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普华永道中国_资产管理行业增值税补丁文件压哨发布意不意外惊不惊喜_5页_444kb
报告摘要
资产管理行业增值税政策总结
核心内容
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对资产管理行业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首次在税收文件中正列举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的范围,标志着资管行业增值税政策的进一步细化。
主要观点
- 增值税纳税义务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 过渡期安排: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不缴纳增值税,已缴纳的可在后期抵减。
- 核算方式灵活: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不同选择对税负有显著影响。
- 政策延后:56号文的执行日期被再次延迟,显示出政策制定者对资管行业复杂性的考量。
关键信息
适用范围明确
56号文首次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的范围,包括:
- 管理人: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 资管产品: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核算及征管要求
- 管理人需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应税销售额,正负差按盈亏相抵计算。
- 年末负差不得结转下一年度,管理人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方式。
简易计税
- 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适用3%简易计税方法,减轻了管理人对进项税额分摊的复杂操作。
- 该方法有助于投资者更准确地预测税后净收益,但也表明政策仍可能在未来进行调整。
执行期限
- 56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资管产品在该日期前的应税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 这一延迟为行业提供了更充分的准备时间,也反映出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协调与讨论。
待明确问题
尽管56号文对资管行业增值税进行了明确,但仍存在以下待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 私募基金的纳税主体身份:私募基金是否仍以管理人为纳税人,或是否应按3%征收率处理。
- 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的范围是否包括56号文提及的其他类型资管产品。
- 开放式产品赎回差价:投资者在开放期间的赎回是否可视为“持有至到期”,从而不视为金融商品转让。
- 浮盈浮亏的处理:执行日前形成的浮盈浮亏是否应计入当期应税销售额,如何与分别或汇总核算结合。
注意要点
56号文的实施要求管理人做好以下应对工作:
- 梳理自身业务,明确纳税义务及适用规则。
- 合理规划和调整资产管理合同中的涉税条款。
- 制定符合会计准则与资管产品运作特点的增值税核算方案。
- 选择适合的核算方式,分别或汇总核算。
- 系统改造以适应新的税务要求。
- 密切关注政策执行口径及后续文件。
政策背景与影响
- 营改增背景: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资管行业面临重大税务调整。
- 政策延续性:56号文是对140号文和2号文的进一步细化,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对行业反馈的重视。
- 行业影响:政策的明确有助于管理人合规纳税,投资者计算收益,但也带来了新的税务挑战和不确定性。
结语
56号文的发布标志着资管行业增值税政策的重要进展,但仍存在若干待解决的问题。建议管理人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做好税务筹划与系统准备,以应对未来可能的调整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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