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4-IMF-Arab_Republic_of_Egypt_Technical_Assistance_Report-Improving_Surveillance_of_Public-Private_Partnerships_13页_306kb
报告摘要
好的,这是对中国报告内容的总结:
改善对公私合作项目的监督
这份报告总结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技术援助协调委员会埃及小组(METAC Egypt)两名顾问——METAC顾问布尼奥·韦斯特和专家凯塔·芬克——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进行的两次远程访问中提出的关键发现和建议。该特派团与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部门合作,旨在提升财政风险管理能力、支持监管框架更新,并分析PPP带来的财政风险。
特派团的任务包括:
- 提议更新法规,以纳入正在等待议会批准的PPP法修订内容。
- 拟定一份演示文稿,供PPP部门向政府官员介绍PPP的财政风险及缓解措施,特别是财政部(MoF)在批准项目可行性方面的作用。
- 定义一个数据库的关键特征和设计,该数据库将记录政府为PPP项目承担的固定和或有负债,以便在预算文件中,包括财政风险声明中,实现PPP的透明报告。
自上一次METAC特派团以来,埃及当局已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PPP的监督和审批。现已建立了一个联合委员会,包括规划部(MoP)和PPP部门,旨在审查各部委的项目提案,以确定哪些项目可能适合以PPP方式实施。这是朝着使所有公共投资项目享有公平竞争环境迈出的一步,并确保仅考虑具有高优先级且适合通过PPP采购的项目。
特派团取得的成果包括:
- 提供了用于记录PPP项目的数据库模板(3月份访问的后续跟进)。数据库设计已与PPP部门进行了说明和讨论。模板包含一个用于存储每个PPP合同详细信息(项目状态、行业、签署日期、价值、融资、总投资、维护、政府付款、担保)的单独工作表,以及一个用于报告的合并表。目标是将此表作为PPP财政风险评估模型(P-FRAM)的输入。当局正使用此模板建设其PPP数据库。
- 起草了关于PPP项目财政风险的演示文稿,并将其展示并分享给PPP部门。目的是向财政部管理层和其他参与PPP流程的关键部委介绍PPP的关键概念(PPP合同的主要特点、融资与筹资的区别)、埃及可能面临的财政风险、促进透明度的一些即时行动以及中长期改革需求。
- 草拟了关于更新PPP法规的详细建议,重点在于:(i) 将PPP流程与公共投资管理(PIM)流程联系起来;(ii) 明确定义PPP部门在避免支持流程与评估财政影响之间的利益冲突方面的角色;以及(iii) 在处理非邀约提案和直接签约的PPP法规框架中保护公共财政(见附件I)。特派团与PPP部门讨论了PPP法的关键修订以及与最佳实践的差距,并提出了应在法规中起草的澄清内容。一份总结待修改法规主要变化的表格也将在起草法规输入之前与当局共享。
修订后的PPP法对PPP流程进行了重要修改,但议会批准仍在等待中。这些修订包括:
- 将PPP项目的最长期限限制在30年以内。
- 引入有限竞争性招标/拍卖、直接签约和非邀约提案。
- 加强了PIM与PPP流程之间的联系:(i) 行政机构(Ministerial Committees)现在向规划部提交年度PPP计划;(ii) 由总理牵头成立了新的联合委员会,包括财政部(含PPP部门)工作人员;(iii) 仍由最高PPP委员会负责批准PPP项目。新法律已提交给议会,若获得通过,当局将利用附件1中的详细提纲来完成并发布相关法规。
上一份报告中提出的提高透明度以促进改善PPP报告的即时措施仍然有效。提供了记入PPP项目详细财政信息的数据库模板,下一步是:(i) 在数据库中完成所有在施PPP项目的相关详细信息录入;(ii) 在预算文件中披露PPP信息;以及(iii) 在财政风险声明中报告PPP的财政风险。增强对PPP财政影响及其管理方式的透明度将有助于吸引更多高质量投标者,并可能降低政府的风险溢价和融资成本。
作为后续步骤,应由财政部(MoF)和规划部(MoP)审查PIM流程及其法律框架,以确保其与PPP的良好融合:
- 审查PIM流程,确保采用统一的方法进行项目评估和项目优先级排序与选择流程。目标是拥有评估项目的一套共同方法和项目选择的统一流程,使所有项目在采购方法上享有公平竞争环境。
- 扩大最高PPP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该委员会负责审批行政机构建议的以PPP方式实施的项目。委员会应使用统一的流程评审所有重大公共投资项目,无论其最终采购方法如何。只有最高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才能进入项目库。
- 只允许已经在公共投资流程下获批的项目才可被提议纳入PPP流程进行考虑。
- 对于那些适宜以PPP方式实施的项目,在已完成的PIM流程项目评估基础上,应增加对采购方法效率的评估(有时称为价值对于金钱评估或VfM评估)。
- 在项目评估流程中包含可行性的评估,包括PPP项目,并在所有关键阶段获得最高委员会的批准。
- 赋予财政部**“守门人”角色**,并为其建立一种机制来评估公共投资项目(包括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
特派团感谢PPP部门的出色合作和有益讨论。
附件一摘要:关于《公私合作执行条例》的增补与修订建议
此附件旨在为规范私营部门与基础设施项目、服务和公共事业领域合作的法规(第67号法律)的执行条例提出增补和修订建议。其中的解释性建议(斜体)并非计划出现在条例中。下面列出的是针对条例制定的特定建议。
第一部分:总则
- 定义:仅补充已在第67号法律中包含的定义之外的定义。
- 总则:将PIM流程作为统一公共投资管理的联系点。指出PIM流程包括准备、评估和优先排序。PIM流程应确保只有经过评估认为具有相关政策相关性、财务可行性和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才能被批准纳入行政机构的计划。若未通过PIM流程进行,则应由条例覆盖,但一旦建立PIM框架,则应由相关的PIM立法覆盖。
- 授予财政部阻止非负担得起项目上马的责任和权力。PPP批准流程也应确保只有通过PPP采购效率最高的项目才被批准实施。
- 在起草条例时考虑以下表述:“规划部应与财政部协调,评估所有由行政机构在其年度计划中提议的项目的政策相关性、财务可行性和财政承受能力。...此条款应在PIM立法中规定。”
第二部分:PPP中央单元与交易顾问的选择
- 在发布招标前,财政部应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草案,确保基于文书中规定的项目财政影响、成本和风险是可负担的。行政机构应将招标文件和合同草案(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交财政部批准,投标过程应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启动。
第三部分:招标、授标和签约程序
- 确保透明和竞争性的采购过程。
- 所有项目(无论常规招标还是限定了竞争性招标/拍卖或直接签约)在进入签约流程前须经过规定审批程序并纳入“PPP招标项目计划”。
- 有限竞争性招标/拍卖的适用条件严格且需多元审核,包括全面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评估、外部专家的质量认证、满足法定审批节点、证明市场需求紧迫性以及最高委员会/联合委员会的最终批准。
- 直接合同仅适用于证明其不可替代性并获类似严格审批的项目,同样要求下浮报价25%以上时需核实合理性。
第四部分: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的审查与解决程序 (未细节审查)
免责声明部分省略
参与国:阿富汗、阿尔及利亚、吉布提、埃及、伊拉克、约旦、黎巴嫩、利比亚、摩洛哥、苏丹、叙利亚、突尼斯、西岸和加沙、也门
技术援助接受方(TA recipient):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捐助方(Development Partners):德国、荷兰、瑞士、欧盟、法国
总结字数:566字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