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研报客](https://pc.yanbaoke.cn)** # 石化行业 税务合规报告 2026 华税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 石化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6) # 前言 石化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税务合规问题在日益严峻的监管环境下备受关注。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持续深化,中央层面高度聚焦成品油消费税监管,多部门协同出台配套政策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以数字化手段深化“以数治税”应用,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查处力度持续加码,石化企业正面临新一轮系统性的涉税风险升级。 从行业实践来看,当前石化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呈现鲜明的类型化、链条化特征。具体而言,生产企业以“逆向变票”逃避消费税的风险案件高发,即通过变更品名将应税成品油伪称为非应税化工产品销售;贸易企业风险核心为“变名、过票、错配”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零售端加油站则以隐匿收入、技术作弊篡改数据等偷逃税款。此类风险不再局限于单一环节,而是沿产业链上下游传导扩散。面对新的监管环境,企业需精准把握产品税务定性边界,同时重点把控电子运单、磅单等物流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防范信息失真引发的监管核查风险。加之数电发票全面推行、智慧税控平台全域覆盖应用,企业进销存全链条数据已纳入实时监管,因此企业健全台账凭证体系、确保数据可追溯可核查,也已成为应对监管、防范风险的基础。 《石化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6)》是基于华税对石化行业持续多年深入观察以及2025年石化行业涉税案件代理经验的深刻总结而编制的法律研究报告,旨在揭示石化行业涉税案件处理现状和查处趋势,分析石化行业主要涉税风险变化,并提出辩护策略与合规经营建议,以期为石化企业防范化解涉税风险提供有益指导。 # 目录 一、2026石化行业税收征管趋势 二、最新石化行业重点税收政策 三、石化企业主要税务风险与典型涉税案件 四、石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五、2026石化企业税务合规建议 # 一、2026石化行业税收征管趋势 # (一)税务总局党委《关于二十届中央第三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请输入您要搜索的内容 English 本站热词:发票 小微企业 个人所得税 发票查询 社保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新闻发布>税务新闻 #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委员会关于二十届中央第三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5-09-22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字体:大中小】 打印分享到: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24年4月15日至7月20日,中央第一巡视组对税务总局党委开展了常规巡视。2024年10月21日,中央巡视组向税务总局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按照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2024年4月15日至7月20日,中央第一巡视组对税务总局党委开展了常规巡视,并于同年10月21日反馈了巡视意见。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了整改进展情况通报,显示税务总局党委已全面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围绕中央部署有力有序推进各项整改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巡视整改中,成品油行业的税收监管被列为重点事项之一,反映出中央对该领域税收问题的高度关注。通报指出,税务总局已采取措施持续加强成品油行业税收监管:一是发布三项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口径;二是研究修订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三是制发《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这些举措精准针对成品油行业长期存在的税企争议,体现了中央通过巡视整改推动税收法治化、规范化的决心,也释放出进一步强化石化行业税源监管、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税收环境的明确信号。相关企业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适应监管趋势,筑牢税务合规根基。 # (二)政策监管:多部门相继出台政策构建监管体系 2025年,国务院、税务总局、商务部等多部门围绕石化行业税收监管,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政策,涵盖成品油流通、涉税检测、行业稳增长等多个维度。展望2026年,这种多部门协同、强化全链条税收监管的趋势预计将持续深化。 石化行业企业须密切关注这些政策,并积极评估其在税务合规与管理层面带来的深远影响。 # 1、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www.gov.cn 首页 | 简 | 繁 | EN | 登录 | 邮箱 | 无障碍 首页 $>$ 政策 $\rightharpoondown$ 国务院政策文件库 $\rightharpoonup$ 国务院文件 索引号:000014349/2025-00026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字号:国办发〔2025〕5号 字号:默认大超大 收藏 留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与国民经济运行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为进一步健全成品油流通管理体系,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近年来,我国成品油流通领域的政策导向已从“严准入”逐步转向“宽准入与强监管并存”。2025年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为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致力于构建一个覆盖成品油批发、仓储、运输、零售的全链条监管体系,推动行业进入全方位、可追溯的精准监管新阶段。 《意见》明确要求,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须持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并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后,方可在税务部门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同时,《意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台账管理规定,真实完整地记录并上报油品购销存数据,完善成品油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等全流程凭证档案,确保账册完备以备核查。此外,通过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税务部门将深化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应用,实时掌握从生产到终端销售的完整流通数据,实现对全链条的动态数字化监控。这意味着,成品油行业从源头到终端的每一个环节,都将面临更为严格和透明的税收监管。 # 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针对行业内一些企业通过将成品油转化为名义上的“非应税产品”以规避消费税的现象,2025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条,详细规定了实施检测的主体、检测方式、检测费用承担、税务机关启动检测的情形、取样方法、检测程序与要求、复检条件与程序以及检测结果处理等内容,为涉税产品的界定提供了操作指南。 《暂行办法》将产业链上下游全面纳入监管范畴,涵盖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仓储企业以及成品油涉税产品使用企业。受检产品范围广泛,涵盖了所有可能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油品,并明确了拒检后果与复检流程等。在此背景下,准确界定产品性质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以往税企之间围绕产品是否应税的争议,将获得更明确的解决依据。企业需高度重视并精准把握该文件要求,正确区分应税与非应税产品,这已成为征纳双方共同遵从税法规定、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的重要基础。 # 3、商务部发布《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发布 来源:条法司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5-08-01 17: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〇二五年第4号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二五年第4号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7月21日商务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2025年8月1日,商务部正式发布《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此举既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前述《意见》的具体部署,也旨在进一步完善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推动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管理办法》涵盖总则、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其中明确,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实施备案管理,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同时,《管理办法》建立了严格的企业经营规范,要求企业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并要求企业每月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推送上月度油品购销存数据。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不予备案及撤销备案回执、不予许可、撤销许可、行政处罚等情形,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信用等级评价,并依据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差异化监管。这进一步强化了税收合规在整体经营评价中的权重。 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 首页 组织机构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工信数据 首页 $\rightharpoondown$ 政务公开 $\rightharpoonup$ 政策文件 $\rightharpoonup$ 文件发布 $\rightharpoonup$ 通知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 标题: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信部联原〔2025〕195号 成文日期:2025-09-02 发布日期:2025-09-25 发布机构:原材料工业司 分类:原材料工业管理产业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5〕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5年9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工信部联原〔2025〕195号),旨在破解行业发展瓶颈,促进石化化工行业平稳运行和结构优化升级。 《方案》在主要目标中提到,“2025—2026年,石化化工行业增加值年均增长 $5\%$ 以上,经济效益企稳回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精细化延伸、数字赋能和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提高,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明显,化工园区由规范建设向高质量发展迈进。”《方案》提出的五大工作举措紧密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型升级、市场拓展、发展载体建设和开放合作展开。这些举措不仅直指当前行业面临的产能过剩、供需失衡等挑战,也为各类企业提供了差异化的发展路径,体现了从追求规模速度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的导向。在此背景下,行业的壮大与升级必然伴随着监管的同步完善,企业应主动构建与行业发展进程相匹配的、稳健高效的税务合规体系。 # 5、国家发改委发布《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5号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0月28日第2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5年10月30日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5号)于2025年11月13日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界定的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是指为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提供管道输送、储存、装卸、气化等服务的管道、储罐和附属设施。《管理办法》是深化油气体制改革、完善市场体系、加强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运营活动,从而为保障国家油气安全、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与2014年施行的管理办法相比,新版《管理办法》进行了系统性修订,规划体系更加完善,其将油气基础设施规划单独成章,并明确要求跨境、跨省管道项目必须纳入全国统一规划后实施,地方不得自行分段规划与审批。这一规定从源头保障了“全国一张网”的统一性与完整性,有助于避免因分段规划导致的管网连接不畅,从而为全产业链稳定运行及税收监管的有效实施奠定基础。此外,《管理办法》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油气储备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这将为民间资本提供新的投资渠道,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对石化企业而言,基础设施的规范化、透明化建设和运营,意味着原料与产品流转路径更加清晰、数据更可追溯,这为税务部门实施精准、高效的税收监管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 (三)智慧监管:以数字化手段深化石化行业“以数治税” 石化行业税收监管将全面依托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一步向数字化、智能化纵深发展。各地智慧监管平台通过强化数据采集、风险预警与精准执法,结合数电发票的全面推广,正逐步构建起覆盖全链条的数字化税收监管体系,持续 压缩企业涉税违法的操作空间。 # 1、数电发票深化应用,成品油模块监管趋严 2024年12月1日,数字化电子发票在全国正式推广,标志着税收征管方式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型。依托“数电发票+大数据”的监管模式,税务部门能够精准识别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税务违法风险点,并自动推送预警,尤其对于进项与销项不匹配、销项或进项税额激增的石化企业,其面临的税务风险大幅提升。目前,全国多地已凭借这一监管模式,成功查获多起石化行业虚开发票案件。 进入数电票时代,成品油企业需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中的“成品油业务”模块处理各类成品油相关事项。其中,成品油经销企业可借助模块内的“成品油库存汇总台账”功能,实时查询企业所有油品的进、销、存数据,还能下载查看每笔进销业务的详细明细。平台系统的迭代升级,对库存数据余额是一次重大考验,也让发票使用与监管变得更为严格,有助于进一步强化成品油消费税监管。 此外,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纳税人实施发票额度动态管理,税务系统会根据企业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自动授予并灵活调整开票额度。对于存在涉税风险的企业,系统将自动调减甚至归零其发票额度,形成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例如,企业若存在长期欠税、连续12个月无开票行为等情况,发票额度将直接归零;若出现进销项不匹配问题,发票额度也会被严格限制。 # 2、地方智慧税控平台密集落地,实现全链条数据穿透 首页 信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首页>新闻动态>基层动态 商洛税务:搭建加油站智慧监管平台实现成品油购销存全链条智能化管理 发布时间:2025-08-07 10:18 访问次数:60 来源:商洛市税务局 字体:[大][中][小] “以镇安县木王镇的加油站为例,距离县城90多公里,以前我们去那里核查加油站进销存数据,路上来回至少需要半天时间。”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镇安县税务局干部王波说,“自今年4月开始引入智慧监管平台,我们通过电脑就能实时查看每家加油站的加油记录和储油罐储油量,改变了以往费时费力的低效率工作模式。” 为防范加油站涉税风险,各地正积极探索智慧监管模式。2025年4月,商洛市税务局联合发改、交通运输等11个部门,搭建了“商洛市成品油加油站智慧监管平台”。该平台通过智能监控点、加油机税控采集器、液位仪数据采集器等设备,对全市91个社会加油站进行全天候监测,实时采集每笔交易的油品、金额、车辆等信息,并借助AI技术分析车辆轨迹和库存变化,实现了成品油购、销、存全链条的可视化穿透式管理。平台运行以来,已推动20户次企业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截至2025年6月,当地社会加油站申报销售额同比增长 $43.58\%$ 中国证券報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Liaoning Provincial Tax Service,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 朝阳 工作动态 抖音 微博 微信 # Q搜索 请输入关键字 本站热词:减税降费个税增值税小微企业发票 首页 信息公开 首页>朝阳市>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 龙城税务:数治“油”弊破痼疾 智管赋能筑公平 发布时间:2025-05-09 14:26 来源:龙城税务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上班后,朝阳市龙城区税务局青年干部勾东一习惯地打开“朝阳市智慧物联网云平台”的页面,视线被电脑屏上一条跳动的预警提示锁定某加油站液位仪库存与销售数据相差1028升。他迅速联动市场监管部门突击检查,查实该站通过“体外循环”私售油品,追缴税款及滞纳金2523元。“过去人工筛查耗时数周,如今数据实时报警’,效率提升数十倍!”勾东一的感叹,道出数字化监管正发力破局。 辽宁省朝阳市则构建了“加油站智慧物联网管理云平台”,该平台以“五点数据采集+AI交叉验证+安全加密传输”为核心,通过在加油机的报税口、显示屏、编码器、抬挂枪及油罐液位仪五个关键点位安装智能设备,实时采集交易数据、油枪计量、库存等数据信息,并同步对接公安“天网”系统,结合数据交叉分析精准识别体外循环、篡改数据、私售走私油等违规行为。数据经加密后实时上传至政务云,并与税务系统对接,实现对成品油零售的实时监管与智能预警。 此外,各地成品油智慧监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也在加快落地。陕西韩城的税控平台经过一年运行,被称为“加油站24小时不眨眼的税收哨兵”;甘肃临夏建成了全省首个成品油智慧监管云平台,推动税收监管智慧化;山西临汾、宁夏固原等地也纷纷建立起类似的数字化监管机制。 #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 #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Shaanxi Public Resources Trading Center 城市 请输入关键字或办件编号 从地方政府动态来看,相关系统建设持续推进。渭南市已启动渭南市成品油综合服务智慧监管平台项目的公开招标;十堰市则印发了《十堰市推进成品油智能化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十政办发〔2025〕32号),明确要建立跨部门、全链条的智慧监管机制,并成立了由商务、税务、发改、公安、财政、交通等多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细化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实施。 # 十堰市人民政府 www.shiyan.gov.cn 请输入您要搜索的内容 低空经济 西十高铁 社会保障 公积金 绿色低碳 首页 要闻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一网通办 公众参与 便民服务 数据发布 大美十堰 十堰站群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成品油智能化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table><tr><td>索引号</td><td>000014349/2025-38613</td><td>文件类型</td><td>通知</td><td>发文单位</td><td>市人民政府办公室</td></tr><tr><td>发文字号</td><td>十政办发〔2025〕32号</td><td>发布日期</td><td>2025年08月26日 10:56:09</td><td>效力状态</td><td>有效</td></tr><tr><td>主题分类</td><td>石油与天然气</td><td></td><td></td><td></td><td></td></tr></table> 总体而言,全国范围内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正在加快推进,石化行业正步入数字化精准监管新阶段。在此背景下,企业须将按期、准确、合规申报作为经营管理的必要环节。任何违规行为都更易被系统识别,从而直接引发税务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 (四)多部门合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查处力度不减 # 1、税务总局明确将加力查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请输入您要搜索的内容 English 本站热词:发票 小微企业 个人所得税 发票查询 社保 202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上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税收法治观,突出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这一主攻方向,深入实施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加力查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推进经济税收秩序更加健康规范。这一表态表明,税务部门在2026年将继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石化行业作为重点监管领域,涉税监管将持续从严,并可能根据每年监管重点进行动态调整。 # 2、广西跨部门合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网 数字经济 china.com.cn szjj.china.com.cn china.org.cn 站内搜索 首页 资讯 政策 观点 视频 直播 数字管理 数字技术 数字服务 数字能源 数字人事 智库 题 双 新闻 首页 $\tilde{\mathbf{\alpha}}_{\mathrm{max}}$ 资讯 # 广西跨部门合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取得实质性成效 发布时间:2025-11-28 14:49:41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吴一凡 今年以来,广西税务部门按照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不断优化稽查执法方式,持续健全与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工作机制,联合多部门在数据共享、分析研判、联合打击等方面协同发力,深入推进“联合利剑2025”行动,聚焦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高风险加油站偷逃税等重点领域,密织综合监管防护网。 广西税务部门积极落实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不断优化稽查执法方式,持续健全与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常态化联 合打击工作机制。各部门在数据共享、分析研判、联合打击等方面协同发力,深入推进“联合利剑2025”行动,聚焦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加油站偷逃税等重点领域,织密综合监管网络。截至2025年10月底,广西税务稽查部门共立案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1300余户,定性对外虚开、取得虚开发票近8万份,价税合计约200亿元。在成品油行业监管方面,广西税务部门联合商务、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单位开展专项整治,2025年以来已对百余户高风险加油站立案检查,查补总额超1亿元,并曝光2起加油站涉税违法典型案例。这一实践也反映了全国多部门协同治税趋势在地方的深化落实。 # 3、湖南税务与交通部门推进数据共享与联合监管 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与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明确将在部门信息共享、税费监管共治、行业发展共促、部门执法共联等8个方面深化合作。双方将依托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动道路运输经营、货物电子运单、企业发票开具、纳税信用等级等数据信息的在线互联互通,并联合开展货运物流行业税费风险管理,实行成品油行业全链条、一体化、穿透式监管,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上述举措充分表明,跨部门协作机制正持续健全,信息共享的覆盖范围不断拓展,联合监管的协同合力进一步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在石化行业领域,电子运输轨迹已成为税务机关核查货物流向、验证物流环节业务真实性的关键依据,这一监管趋势需引发行业重点关注。此外,电子运单的规范管理与企业磅单的合规留存同样不容忽视。从业务本质来 看,电子运单仅能客观反映货物的物理流转轨迹,难以完整还原货物购销交易的全流程与核心细节。尤其在大宗商品贸易场景中,货物直接送达终端用户但货权经多次转移的情形较为普遍,中间贸易环节的客观存在与单一运输终点之间并不存在逻辑矛盾,不能简单将二者直接绑定判定。更为关键的是,电子运单本身存在信息失真的固有风险,驾驶人随意填报等情况可能导致运单内容与实际不符。因此,税务机关在监管实践中,不宜在未核查企业出货时实际装载货物与运单填报内容一致性的前提下,仅依据单一电子运单就对货物品名作出认定。 # (五)加油站偷逃税高压整治,税务风险持续加码 近期税收查处数据显示,加油站领域涉税监管持续处于高压态势,且打击范围呈扩大趋势。预计2026年,监管重点将进一步聚焦技术作弊、虚假申报等违法手段,同时执法范围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这意味着,涉税风险已不再局限于加油站单一主体,而是逐步向成品油生产、运输、设备改装及软件服务等上下游环节扩散。 1、涉税数据:查处规模持续上升,2026年违法数据可能继续扩大 2025年,税务部门联合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持续加大对加油站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数据显示,2025年1月至11月全国共查处高风险 加油站3904户,查补税款41.63亿元。与往年相比,2024年全年查高风险加油站2722户,查补税款57.89亿元;2023年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期间检查利用加油机作弊偷逃税款加油站609户,查补税款19.61亿元。 需关注的是,2025年前十一个月查处的加油站数量已超过2024年全年,增幅达 $43.4\%$ 。尽管目前查补金额低于上年全年,但考虑到年末通常是执法攻坚期,全年总额仍可能进一步上升。基于当前的查处趋势,预计2026年随着监管持续深入,更多违法行为将被揭露,相关涉税数据规模很可能再进一步扩大。 # 2、案例趋势:作弊手段科技化,偷逃税呈现链条化特征 要 深度 直播 视频 # 国际 财经 视听 科技 更多 # 焦点访谈|偷油又偷税!总台曝光问题加油站作弊“花招” 央视新闻 2025-11-19 22:15 澎润质量观> 字号 加油站偷逃税手段日益趋向技术化、隐蔽化。2025年1月,央视曝光95起加油站案偷逃税7.9亿元,起底背后黑色利益链。今年11月,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再度曝光问题加油站作弊“花招”,部分加油站通过在后台电脑加装作弊软件,直接控制加油机偷油比例,并同步篡改税务申报数据。例如,某加油站7月实际销售额850万元,通过作弊系统仅申报77万元,偷逃税款近800万元。 此类作弊行为已呈现集团化、链条化运作特征,形成从软件开发、设备改装到违规运营的完整黑色产业链。2025年5月,警方侦破一起全国性作弊软件案件,该软件公司勾结加油机制造厂家,在计量系统预留后门方便作弊,累计向21个省市销售作弊软件360余套。目前市场上已发现多种加油机作弊软件,为应对监管,这些软件也在快速更新迭代。 # 3、地方检察院创建“无票加油”偷逃增值税监督模型 # 公益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办案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6日 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公益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办案典型案例中,“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偷逃成品油增值税行政公益诉讼案”引人关注。针对加油行业通过“无票加油”销售模式隐瞒收入、偷逃成品油增值税等违法情形,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比对应缴税款与实缴税款差异,锁定偷逃税款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胶州市检察院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辖区独立核算加油站基本信息;从金融机构调取交易流水,通过设置“油”“货款”“采购”等关键词,结合交易时间、金额波动规律,精准筛查出与成品油销售高度关联的有效数据,还原真实销售轨迹,精准核算应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向税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税务机关及时排查问题,依法征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做好源头防控工作。截至2024年9月,胶州市通过该模型累计追缴税款8731.4万余元。可以看到,不仅税务系统在建设智能税控平台,检察机关也通过大数据模型介入监管,进一步压缩了加油站通过“无票销售”偷逃税的操作空间。 # 4、整治偷油逃税,山东实现加油站数字税控管理全域覆盖 中国证券報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Shandong Provincial Tax Service,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抖音 微信 微博 请输入关键字 Q搜索 本站热词:个税小微企业发票 首页 信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首页>新闻动态>媒体视点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加油站数字税控管理 # 【中国财经报】整治偷油逃税山东亮出“撒手锏” 发布日期: 2025-12-09 来源:【中国 【经报】 字号:[大 [中][小] 【打印 本页】 【正】 分享: 山东省作为地炼大省,为强化加油站税收监管,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加油站数字税控管理。硬件上,在加油机编码器、税控口和油罐液位仪上安装数据采集装置,依托物联网实时汇聚进销存全量数据。软件上,自主开发数据管理平台,对 加油站的销售数据进行毫秒级抓取,通过加密传输和云端整合,确保数据无法篡改、无一遗漏。其中,数据采集器能精准识别税控芯片与编码器,这两样设备是加油机的“身份证”,每一笔加油业务的油品类型、单价、油量、金额等数据,都能被实时捕捉记录。油罐液位仪则实时显示各类成品油的油位、温度、容量、密度等数值。该系统不仅能采集进油数据,还能与加油机的销售数据实时比对,形成进油、销售、库存的数据闭环。一旦进销存数据不匹配,系统会自动预警。通过前述举措的部署,有效提高了成品油行业的税收征管水平。 # (六)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改革尚在酝酿 新闻中心 > 您当前的位置:专栏动态 > 全力打造提质增效“精进版” 奋进新时代·专家看两会 汇聚共识统筹谋划推进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落地 中国石油新闻中心 发表日期:2025-03-10 11:15 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公司治理与企业管理研究所高级经济师夏初阳 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2025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年度任务时再次强调,要“加快推进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增加地方自主财力”。中央层面的连续部署,持续释放出消费税改革将加速推进的明确信号。 消费税作为我国第三大税种,其收入目前主要来自生产环节。其中,烟、酒、成品油、小汽车四大品目贡献了超过 $90\%$ 的消费税收入,因此改革也自然围绕这些重点品目展开。此次改革的核心在于“后移”与“下划”,所谓“后移”,是指将征税环节从生产端向后推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下划”则意味着这部分税收收入将划归消费发生地的地方政府。举例来说,如果成品油消费税后移至零售环节,那么山东某炼厂生产的汽油销售到河北的加油站后,消费税将改由河北的加油站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不仅能更准确地将税源与消费地挂钩,也从制度设计上为解决生产环节长期存在的“变名销售”逃税难题提供了可能。 从现实条件看,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已具备较为成熟的技术与监管基础。近年来,全国统一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全面上线、加油站税控系统广泛推 广应用,特别是2025年以来多部门密集出台政策强化全链条监管,共同为征收环节后移提供了必要的技术和制度支撑。 若此项改革落地,将对行业各参与方产生深远影响。对于炼化等生产企业而言,最直接的利好是出厂环节不再承担消费税纳税义务,这将显著缓解企业的资金占用压力,改善现金流状况。与此同时,传统炼化产业聚集地的地方政府则可能面临税源流失的挑战。对于批发和零售企业来说,其将成为消费税的直接纳税人,虽会增加合规管理成本,但也使所有市场主体在同一纳税环节竞争,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面对这一可能的重大变革,建议相关企业未雨绸缪,密切关注政策动态,主动评估其对自身商业模式、定价策略、现金流及税务合规体系的综合影响,为适应新的监管与市场环境做好充分准备。 # 二、最新石化行业重点税收政策 # (一)《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解读 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围绕五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一条具体举措。其中,针对成品油流通中突出的涉税问题,文件重点部署了四项关键监管措施。 # 1、将行政备案回执作为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的必要条件 《意见》此次明确,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需持经营范围包含相关业务的营业执照,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持备案回执到税务部门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换言之,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要开具成品油模块,现在需要符合特定条件,也即持备案回执开通,过往个别企业随意申请开通模块的做法将得到遏制。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关注两点:一是各地对备案材料、流程的具体要求可能存在差异;二是新规可能触发对已开通模块企业历史资质的追溯核查。建议相关企业主动核查自身证照的齐全性与有效性,及时补全或更新资质。对于尚未取得或相关许可已过期的企业,应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并取得许可,在手续完备前不应从事相关业务。 # 2、建立和完善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可追溯 《意见》强调企业要严格落实成品油台账管理规定,据实核算并上报油品购销和出入库数据,完善成品油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保存完整账册备查。此外,散装汽油购销需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监管部门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方式,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完整的购销、出入库台账,保存检验报告等凭证备查,并接受“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3、明确跨部门全链条共享企业信息和关键数据 在数据监管方面,《意见》明确要求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应用。各部门需定期归集共享企业基本信息,探索采集油罐液位监测数据,深化炼化企业生产数据以及加油站进销存等关键数据共享,同时切实保障数据安全。这一举措旨在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形成覆盖全链条的数据监控网络。这一共享机制为税务机关提供了强大的数据支撑,使其能够更精准地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可追溯油品来源与流向,打击“变票”“过票”等偷逃消费税行为。 # 4、严禁以“新能源”名义违规经营汽柴油等不法活动 《意见》还指出,严禁以“新能源”、“替代能源”等名义销售以汽油或者柴油为主要成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车用燃料,严肃查处油品质量不达标、非法调和成品油、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给成品油零售商或者发动机燃料使用方等行为。文件要求各地对此类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并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及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对于以往可能涉及以“新能源”等名义销售传统油品的企业,建议进行业务合规性审查,尽快调整业务模式,追溯历史交易,避免引发补税、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 (二)《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石化行业专业性强、产品种类繁多,且部分产品性质相似。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将成品油转化为名义上的非消费税应税产品,从而规避消费税缴纳义务。与此同时,税企之间关于某些石化产品是否属于应税范围的争议也屡见不鲜,例如新能源动力液、环保矿物质油是否按应税汽柴油标准征税,宁波博汇案所涉及的重芳烃衍生品是否应按重芳烃税目征税等等。为规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 1、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的实施主体 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经商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同意后,也可联合开展检测工作。同时,税务机关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认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认可),并具备相应的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能力。 # 2、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的范围 从受检对象看,既包括成品油生产企业,也包括成品油经销企业、仓储企业和成品油涉税产品使用企业。从受检产品看,包括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可能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各类产品,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下脚料、废料等。此外,税务机关在必要时可一并对企业生产装置和工艺流程进行核查。 # 3、受检单位拒检的法律后果 受检单位如果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阻碍或者不配合取样等情形的,将被视为拒检行为。受检单位存在拒检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检测结论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并按照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下调,甚至被评定为D级纳税人,进而对其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影响。 # 4、受检单位的权利救济方式 受检单位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进行复检的决定。复检既可由原检测机构继续进行检测,也可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税务机关将结合检测结论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综合研判并形成对受检单位生产经营的成品油涉税产品的处理意见。对于拒检的产品,税务机关可依据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销售流向等情况,直接判定是否应当缴纳消费税。受检单位收到税务部门书面意见后,如对税务机关的涉税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 (三)《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5号文精神,规范国内成品油市场秩序,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出台了《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成品油流通管理的总体要求、经营备案与许可、企业经营规范以及部门监管职责等进行了系统规定。 # 1、明确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具体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了成品油经营的备案与许可程序。对于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需持有相关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的,将生成备案回执,并推送有关部门。该备案回执有效期一般为3年,且不得超过相关许可证的有效期。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需在30日内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对于零售经营,企业需向零售网点所在地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信息将被推送至有关部门。《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不予备案及撤销备案回执、不予许可、撤销许可、注销许可等具体情形,形成有进有出的管理闭环。 # 2、完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台账管理与信用监管 在台账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据实核算数据,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企业需每月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推送上月度油品购销存数据,并在年度检查中提交上一年度台账信息。对于未按要求建立台账或者台账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在信用监管方面,《管理办法》推动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依法纳税、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对企业划分信用状况等级,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这一机制有助于将监管资源重点投向信用等级较低、违规风险较高的 企业,提升行业整体合规水平,并为税务等部门精准执法提供支持。 # 3、推动部门间加强数据共享与智慧监管 《管理办法》强调加强部门协同与数据应用。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归集整合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和经营数据,加强部门间产业链上下游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推进智慧加油站、成品油流通大数据管理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涵盖批发、仓储、零售等环节的动态监管体系,提升成品油流通领域数智化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成品油经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不报送油品购销存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4、明确成品油范围,打击变名销售等违法行为 《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对“成品油”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以上述油品为主要成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这一定义与此前税收政策的口径相衔接,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纳入成品油监管范畴,从而压缩了企业通过模糊产品名称规避税收监管的操作空间。 同时,该办法与此前发布的《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形成监管合力。实践中,若对某一产品的性质产生争议,税务机关可依法启动检测程序,依据产品的实际物理化学特性与使用功能,判定其是否属于应税成品油,以防止经营者通过“变名销售”等手段偷逃税款。这一系列制度安排,有助于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更有力地打击各类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 # (四)《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修订完善正在路上 # 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6月30日 2023年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将17类油品将列入成品油税目,等同成品油征收消费税。这些产品被划分为三大类,分别按照汽油、溶剂油和石脑油的子税目来征税。这次调整是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财税〔2008〕第167号)的一次重要补充,本质上看是进一步明确了财税〔2008〕167号确定的成品油征税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在巡视整改情况通报中提出“研究修订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这意味着随着行业技术和产品形态的不断发展,未来对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目界定及认定规则的调整和完善可能还会继续,相关企业需要对此保持密切关注。 # 三、石化企业主要税务风险与典型涉税案件 # (一)生产企业“逆向变票”案件多发 近年来,税务机关持续加强对石化生产企业的税收监管,其中“逆向变票”类纳税调整和偷税案件呈多发态势。这类案件通常表现为,生产企业通过变更产品名称等方式,将本应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伪装成非应税化工产品进行销售,以达到少缴或不缴消费税的目的。 1、税局认定碳五重质烃属应税产品,上市公司补缴消费税1.66亿 #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暨补缴税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永清”)于近期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稽税通[2025]20号)(以下简称《通知书》),并就《通知书》相关内容进行了自查以及税款补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自查及税款补缴情况 经自查,诚志永清需对碳五重质烃产品补缴消费税、税金附加及相关滞纳金, 2025年5月,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子公司因碳五重质烃产品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消费税及滞纳金合计约1.66亿元。碳五重质烃作为石油炼化副产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本案中,税务机关很可能依据其技术指标符合石脑油标准,将其纳入应税范围,而企业此前可能将其视为非应税的化工原料,从而未做应税处理。该案例延续了近年来的监管趋势,无论企业对产品如何命名,只要其技术特性符合应税成品油标准,均可能被追征消费税。此前博汇股份因重芳烃衍生品补缴数亿元税款,也属于类似情形。 # 2、山东税局查处一起成品油生产企业逆向变票偷税案件 中国证券報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Shandong Provincial Tax Service,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抖音 微信 请输入关键字 图 微企业发票 Q搜索 <table><tr><td>首页</td><td>信息公开</td><td>新闻动态</td><td>政策文件</td><td>纳税服务</td><td>互动交流</td></tr></table> 首页>新闻动态 $\rightharpoondown$ 税务新闻 # 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成品油生产企业偷税案件 发布日期:2024-01-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分享: 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在开展相关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经税务部门督促辅导后,仍通过将消费税应税产品变名为非应税产品销售、进行虚假申报等违法手段,少缴消费税等税费1.54亿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 2024年1月,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成品油生产企业偷税案件。涉 案企业通过将消费税应税产品变名为非应税产品销售、进行虚假申报等违法手段,少缴消费税等税费1.54亿元。税务机关依法追究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2亿元。 # 3、某公司生产销售“环保矿物油”被追征消费税 2024年,广西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环保矿物油”经检测具有柴油属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消费税应税产品,要求企业自开始销售之日起补缴消费税及滞纳金。该案例说明,税务机关认定某一油品是否属于应税汽柴油,并不直接套用汽柴油的国家标准,而是着重考量其关键指标和使用功能。市场部门可能将某一类油品其定性为伪劣汽柴油,但税务机关可根据消费税的政策规定将其界定为应税汽柴油征税。“伪劣产品”、“不达标准”不能成为阻却征税的理由。 总体来看,当前税务机关对“变票”行为的稽查重点,从下游贸易企业逐渐向前端炼化生产企业延伸。地炼企业销售“白油”“环保矿物油”等名义产品的行为,被稽查的风险显著增加,可能涉及补税、罚款乃至刑事责任。 此外,车辆GPS轨迹、电子运单等物流信息已成为税务核查的重要线索。若产品名义流向与实际轨迹明显不符,例如名义上的“化工产品”实际运至加油站,极易引发税务机关对“逆向变票”的怀疑与调查。生产企业应重点关注产品实质与税收处理的合规性,避免因名称误导而引发重大税务风险。 # (二)贸易企业变名、错配、过票虚开案件多发 在石化行业,除生产企业外,商贸领域的“变票”“错配”“过票”等虚开行为也是税务监管的重点。这类案件通常表现为企业通过伪造交易、变更货物品名等方式,掩饰真实业务,帮助上下游业务单位偷逃消费税、虚抵增值税。 # 1、东营税局查处一起石化商贸企业电子发票“变名虚开”案件 <table><tr><td>首页</td><td>信息公开</td><td>新闻动态</td><td>政策文件</td><td>纳税服务</td><td>互动交流</td></tr><tr><td colspan="6">首页>新闻动态>媒体视点</td></tr></table> # 【鲁网】虚假交易背后的“货证迷踪”——揭秘东营已辛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 # 税专用发票案 发布日期:2025-11-13 来源:【鲁网】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分享: 2025年11月,东营市税务局稽查局披露了一起石化商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企业在无加工能力的情况下,发生从购进“煤焦油”到销售“重苯重质油”的异常业务。经查,2024年2月至12月期间,东营某经贸有限公司从省内某新材料公司购进“重苯重质油”1165.11吨,涉及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5张;从北京某商贸公司购进“煤焦油”1200吨,涉及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2张;向北京某商贸公司销售重苯重质油998.56吨,涉及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1张。以上8张发票均存在不实物流信息,属于虚假购销业务,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77.7万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从案件细节看,涉事企业在不具备加工能力的情况下进行“煤焦油”与“重苯重质油”的转换购销,明显违背化工贸易常态。从化工工艺角度,煤焦油需经专业蒸馏工艺才能制得合格的重苯重质油,仅通过仓储作业无法实现产品转化。这种脱离产业规律的购销安排,暴露出明显的涉税风险,也反映出涉事企业并非专业洗票团伙,其未能理顺基本贸易逻辑的行为易被税务预警系统识别。 从法律定性角度,需审慎把握不同虚开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北京与东营双方的发票使用行为更符合“环开”特征,若不具有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未严重扰乱电子发票管理秩序,则不构成虚开专票罪,要审慎评估移送司法的必要性。若其行为已对发票管理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 # 2、青岛税局查处一起商贸企业虚开“原油”发票案件 <table><tr><td>首页</td><td>信息公开</td><td>新闻动态</td><td>政策文件</td><td>纳税服务</td><td>互动交流</td></tr></table> # “票货分离”瞒天过海 资金溯源真相大白 ——青岛中昌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终被罚 发布时间:2025-04-17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文章下载 2025年4月,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披露了依法查处一起石化企业过票虚开案件。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满足于正常经营取得的收益,凭借从事成品油经销业务掌握的大量上下游企业信息及资源,虚构资金流、货物流对外虚开非消费税应税产品“原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虚假业务隐藏在真实业务中逃避检查。而浙江湖州某公司收到上述虚开发票作为进项,继而对外开具消费税应税商品“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变票虚开”,以达到偷逃消费税的目的。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单位违法行为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3、西安税局查处一起商贸企业变票虚开成品油发票案件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Shaanxi Provincial Tax Service,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table><tr><td>首页</td><td>信息公开</td><td>新闻动态</td><td>政策文件</td><td>纳税服务</td><td>互动交流</td></tr></table> 首页>新闻动态 $\succ$ 税务新闻 # 变票过票钻漏洞终落法网罪难逃——陕西盛明宏盛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 发布时间:2025-09-13 09:50 访问次数:292 来源:西安市税务局 字体:[大][中][小] 2025年9月,西安市税务局披露了联合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贸易企业变票虚开案件。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涉事企业在短期内取得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均超过亿元,其中大量发票进销项品名严重不符,进项为混合醚、异庚烷、高沸点芳烃溶剂等化工原料,销项则为生物柴油、普柴等燃油产品。作 为商贸企业,该公司并无加工能力,不可能将化工原料转化为燃油,且账目中未见相关加工费用记录,明显有悖经营常规。 经查,陕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编造合同、虚构交易、资金回流等方式,向下游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每吨20元收取“开票费”;同时通过伪造银行流水,每吨另行收取5元“好处费”。该企业共计接受、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32份,价税合计1.9亿元。2024年8月,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认定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警方已在西安、山东东明两地捣毁犯罪窝点,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3名。 上述案件反映出贸易企业变名虚开行为的常见特征,一是缺乏与品名转换相匹配的加工能力;二是购销品名在逻辑上无法自然转化;三是在操作中常伴随资金回流、合同伪造等虚构交易手段。对商贸企业而言,若业务模式脱离物理可能与商业常识,将面临极高的税务稽查与法律风险。税务机关通过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的交叉比对,能够有效识别此类违法行为。 # 4、甘肃兰州警税联合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25年5月,甘肃兰州警方侦破一起特大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全链条摧毁了一个长期盘踞在石化领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团伙。该案源于2023年年底税务部门的日常检查。兰州市税务人员发现某石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明显异常,其进项与销项产品名称严重不符,且开票数 量与企业实际经营规模完全脱节。基于这些重大疑点,税务机关于2024年1月12日将案件线索正式移送公安机关,兰州公安随即立案侦查。 经查,为了偷逃增值税款,躲避税务机关监管,涉案公司从2018年开始就玩起了“左手倒右手”的把戏。他们进货时都正常拿发票,但卖货时,遇到要发票的客户就故意抬高价格多收税钱,遇到不要发票的客户就用低价现金交易来逃税。涉案公司不仅凭空捏造化工产品交易记录,还通过伪造运输凭证虚报库存掩人耳目,肆无忌惮地实施“无货开票”的违法行为。此外,该公司还采用延长增值税链条、跨省“变票”手法,如将“化工原料”变更为“成品油”偷逃税款。 目前,该案最终法律定性需由司法机关综合全案证据判定。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虚开行为均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关键在于是否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及是否实际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对于石化企业通过变票方式倒卖成品油库存数据以偷逃消费税,或取得虚开发票仅在年度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在司法认定中均不应以虚开专票罪论处。 # (三)加油站偷税、虚开典型案例 # 1、多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加油站隐匿收入偷税案件 2025年9月28日,吉林长春、河南鹤壁、山西长治、江苏泰州、江西九江、湖南株洲等地税务部门集中公布了6起加油站偷逃税案件。从案件手法看,既有使用第三方收款软件、POS机收款后将部分款项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也有绑定对公银行账户的POS机和绑定个人银行账户的收款二维码同时对外收款,还有将收款二维码绑定员工个人银行卡收取加油款后转至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同时为应对税务部门检查,销毁或隐藏了前期销售日志等关键信息。虽然具体操 作方式各异,但其共同目的均为通过个人账户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逃避纳税义务。 # 2、上海税局查处一起加油站利用“富余票”虚开案件 中国话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Shanghai Municipal Tax Service,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首页 信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首页>新闻动态>税务新闻 “凭空消失”的巨额现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成功查处加油站新型虚开发票案件 发布时间:2025-04-28 09:14 来源:上海税务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追踪资金流向,成功查处上海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利用账外收入积累“现金池”进行“富余票”虚开案件。经查,该加油站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3份,价税合计金额380.50万元。在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承认未入账的现金除少量用于日常开支外,其余均用于虚开业务的资金回流。下游受票企业亦承认接受虚开发票的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加油站处以50万元罚款,并对下游企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53.22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此前于2025年5月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经营主体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 以上的,直接判为D级。偷税被查,不仅要补缴税费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还会严重影响纳税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一旦降低,则会在发票领用、招投标、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如被判定为D级,还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这警示纳税人应依法诚信经营,切实提升税法遵从度。 # 四、石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一)石化贸易企业变名销售涉嫌虚开专票罪改判逃税罪案 # 1、基本案情 A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注册地位于W市,主营业务是水果批发,贾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贾某陷入财务困难,经人介绍,于2018年变更A公司的经营范围后开始参与油品购销业务。2018年2月至4月,在他人的主导和安排下,贾某利用其控制的A公司先是从三家上游油品贸易企业取得了品名为原油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再向下游七家被指定的贸易企业开具了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本案司法机关调查,涉案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部分流向了山东的地炼企业,其余部分的最终流向未能查清。在上述交易链条中,各个发票开具环节对应的货物吨数未发生变化,只是品名在A公司这一环节发生了变化。A公司取得品名为原油发票价税合计为24.8亿元,对外开具品名为燃料油发票价税合计为24.9亿元,涉及销项税额2.6亿元,按照发票上记载的吨数以及燃料油的消费税税率计算,涉及消费税税款7.79亿元。 本案因国家税务总局开展消费税风险核查而案发。A公司因存在将非应税品变更为应税品开票的行为,被列入风险企业名单,由W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稽查局认定A公司涉嫌无真实交易变名虚开,遂移送W市公安局。贾某于2019年2月因涉嫌虚开专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案件移送检察院,12月检察院以贾某涉嫌犯虚开专票罪提起公诉,因贾某拒绝认罪,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对贾某判处13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2020年12月,法院认定贾某构成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在本案中,华税律师事务所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贾某家属的委托为贾某辩护。接受委托后,华税律师制定了变更罪名为逃税罪的辩护策略,就本案中石化企业变票行为的性质认定、税收损失和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并结合成品油消费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原理、虚开专票罪的目的犯司法实践情况与检察机关和法院多次进行沟通。最终,法院采纳华税律师主张逃税罪的辩护意见,认定贾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专票罪,依法以逃税罪定罪量刑。 # 2、辩护策略要点 在石化企业变票案件的司法认定中,罪名适用争议长期存在。尽管司法机关普遍认识到此类案件本质属于消费税问题,但在具体罪名适用上仍存顾虑。 一是虚开专票罪是否属于目的犯或结果犯。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对虚开专票罪 作出目的论限缩解释,明确规定以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未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行为,不以虚开专票罪论处。这为变票类行为在虚开专票罪项下的出罪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是逃税罪是否需要行政前置。司法实践表明,《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的处罚阻却事由,仅适用于税务机关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若因客观原因,如未查清纳税主体、根据行刑衔接规定不能先作出税务处罚等导致行政处罚无法实施,不影响逃税罪的实质认定。例如,税务机关以涉嫌虚开移送案件后,经法院审查认定为逃税但无法补正行政处罚程序的,仍可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构成逃税罪并非必须以存在逃税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为前提,此裁判规则为逃税罪的罪名适用辩护扫清了程序障碍。 三是成品油模块上线后的新型变票案件及辩护策略。成品油发票模块上线并未杜绝逃税行为,反而倒逼行业更新逃税手段。以红冲模式为例,企业在取得化工类进项发票的同时,通过上游红冲成品油发票虚增成品油库存数据,再对外开具成品油发票出售库存数据,帮助下游或再下游生产企业偷逃消费税。尽管变票手段随技术升级不断翻新,但新型变票行为主观上没有骗抵增值税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增值税被骗损失,本质仍是帮助石化生产企业偷逃消费税。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库存数据的记载载体,新型变票模式更清晰地凸显其逃税本质,即通过倒卖成品油库存数据来逃避缴纳消费税,相关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应按逃税罪定性处理。 # (二)地炼企业变名销售涉嫌虚开专票罪改判虚开发票罪案 # 1、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注册地位于S省D市的民营石油炼化集团企业,具有炼化一体化装置和原油进口配额,利用原油等原材料加工炼化生产汽油、石脑油及化工产品。李某是甲公司的总经理。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从事油品进口等购销业务。丙公司注册地位于H省G市,是一家油品贸易企业,王某是丙公司负责人。 2015年10月,李某以介绍油品贸易业务为名结识王某,在李某的主导和指挥下双方开展了“变名销售”的业务合作:甲公司旗下的乙公司从国外进口原油并在海关申报完税并取得海关进口缴税证明后,将原油货物运送至甲公司用于油 品加工炼化生产,但是乙公司不直接向甲公司开具原油发票,而是向丙公司开具原油发票。丙公司取得原油发票后,再根据进项发票记载的原油单价每吨加价50元,将发票品名变更为燃料油后向甲公司开具燃料油发票。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乙公司共进口原油14.9万吨,向丙公司开具原油发票价税合计4.2亿元,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燃料油发票价税合计4.3亿元,销项税额6300万元,发票记载燃料油吨数为14.9万吨。甲公司取得燃料油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原材料已含燃料油消费税税款1.8亿多元(14.9万吨×1218元/吨消费税)。 本案因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风险核查案发,丙公司因变名开票被列入风险名单,由H省G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稽查局认定丙公司无真实交易变名开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当地公安局。2018年3月,H省G市公安局以王某、李某涉嫌该罪立案侦查;10月侦查终结,将王某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某另案移送S省D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羁押地点同步变更。 2019年2月,甲公司将取得丙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发票后抵扣的增值税税款6300万元做了进项转出处理,并向D市税务局补缴了消费税5000万元,另有1.3亿元消费税应补税款在当期可扣除消费税税额中做了相应抵减。2019年4月,S省D市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虚开专票罪提起公诉。2021年9月,D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4年。李某不服上诉,2023年11月,S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以虚开发票罪改判其有期徒刑6年。 在本案中,华税律师事务所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李某家属的委托为李某提供辩护。在一审期间,华税律师提出李某让他人为自己变票虚开的行为目的和后果是逃避消费税,无骗税目的和后果,不构成虚开专票罪,应以逃税罪论处。一审法院认为,认定逃税罪通常要求必须具备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所以由虚开改逃税的辩护观点未被一审法院采纳。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家属继续 委托华税律师为李某上诉提供辩护。在二审期间,华税律师调整辩护策略,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专票罪,同时提出了本案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论处的新观点。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华税律师辩护意见,改判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 # 2、辩护策略要点 本案核心在于明确“环开+变票”模式不构成虚开专票罪,此类虚开行为可按虚开发票罪论处。 其一,从主观目的看,行为旨在虚假扣除消费税,而非骗抵增值税。根据规定,纳税人外购已纳消费税的成品油用于连续生产的,可扣除当期领用原材料的已纳消费税。本案中,甲公司采购原油生产汽油,若取得原油发票,14.9万吨原油生产汽油需按2109.76元/吨的汽油定额税率缴纳消费税3.1亿元;而通过“环开+变票”取得燃料油发票后,甲公司账务处理为领用燃料油生产汽油,可按1218元/吨的燃料油定额税率扣除已纳消费税,应缴消费税降至1.3亿元,较正常情况少缴1.8亿元。这表明李某的核心目的是利用消费税抵扣规则逃税,而非骗取增值税。 其二,从抵扣税款行为的危害后果来看,案涉业务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和链条税,其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通过环环相扣的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确保税负在各交易环节中的合理流转。本案中,交易主体均如实开票、申报缴纳增值税,乙公司进口原油时已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形成可抵扣进项。即便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开票,该进项税额亦可合法抵扣;而实际通过丙公司中转开票,仅改变票据对应关系,在此过程中甲公司实际抵扣的税款并未超出其本应从乙公司处获得的抵扣限度,实质上不产生增值税税款损失的危害后果。 其三,即便存在虚开专票及抵扣行为,若无骗税目的和税款损失,可按虚开发票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然而,实践中有观点仅从字面上去理解“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虚开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就是把虚开发票罪理解为了“虚开普通发票罪”。这一观点为一些司法机关所采纳,但严格按照刑法体系解释的方法来看,这是对《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错误理解与适用。从体系解释来看,“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 定以外”是界限要素而非构成要素,并非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而是“不构成虚开专票罪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发票范畴,因此无骗税目的和税款损失的虚开专票行为,可适用虚开发票罪。 从辩护实务角度看,对于石化企业变票案件中的变票、过票及用票行为,因其行为本质一致,故均应以逃税罪或虚开发票罪论处。在罪名适用上,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即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由于两罪的最高法定刑均为7年,对被告人而言,适用何罪名的刑事责任效果基本相同。在辩护实践中,辩护律师需根据司法机关对不同罪名的认可和接受程度,灵活选择适用罪名。因不同地区司法实践存在差异,有的地方对虚开发票罪的认定较为严格,而有的地方对逃税罪的适用相对困难,辩护律师应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和当地司法实践,选择更有利于被告人的罪名进行辩护,以实现最佳辩护效果。 # (三)石化贸易企业虚接受成品油专票改判非法购买发票罪案 # 1、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在A市从事成品油购销业务的贸易企业,在某港口租赁油罐,从全国各地炼厂采购汽油后销售给中石油、中石化等主营机构,使用成品油贸易企业模块开受发票。2021年至2023年,甲公司在采购上游地炼厂成品油时无法取得炼厂开具的汽油发票,导致其成品油模块中欠缺汽油库存数据,在向下游主营机构销售汽油时无法正常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为了解决甲公司成品油模块库存数据缺失问题,甲公司的企业负责人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位于B县的张某,与张某商议以每吨5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从张某控制的乙公司购买成品油专用发票,以填补其库存数据并用于对外销售汽油。 张某在B县周边组织了大量不要发票的加油站等用油终端,从这些终端处集中收取购油款并以乙公司的名义向B县的丙公司采购汽油支付货款并取得丙公司开具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张某通过操纵票货分离的方式,在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一方面将采购来的汽油指令加油站提走,另一方面由其控制的乙公司取得丙公司开具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并向李某的甲公司开出这些成品油专用发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18.3万吨,发票价税合计15亿余元;甲公司共采购汽油18.4万吨,销售汽油并消耗成品油模块中的汽油库存数据18万吨。 2023年初,B县公安机关接到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举报,对张某及其控制的乙公司立案侦查。2023年4月,B县公安局对甲公司的李某拘留。2023年9月,B县公安局以张某、李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移送B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某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风险。李某及其家属在侦查阶段委托华税律师为李某辩护,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均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纠正侦查机关的罪名适用。2024年12月,法院对李某判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适用缓刑。 # 2、主要辩护思路和辩护工作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成品油虚开发票案件,导致甲公司虚接受成品油专用发票的原因并非抵扣增值税,而是由于上游供货商出于逃避消费税等各种原因在销售汽油时不提供成品油发票使得甲公司欠缺成品油模块的汽油库存数据,甲公司是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弥补其库存数据,不缺少进项抵扣税额,因而其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在此基础上,华税律师为李某制定了主打罪名适用的罪轻辩护策略,即李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此辩护策略基础上,律师开展了全面而有效的以下辩护工作: 一是积极主动收集提交证明甲公司是实体经营企业、非空壳公司的大量证据材料。华税律师首先在空壳公司的问题上开辟主战场,指导甲公司收集整理了大量证据材料,证明甲公司是民营实体经营企业,包括甲公司的各类经营资质证照、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油罐租赁协议、十多名员工的社保缴费记录、涉案期间的税收缴纳记录和地方水利基金等费用缴费记录等,全面证明甲公司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和经营能力,非空壳公司。 二是收集提交甲公司购销两个环节的业务真实性证据资料。华税律师在查阅侦查机关收集的案卷资料时发现,侦查机关只调查收集了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虚构业务的合同、发票等证据,但这并不能反映甲公司涉案业务的全貌,因此,华税律师指导甲公司将涉案期间从各个地炼和贸易公司采购汽油的合同、油库入仓作业单、第三方质检报告、上游供应商开具的化工品名发票清单等证据以及甲公司向主营机构销售汽油的合同、油库出仓作业单等证据予以收集整理并提交给办案机关。用以证明甲公司不具有“无货虚开”的主观恶意,只有“代开”“补开” 的主观故意;甲公司总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充足,无虚增进项骗抵税款的客观危害和主观目的;进一步证明甲公司不是空壳公司,有实质经营活动。 三是开辟另一个主战场:取得发票的目的是成品油模块库存数据。根据华税律师的实务经验,侦查机关在办理虚开犯罪案件时,往往固守的底层逻辑是“没有真实交易”+“抵扣税款”=虚开犯罪,与之对应的核心证据就是无真实交易的口供和抵扣税款的记录。本案的侦查卷宗也明显体现出了这种思路,显然这也并不能反映甲公司接受涉案发票的目的和使用这些发票的客观实际情况。由于在案的客观证据中没有成品油模块库存数据相关材料,司法机关对金税系统中的成品油模块功能不甚了解,因此华税律师在这一领域开辟了另一个重要战场,梳理了近年来税务总局出台的成品油模块相关规定和操作手册,调取了甲公司成品油模块库存数据使用记录,向司法机关详细讲解成品油模块的功能和使用方法。 在成品油等石化领域,发票违法现象和案件类型各不相同,有的虚开行为并非为了获取非法的税收利益,有的虚开行为只是为了获取逃避消费税的不法利益,对于这些确有抵扣税款但无骗税目的的行为,司法机关不能“一刀切”地定性为虚开犯罪,更不应为了攫取地方罚没利益而肆意妄为,而是应当遵循罪刑法定、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定罪量刑,才能真正实现个案的法律效果。 # 五、2026石化企业税务合规建议 # (一)石化企业日常税务合规管理 # 1、重视对开票方的尽职调查,谨防接受失控发票引发虚开风险 通常情况下,石化行业的产业链较长,各个环节可能涉及不同的供应商,一旦在某一环节中出现虚开、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将给整个购销链条上的交易主体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货物或者服务的购进方都会向卖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以及成本费用列支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石化企业在购销交易中亦是如此,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充分考察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对供应商有无实体经营,有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况重点核查,确保企业能够在实际交易行为中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因上游企业走逃(失联)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引来虚开风险。 # 2、完善企业原材料、产成品的进销存管理 进销存,是企业管理过程中采购(进)→入库(存)→销售(销)的动态管理过程。进:指询价、采购到入库与付款的过程。销:指报价、销售到出库与收款的过程。存:指出入库之外,包括领料、退货、盘点、损益、借入、借出、调拨等影响库存数量的动作。对于商品流通企业而言,进销存管理是从商品的采购(进)到入库(存)到销售(销)的动态管理过程;对于工业企业而言,进销存管理是从原材料的采购(进)→到入库(存)→领料加工→产品入库(存)→销售(销)的动态管理过程。石化企业在购销交易中,做好进销存的管理工作,为应对税务及司法机关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指控保留重要证据。尤其在当前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多项专项政策已明确要求企业完善台账记录、确保数据真实。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提供虚假数据,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3、对业务流程严格管理,合同、货权转移等原始材料留存备查 在石化行业变票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书面证据材料就是合同、货权转移凭证、运输单据、出入库单等。司法机关往往抓住交易链条无物理货物流这一点,指控涉案交易为无货交易。然而,在石化行业变票交易过程中,往往一批发票流转都是配有相等数量、金额的货物,鉴于大宗贸易的特性,交易中间环节商贸企业往往没有物理货物流转,出现表面上的“票货分离”,再加之这类商贸企业员工一般都不会去核实货品,大多会作出无货的供述,掉进司法机关“无货虚开”的“圈套”中。因此,企业应当妥善留存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出入库单、仓储租赁合同、过磅单、运输发票、销售清单、记账凭证等资料,有利于佐证交易真实性。 # 4、健全企业发票管理流程,按照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开具成品油发票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管,实现全流程监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即要求所有成品油发票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的专用模块开具。2025年,国办5号文进一步明确,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须凭商务部门备案回执等材料,方可申请开通该开票模块。这些规定从技术和资质两端,旨在从源头规范开票行为。相关企业须确保资质完备,批发仓储企业应严格完成备案程序,并严格依照规定通过指定模块开具发票,杜绝违规操作。更重要的是,企业需从根本上警惕“变名销售”风险。建议建立产品合规性前置评估机制,对性质接近成品油或名称模糊的产品,主动依据税收政策与检测标准进行内部研判,从业务源头进行合规 定性,避免事后引发税务检测与争议。 # 5、建立健全企业合规部门,将企业风险化解在前端 有条件的石化企业应组建内部合规风控部门,做到重大交易事项均有专业人士进行审查。并由合规风控部门向业务、财务部门、行政管理层定期开展税务合规培训,通过税务合规文化宣传,强化经营合规意识。若企业难以组建独立的合规风控部门,则建议与外部律师团队进行合作。 # (二)石化企业税务稽查应对策略 # 1、全力协助稽查局检查,提供真实、有效、全面的材料 稽查局在检查期间会通过调取企业会计资料、业务资料及问询相关业务人员的形式了解案件的情况,核实业务真实性。在此期间,企业应全力协助稽查局检查,提供真实、有效、全面的材料。 # 2、收集整理账务及业务材料,为陈述、申辩提供事实支撑 石化行业虚开案件涉及的企业较多,业务也较为庞杂,因此前期做好业务材料及账务材料的梳理工作较为重要。其中财务材料主要包括:会计账簿(重点筛查记账凭证及所背面所粘贴的原始凭证)、纳税申报材料(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库报告表、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涉案期间银行流水等;业务材料主要就是涉案交易合同、相关资质材料等。涉案单位及个人要细致统计涉案交易业务中的交易流程及相关数据,为后续陈述、申辩提供事实支撑。 # 3、积极与税务稽查部门保持良性沟通 涉案单位及个人应积极主动寻求与税务稽查部门沟通,述明案件事实以及对案件法律定性的观点。就石化行业变票交易概况、涉案交易情况、该类案件全国范围内的查处情况等问题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流。 # 4、寻求专业律师诉诸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 石化企业在面临税务稽查处罚风险时,应尽早引入专业税务律师,借助其专业能力有效应对与化解涉税争议。若企业对稽查部门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处罚听证。在听证程序中,律师可系统陈述申辩意见,提 交相关证据材料,针对处罚依据中不合理、不准确之处进行辩驳,争取减轻或撤销处罚。若企业对听证结论或税务机关最终作出的处罚决定仍不服,可进一步提起行政复议,推动复议机关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如对行政复议结果依然存有异议,企业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专业税务律师的介入不仅能从税务及法律方面提供专业支撑,还能提高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有效性,防范涉税行政风险往刑事风险转换。 # (三)石化企业涉税刑事风险应对策略 # 1、公安侦查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律师在取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可第一时间到其被羁押的看守所会见,同时可与侦查机关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案情,办案人员有义务配合律师工作。石化类虚开案件涉及到税务问题,专业的税务律师及早介入有利于侦查机关对案件能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尽早地委托律师争取侦查阶段撤案是很有必要的。 # 2、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该阶段主要是律师阅卷工作以及与公诉方的交流沟通工作。律师在阅卷后,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梳理,对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充分的论证,向公诉方提交一套完整的代理意见并形成有效沟通,争取将案件风险化解在前端。 # 3、法院审理阶段 检察院对于公安移交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向同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该阶段代理律师要充分做好辩护工作,案件移送后要及时跟踪案件的立案状态,及时与分管案件的法官取得联系,向法官递交代理意见,沟通律师对案件的看法。庭审阶段律师要充分举证、质证,把握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各个击破,为当事人争取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