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30-清科研究中心-北京_珠海_南宁_雄安_南京发布QFLP新政_16地QFLP政策最全总结_7页_473kb
报告摘要
北京、珠海、南宁、雄安、南京QFLP新政总结
核心内容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投资者通过资格审批和外汇监管,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投资于境内股权投资基金。QFLP试点政策旨在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资参与境内股权投资市场,自2010年上海率先试点以来,已在全国16个地区落地。2021年,有5个地区颁布或修订QFLP政策,进一步推动政策的优化与普及。
主要观点
- 政策覆盖范围扩大:QFLP试点已从最初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拓展到包括优先股、债转股、可转债、私募债、不良资产、境内私募投资基金等在内的多样化投资标的。
- 准入门槛逐步降低:近年来,QFLP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要求逐步放宽,部分地区甚至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 监管架构多元化:QFLP试点通常由地方金融办、发改委、管委会等机构牵头,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形成联席工作机制。
- 投资领域差异化:不同地区对QFLP基金的投资领域有不同侧重,如部分鼓励投资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部分则允许投资更多金融类资产。
- 设立程序规范化:设立QFLP企业一般需经历“提交申请-小组评审-试点认定-工商登记-中基协备案”五大步骤,流程趋于统一和规范。
关键信息汇总
一、QFLP政策覆盖地区
| 地区 | 政策名称 | 发布机构 |
|---|---|---|
| 上海 |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 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 |
| 上海 |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 上海市政府办公室 |
| 北京 | 《关于北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管理办法》 |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 |
| 北京 | 《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 |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天津 |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 的暂行办法》 | 天津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 |
| 天津 |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 天津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 |
| 重庆 | 《重庆市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意见》 | 市金融办、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 |
| 深圳 |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 市金融办、市经贸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前海管理局 |
| 深圳 | 《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 | 市金融办、市经贸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前海管理局 |
| 深圳 | 《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 市金融办、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前海管理局 |
| 深圳 | 《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 贵州 | 《贵州省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 平潭 | 《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
| 珠海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珠海 | 《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 |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
| 广州 | 《广州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工作指引》 |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 青岛 | 《青岛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指引(试行)》 | 青岛地方金融监管局 |
| 厦门 | 《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工作指引(试行)》 |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 苏州 | 《苏州工业园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 海南 | 《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 | 省金融监管局 |
| 广西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促进QFLP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 南宁自贸区管委会 |
| 雄安 | 《河北雄安新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暂行办法》 | 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
| 南京 | 《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 |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 |
二、QFLP基金管理人要求
| 项目 | 要求 |
|---|---|
| 注册资本 | 多数地区要求150万至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广州、海南、南宁、雄安、南京无明确要求;天津、苏州要求实缴出资 |
| 出资方式 | 一般要求货币出资 |
| 出资进度 | 3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2年内到位;部分地区无明确限制 |
| 股东/合伙人要求 | 多数地区要求有股权投资经验、持有相关牌照、健全治理结构;北京、海南、南宁、雄安未设具体要求 |
| 高管人员要求 | 多数地区要求至少2名高管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2年以上高级管理经历、境内从业经验;天津对高管国籍有要求 |
三、QFLP基金要求
| 项目 | 要求 |
|---|---|
| 注册资本 | 多数地区不低于1500万美元;深圳、珠海、广州、海南、南宁、南京无明确限制;青岛、厦门不低于500万和1000万美元;天津不低于5亿人民币;北京不低于1亿人民币 |
| 投资者资格 | 境内投资者需满足净资产、单笔投资金额、金融资产等条件;境外投资者要求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万美元或1000万美元,需有投资经验 |
| 投资领域 | 须在国家允许的外商投资范围内,参照负面清单;部分鼓励投资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青岛禁止FOF形式投资 |
四、设立程序
- 提交申请:由地方领导小组受理,材料包括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 小组评审:评审时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10个工作日内开始评审,30个工作日内给出评审意见。
- 试点认定:通过评审后,由领导小组出具“同意函”或“认定通知书”。
- 工商登记:凭认定资料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中基协备案: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程序。
五、政策趋势
- 门槛降低:多数地区对外资QFLP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要求逐步放宽。
- 鼓励创新:部分试点地区鼓励投资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 政策趋同:设立程序趋于统一,备案机制逐步完善。
- 吸引外资:通过QFLP政策,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机构聚集,推动国内资本市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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