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IMF国际货币组织全球_Consolidated_Regulation_and_Supervision_in_the_United_States_26页_1mb
报告摘要
美国金融体系的综合监管与监督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件探讨了美国当前的综合监管与监督体系,分析了其在金融危机后的改革需求,并提出了若干关键建议。主要内容包括美国金融监管架构的历史背景、当前监管体系的结构与功能、系统性风险的形成原因,以及如何通过改革加强监管与监督的协同作用。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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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风险的挑战:金融危机暴露了美国金融体系中少数大型复杂集团对系统性风险的潜在影响。这些集团不仅包括银行控股公司(BHCs),还包括非银行金融实体,如影子银行体系和结构化投资工具(SIV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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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架构的复杂性:美国金融体系被划分为两个主要监管圈层:内圈(政府支持的核心)和外圈(非银行金融实体)。内圈包括受联邦保险的存款机构和住房政府支持企业(GSEs),外圈则包括影子银行和其他未受联邦监管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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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与监督的分离:目前,美国有多个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如美联储(Fed)、货币监理署(OCC)、储蓄机构监管署(OTS)、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这种分散的监管结构可能导致协调不足和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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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储备局的角色:作者认为,美联储是唯一能够承担综合监管与监督职责的机构,因其具备长期的银行控股公司监管经验,并且拥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来应对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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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改革的必要性:当前的监管体系存在多个法律漏洞和例外条款,使得一些大型集团能够规避严格的监管。这些漏洞包括对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豁免,以及对不同类型金融集团的不一致监管要求。
关键信息
美国金融体系结构
- 政府支持的核心:包括联邦保险的存款机构和住房GSEs(如房利美、房地美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系统),这些机构享有联邦安全网的特权。
- 影子银行体系: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依赖批发融资,且缺乏联邦监管,包括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者、结构化投资工具(SIVs)、货币市场基金、证券经纪商、期货佣金商、衍生品公司、对冲基金等。
- “真实资金”外围:包括养老金基金、共同基金、商品池经营者等,这些机构通常杠杆率较低,且不受安全与稳健性监管要求。
监管与监督的现状
- 银行控股公司(BHCs):自1956年起受美联储监管,但存在例外条款,允许某些非银行机构(如工业贷款公司、信用卡银行)不被视为银行,从而规避监管。
- 储蓄与贷款控股公司(SLHCs):自1967年起受OTS监管,但对拥有单一受保储蓄机构的公司有豁免,使其不受统一监管。
- 金融控股公司(FHCs):在1999年《格雷姆-里奇-布莱利法案》(GLBA)中引入,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综合运营,但美联储对其监督有限,需依赖功能监管机构。
改革建议
- 消除例外条款:取消对某些有限用途银行的豁免,确保所有银行控股公司均受美联储统一监管。
- 统一监管架构:将银行和储蓄机构控股公司的监管安排统一,避免双重标准和监管套利。
- 纳入系统性非银行集团:将少数系统性非银行金融集团纳入统一监管范围,以增强系统性风险的控制。
- 强化美联储的监管职责:赋予美联储更强的执法权力,包括要求剥离业务线或子公司,以及对大型复杂集团实施更严格的监管标准。
- 建立综合监管与监督机制:建议设立一个单一的联邦综合监管计划,由美联储主导,确保信息共享、协调一致和明确的监管职责。
结构与监管框架
- 法律基础:美国的综合监管与监督体系建立在法律框架之上,包括《联邦储备法》、《银行控股公司法》等。
- 监管协调:尽管有多个监管机构,但需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以避免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
- 风险分析:系统性风险不仅来自单一实体,还可能源于集团内部的互动和外部市场行为。
结论
作者认为,尽管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危机后已进行多项改革,但仍需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强化美联储的综合监管角色,并确保所有系统性金融机构均受到统一监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应对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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