购条款。
企业破产方式及债权清偿顺序
1. 企业破产方式
- 破产清算:企业资产变价后清偿所有债务,企业注销。
- 破产和解: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恢复财产管理。
- 破产重整:通过调整债务、股权等方式使企业恢复经营。
2. 债权清偿顺序
| 顺位 | 债权类型 | 说明 |
|---|---|---|
| 顺位一 | 债权实现费用 | 包括抵押物拍卖费用、破产费用等 |
| 顺位二 | 共益债务 | 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
| 顺位三 | 担保物权 | 包括留置、抵押、质押等 |
| 顺位四 | 一般破产债权 | 按照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
(1)首封权与优先债权冲突
-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若优先债权满足一定条件,首封法院应将资产移交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
总结
- 债券违约事件频发,投资者需提高风险意识,合理利用投资者保护机制。
- 投资者应:
- 充分利用信息披露制度,了解企业经营和偿债能力;
- 合理运用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制度,争取最大利益;
- 在违约发生后,积极行使司法救济权利,包括诉讼、仲裁和财产保全;
- 注意特殊保护条款的应用,如控制权变更回售、交叉违约、指标维持条款。
分析师信息
- 孙彬彬: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招商证券债券研究主管。
- 周岳: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CFA,招商证券债券分析师。
- 高志刚: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硕士,招商证券债券分析师。
债券信用评分符号与定义
| 等级 | 定义 |
|---|---|
| A3 | 偿债主体还债务的能力极强,信用风险极低 |
| A2 | 偿债主体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信用风险很低 |
| A1 | 偿债主体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强,信用风险较低 |
| B3 | 偿债主体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信用风险一般 |
| B2 | 偿债主体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弱,信用风险较高 |
| B1 | 偿债主体偿还债务的能力依赖于良好经济环境,信用风险很高 |
| C3 | 偿债主体极度依赖于良好经济环境,信用风险极高 |
| C2 | 偿债主体在破产或重组时可获得保护较小,信用风险很高 |
| C1 | 偿债主体不能偿还债务,信用风险极高 |
重要声明
- 本报告由招商证券编制,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 报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 报告内容基于合法取得的信息,不保证其准确性或完整性。
- 报告内容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投资者需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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