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3-荣大-关于新收入准则背景下按照某一时段履行义务的问题研究_8页_831kb
报告摘要
新收入准则背景下“某一时段履行义务”的案例研究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档由李晨光撰写,主要探讨在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背景下,企业是否可以按照“某一时段履行义务”的方式确认收入。重点分析了“三条件”中的第三条:“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适用情形,并通过多个案例进行了说明。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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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业
该条款主要适用于工程类项目,如定制化设计、建造、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环境治理工程等,这些项目通常具有高度定制化、不可替代性等特点。 -
关键判断条件
- 不可替代用途: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将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 收款权利: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就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包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条款,以及在无明确约定时,可依据《合同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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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方法
- 若满足上述条件,企业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即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 若不满足条件,则应采用时点确认法,即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确认收入。
关键信息
一、案例分析
案例1:A公司
- 业务类型:定制化建造工程
- 不可替代用途:产品为定制化设计制造,具有不可替代性
- 收款条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因自身原因终止合同,需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成本及合理利润
- 收入确认方式:采用投入法,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案例2:B公司
- 业务类型:工程咨询设计
- 不可替代用途:设计成果为定制化,无法用于其他项目
- 收款条款:合同中约定客户因自身原因终止合同,需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的设计费
- 收入确认方式:采用完工进度法,按项目执行进度确认收入
案例3:C公司
- 业务类型:工程总承包
- 不可替代用途:项目为定制化非标产品,服务成果不可替代
- 收款条款:合同中约定客户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需支付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及已付款材料设备款
- 收入确认方式:采用完工进度法,按项目执行进度确认收入
案例4:D公司
- 业务类型:定制设计服务
- 不可替代用途:服务成果为定制化,不可用于其他项目
- 收款条款:合同中约定已支付款项无需退回
- 收入确认方式:2017-2019年按时间段确认收入,2020年1-6月因未完成交付,按时间点确认收入
案例5:E公司
- 业务类型:环境治理工程
- 不可替代用途:服务内容高度定制化,仅适用于特定项目
- 收款条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终止补偿,但客户终止合同将面临违约责任
- 收入确认方式:采用完工进度法,依据客户确认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总结要点
- 适用性:该条款适用于具有定制化、不可替代性特征的工程类项目。
- 不可替代用途是判断是否在某一时段履行义务的核心依据之一。
- 收款权利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通过《合同法》主张权利。
- 收入确认方式应与履约进度相匹配,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 案例多样性:不同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式,但均以满足新收入准则的条件为前提。
作者信息
- 姓名:李晨光
- 微信:Icg13488888666
- 邮箱:Ic930322@163.com
- 研究方向:法务、业务、财务
业务合作信息
- 业务合作联系人:yxw2117
- 业务简介:分析报告业务致力于以实务案例的形式为客户上市过程中的专项问题提供信息支持,出具相关的市场信息分析报告
- 主页链接:http://doc.rongdasoft.com/report#/report
法律法规依据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一条
- 《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条款
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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