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0-长城证券-非银行金融行业_关于_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专题评析-首次引进非标比例限制_坚持私募定位_5页_1mb
报告摘要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题评析总结
核心内容
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发展,推动其回归私募资管本源。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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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定位明确
资金信托被定义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资产管理业务,强调投资者自担风险,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职责。同时,《办法》明确将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等非资金信托业务排除在外,以突出资金信托的私募性质。 -
严格私募定位,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否定公募信托模式,要求资金信托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且每个合格投资者投资起点金额需符合监管规定。此外,强化穿透监管,识别投资者资质与底层资产,防止违规操作和监管套利。 -
非标债权投资比例与集中度限制
《办法》首次明确对非标债权资产投资比例进行限制,要求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非标债权不得超过实收信托的50%,对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投资集中度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同时,非标资产需与资金信托期限匹配,且不得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或限制性行业。 -
允许第三方非金融机构代销
《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代理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但对“其他机构”的代销准入方式尚未明确,预计未来可能参照理财子公司代销管理办法执行,以防止监管套利。 -
严格禁止资金池运作
《办法》要求资金信托单独设立、管理、核算,不得开展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也禁止产品间交易,以防止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
结构化信托比例限制明确
《办法》规定结构化资金信托优先级与劣后级比例应与基础资产风险匹配,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且不得再投资其他分级资管产品。具体比例为:固收类3:1,权益类1:1,商品或混合类2:1。 -
有条件放开关联交易
《办法》允许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但需确保公允性并充分披露,且设置金额上限,防止大股东掏空信托公司。 -
固定收益市场迎来发展机遇
《办法》允许信托公司通过回购等方式融入资金,有利于发展债券类信托业务,与资管新规方向一致,为信托产品在债券市场中的发展提供支持。
关键信息
- 监管目的:推动资金信托回归私募资管本源,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资管市场监管标准统一。
- 非标投资限制:非标债权资产投资比例上限为50%,集中度不超过30%,且需期限匹配。
- 代销方式:允许持牌金融机构代销,对“其他机构”代销留有操作空间。
- 结构化信托:优先级与劣后级比例明确,中间级计入优先级,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管产品。
- 关联交易:有条件开放,需充分披露并设置金额上限。
- 债券市场:《办法》支持信托公司通过回购等方式融入资金,利好债券类信托业务。
- 投资建议:推荐配置主动管理能力强的信托公司,以适应行业转型趋势。
- 风险提示:包括中美贸易摩擦、市场大幅下跌、政策改革不及预期、宏观经济下行及疫情持续蔓延等。
结构化总结
监管背景与目标
- 落实资管新规,规范资金信托业务发展。
- 推动资金信托回归私募资管本源,发展直接融资业务。
- 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资管市场有序竞争。
核心监管措施
- 私募定位强化:否定公募信托模式,限制投资者人数与投资门槛。
- 非标债权限制:设置比例与集中度限制,防止非标过度扩张。
- 禁止资金池运作:要求资金信托单独管理,禁止产品间交易。
- 结构化信托规范:明确优先级与劣后级比例,限制结构化产品再投资。
- 关联交易管理:有条件开放,设置金额上限并要求充分披露。
- 债券市场支持:允许回购等融资方式,利好债券类信托业务。
投资建议
- 推荐配置主动管理能力强的信托公司。
- 信托公司应逐步从非标业务转向标品投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 利用优质客户资源,引导投资标品固收信托。
风险提示
- 中美贸易摩擦波动风险。
- 市场大幅下跌风险。
- 政策改革不及预期风险。
- 宏观经济下行风险。
- 流感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影响。
结论
《办法》的发布标志着信托行业监管进一步趋严,推动资金信托向规范化、私募化方向发展,有利于提升行业透明度与投资者保护水平。同时,对非标业务进行限制,有助于引导信托公司转向标品投资,增强其在固定收益市场中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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