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CEPS欧洲政策研究中心_Consumer_Bankruptcy_Regimes_and_Credit_Default_in_the_US_and_Europe_25页_274kb
报告摘要
总结:美国与欧洲消费者破产制度与信用违约的比较研究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比较了美国与欧洲五国(英国、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的消费者破产制度,分析了不同国家在处理消费者债务违约方面的法律框架、趋势及影响。研究指出,美国和欧洲国家在破产制度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影响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与行为。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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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制度:
- 以消费者为中心,强调债务人获得“新开始”的机会。
- 破产程序相对宽松,允许快速债务免除。
- 破产法通过联邦法和州法共同规范,其中州法对财产豁免规定影响较大。
- 破产程序分为Chapter 7(清算)和Chapter 13(重组)两种,Chapter 7通常可在4个月内完成,且99%的债务人可获得债务免除。
- 2005年《破产滥用预防与消费者保护法案》(BAPCPA)收紧了Chapter 7的资格,但破产案件数量仍持续上升。
- 高失业率和信用违约率是推动破产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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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破产制度:
- 法律体系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权益,债务人需经历较长的“良好行为期”才能获得债务免除。
- 英国的破产程序较美国宽松,但仍有较严格的财产豁免限制,且债务人需经过12个月的“良好行为期”才能获得债务免除。
- 德国的破产程序要求6年的良好行为期,且债务免除每十年只能申请一次,社会对破产的污名化较高。
- 法国在1998年引入部分和完全债务免除,2008年通过“家庭债务委员会”处理大量债务纠纷,强调协商解决。
- 西班牙不允许债务免除,意大利没有专门的消费者破产立法。
关键信息
破产趋势
- 美国:2008年破产案件超过100万件,2009年预计达140万件。信用违约率显著上升,尤其是信用卡和住房贷款。
- 欧洲:破产案件数量相对较低,但近年来增长明显。英国、德国和法国的破产案件数量在2008年分别达到106,544件、103,085件和159,967件。
破产程序与债务免除
- 美国:
- Chapter 7:债务人可快速获得债务免除,但需经历清算程序。
- Chapter 13:债务人需制定3-5年的还款计划,可保留部分财产。
- 财产豁免金额因州而异,联邦法规定约$45,000,部分州甚至允许保留全部房产。
- 英国:
- 破产程序为12个月的“良好行为期”,之后自动免除债务(除法院罚款、学生贷款等)。
- 财产豁免有限,通常为€3,100。
- 德国:
- 需要6年的良好行为期,期间债务人需将收入交给受托人用于偿债。
- 债务免除每十年只能申请一次,社会对破产的污名化程度较高。
- 法国:
- 强调协商解决,家庭债务委员会处理债务纠纷。
- 债务人可获得部分或完全债务免除,但需通过协商或法院程序。
- 西班牙与意大利:
- 西班牙不允许债务免除,意大利无专门消费者破产立法。
信用违约与损失
- 美国:信用违约率高,尤其是信用卡和住房贷款。2009年第一季度信用卡违约率高达7.49%,导致大量债务损失。
- 欧洲:信用违约率相对较低,但仍在上升。欧元区2008年信用卡违约损失达€24.4亿,远低于美国的损失规模。
破产制度对借贷行为的影响
- 美国的快速债务免除制度可能鼓励消费者更倾向于借贷,但同时也可能增加道德风险。
- 欧洲的严格制度虽然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也可能限制消费者获取债务救济的途径。
- 破产制度的差异导致不同国家的信用损失结构不同,美国的信用损失更为严重。
结论
- 美国和欧洲国家在消费者破产制度上的设计存在根本差异,美国更注重债务人权益,而欧洲更注重债权人权益。
- 破产制度的宽松程度与信用违约率呈正相关,美国的高破产率与高信用违约率相呼应。
-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如失业率上升,破产案件数量可能进一步增加,对债权人构成更大压力。
- 破产制度的改革对消费者行为和信用市场有深远影响,需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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