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研报客](https://pc.yanbaoke.cn)** # 研究报告 欢迎扫码关注 工银亚洲研究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 东南亚研究中心 李卢霞 徐麒钧 文晨宇 祝修业 # 香港加密资产监管资本要求新规解读及国际实践比较 # 阅读摘要 2026年1月1日,香港正式实施基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标准的加密资产监管资本要求,成为亚洲首个全面接轨该国际框架的主要金融中心。新规通过建立四层加密资产分类体系,对不同风险特性的加密资产制定了差异化的资本要求及其他审慎监管措施。简单看,加密资产的具体分类影响银行持有该等资产所需满足的资本金水平、敞口限额、信息披露标准及风险管理要求。相比美国、英国及新加坡的加密资产监管路径和制度,香港采取了“标准化+本地化”的平衡策略,通过实施巴塞尔标准、推出《稳定币条例》、实施Ensemble项目等举措,积极构建既维护金融稳定又鼓励负责任创新的监管框架。 新规前瞻影响香港银行参与加密资产的资本配置、投资策略、风险管理体系,业务探索创新获得了更明晰的监管指引,预计后续优先持有第1组资产、减少对第2b组高风险资产的敞口将是普遍的战略选择。 # 香港加密资产监管资本要求新规解读及国际实践比较 # 一、稳慎先行:香港落地巴塞尔加密资产监管资本新规的背景及历程 加密资产风险事件频发推动国际监管框架加快建立。自2022年底起,加密资产市场的一些非预期事件,例如Terra稳定币崩盘、FTX破产、xUSD稳定币脱锚等促使全球监管机构达成共识,即必须为银行的加密资产风险敞口建立一个稳健的审慎监管框架。在此背景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于2022年12月发布《加密资产风险敞口的审慎监管处理》标准,为全球银行系统处理加密资产提供统一监管框架,确立风险分类、资本要求、信息披露等指标体系。随后于2024年7月、11月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该标准旨在确保银行在参与加密资产相关业务时充分覆盖所承担风险,遵循“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基本原则,防止监管套利,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巴塞尔委员会为成员司法管辖区设定了2026年1月1日的统一实施日期。 作为巴塞尔委员会的重要成员和国际金融中心,香港积极推动实施国际银行监管标准。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以下简称香港金管局)于2024年2月就实施巴塞尔加密资产标准发布咨询文件,2025年1月发布拟议规则,2025年7 月11日正式刊宪三项修订条例,包括《2025年银行业(资本)(修订)规则》、《2025年银行业(披露)(修订)规则》及《2025年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修订)规则》等3项《银行业条例》的附属法例,并于同月16日将该3项规则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2025年9月8日,香港金管局向银行公会、存款公司工会等机构就加密资产标准--新制定及经修订的监管政策手册单元与实务守则向银行业界进行咨询。11月27日,香港金管局公布了监管政策手册《加密资产分类》单元(CRP-1)、《银行业(披露)规则》的应用指引(CA-D-1),并于2025年12月19日正式刊宪加密资产标准相关的其他8项经修订的监管政策手册单元及《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守则》<sup>1</sup>。2026年1月1日,香港正式实施基于巴塞尔委员会标准的加密资产监管资本要求,成为亚洲首个全面接轨该国际框架的主要金融中心。 通过意见征询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手册。CRP-1在咨询期届满后,香港金管局根据银行业界的反馈,进行了两处修订。其一,厘清了中央银行数码货币的范畴。明确“通常而言,央行数字货币(CBDC)应被视为等同于相关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但须视乎每种CBDC的具体特征及其法律地位而定”。其二,为代币化传统资产的分类评估程序提供简 化处理程序。CRP-1规定,对于通过同一平台发行、使用相同的区块链基础设施和运营安排的同类型代币化传统资产,每家认可机构仅需进行一次分类条件评估。若香港金管局对认可机构的评估感到满意,通过该平台发行的所有同类型代币化传统资产均可基于该次单一评估进行归类。认可机构仍有责任监控平台的任何重大变更,变更可能会影响相关分类条件认定的持续合规性。 # 二、分类而治:加密资产分类体系与资本要求解读 香港金管局通过修订一系列银行监管规则,建立了基于“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的分类监管框架,其核心在于将加密资产划分为两大组别、四个细分类别,并据此实施不同的资本、披露及风险承担限度要求,反映了审慎监管与鼓励合规创新的平衡立场。 # (一)加密资产的定义与本地化调整 香港金管局对加密资产的定义基本与巴塞尔委员会保持一致,但做出了重要的本地化调整。根据香港金管局新规,加密资产是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资产:1.价值的数字表征:是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而非实物资产。2.技术基础:主要依赖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技术(DLT)或类似技术。3.功能属性:能够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或用于获取商品或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金管局删除了巴塞尔定义中的“私有”一词,表明无论是私营部门还是公共部门发行的加密资 产都将纳入监管范围。此外,通过DLT或类似技术发行的非实物化证券属于加密资产标准的范围,但仅使用中央管理传统登记册和数据库的电子版本的非实物化证券则不属此范围。 # (二)加密资产的四级分类框架 基于“相同活动、相同风险、相同监管”的原则,加密资产根据是否满足特定的分类条件和对冲认定标准,被细分为两组四个子类别。第1组加密资产(包括代币化传统资产第1a组和合规稳定币第1b组)必须同时满足四个严格的分类条件:1.作为合格资产或具有有效稳定机制;2.法律权利明确且结算具有最终性;3.技术基础架构的风险得到充分缓解;4.所有相关实体受到监管并具备健全治理。未能满足任一条件的则归为第2组,并需适用更保守的资本要求,其中满足特定对冲标准的可列为第2a组、否则为第2b组(见图表1)。 图表 1: 香港加密资产四级分类框架 <table><tr><td>组别</td><td>类别</td><td>具体特征</td></tr><tr><td rowspan="2">第1组加密资产</td><td>第1a组(代币化传统资产)</td><td>代币化传统资产(如债券、贷款、股票、大宗商品或托管现金)。必须与传统资产具有相同的法律权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水平。</td></tr><tr><td>第1b组(合规稳定币)</td><td>合规稳定币。其价值通过有效的稳定机制挂钩至一个或多个传统参考资产(如法定货币或黄金),并具备可靠的储备资产管理制度。</td></tr><tr><td rowspan="2">第2组加密资产</td><td>第2a组(高流动性加密货币)</td><td>虽然不满足第1组条件,但符合对冲认定标准,包括可交易性、高流动性(市值至少780亿港元,经修剪的日均成交额至少3.9亿港元)和充足的市场数据支持。</td></tr><tr><td>第2b组(其他高风险资产)</td><td>不满足第1组条件且不符合对冲认定标准的加密资产。</td></tr></table> 数据来源:香港金管局、中国工商银行(亚洲)东南亚研究中心 # (三)无许可区块链的特殊处理机制 针对无许可区块链(如公链)所带来的治理、技术、结算、AML/CFT等风险,香港金管局在CRP-1中引入额外缓释措施,为公链上RWA与稳定币纳入第1组加密资产打开制度空间。新规对无许可区块链(permissionless blockchain,即公链)上的加密资产做出了特殊规定,若采取额外措施防范和应对相关风险,无许可区块链上的加密资产仍有可能被分类为第1组,比如大多数发行于以太坊等公链的主流稳定币(如USDC、USDT等)以及RWA资产。 额外措施包括:1.治理风险缓解措施:识别产品周期中的所有操作,为每个关键操作分配合适的授权级别;防止任何单一方能够单方面执行任何高风险操作;对第三方安排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和持续监控。2.技术与结算风险缓解措施:建立技术风险管理框架,确保信息技术控制的充分性;制定有效的业务连续性管理计划,定期进行测试和演练。3.AML/CFT风险缓解措施:为发行和赎回环节的客户onboarding制定充足政策和程序;建立机制验证每个人持有者的身份;通过持续监控交易和相关钱包地址,防范非法使用风险;在与非托管钱包之间的转账时实施额外控制措施。 # (四)资本要求的具体计算 新规对不同类别加密资产的资本要求规定见图表2: 图表2:香港加密资产资本要求 <table><tr><td>组别</td><td>类别</td><td>风险权重</td><td>资本要求(基于8%最低资本充足率)</td><td>监管态度</td></tr><tr><td rowspan="2">第1组加密资产</td><td>第1a组(代币化传统资产)</td><td>与对应传统资产相同,一般为0%-100%</td><td>0%-8%</td><td>风险权重与传统资产一致,资本消耗最低,鼓励传统资产代币化创新。</td></tr><tr><td>第1b组(合规稳定币)</td><td>取决于储备资产质量,通常为20%-100%</td><td>约1.6%-8%</td><td>参照相关储备资产的资本要求,须满足严格的合格储备资产和赎回机制要求,引导稳定币合规创新。</td></tr><tr><td rowspan="2">第2组加密资产</td><td>第2a组(高流动性加密货币)</td><td>需按照严格的市场风险标准计提资本,风险权重依据对冲认定标准确定</td><td>允许在同一加密资产的多空头寸间进行有限度的净额结算(净头寸资本要求为100%)</td><td>资本要求基于巴塞尔市场风险框架中的标准法计算,允许有限的净额结算和对冲,展现审慎监管立场。</td></tr><tr><td>第2b组(其他高风险资产)</td><td>1250%</td><td>100%</td><td>适用1250%风险权重,实际上相当于要求银行按1:1的比例为其风险敞口持有资本。</td></tr></table> 数据来源:香港金管局、中国工商银行(亚洲)东南亚研究中心 可以看出,新规通过引入巴塞尔委员会标准,有利于降低潜在风险向传统银行体系传导的可能性。对于风险最高的第2b组加密资产,新规不仅赋予其 $1250\%$ 的风险权重,还对系统性重要银行(包括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及本地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设定了更为严苛的风险敞口限制。其第2组加密资产的总风险敞口一般不应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 $1\%$ ,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 $2\%$ 的硬性上限。一旦超过 $1\%$ 的“软”限额,超出部分将被施加惩罚性的资本附加额,从而严格限制银行体系对高风险、无储备支持的加密资产的整体风险暴露。 同时,也有利于引导资源流向合规、可控的创新领域,为银行探索如代币化存款、债券等业务提供了明确的合规路径和资本激励,有利于引导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香 港目前的实践中,第1组别中的代币化传统资产主要是代币化证券(《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股份、债券证、集体投资计划等),比如香港特区政府已发行的代币化绿债等。新规上述资产的资本要求与其传统形式无异,银行可按相同资本要求持有该类资产。 # 三、全球进展:主要司法管辖区的监管进展与立场分化 尽管巴塞尔委员会设定了统一的实施路线图,但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在接纳和实施加密资产资本标准方面步调不一,其中美国和英国对现行标准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推动修订,新加坡选择推迟实施,而香港则成为全球首个全面落地该标准的主要金融中心,凸显了国际监管协调的复杂性。 # (一)美国:政策转向与标准探索 美国在加密资产监管方面经历了显著的政策转变。拜登政府任期内采取了严监管立场,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曾表示,在开放、公共和去中心化网络上发行、存储或转移的加密资产极有可能与安全稳健的银行业务实践不一致。 2025年1月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强调推动开放型公有区块链网络的发展。同年7月,美国总统数字资产市场工作小组发布报告《加强美国在数字金融技术领域的领导地位》,其中提及当前巴塞尔监管标准在处理无许可区块链资产时过于保守,并呼吁对其进行系统性优化,以更好地兼顾风险控制与金融创新。美联储官员亦公开表示,拒绝按既定方案实施该标准。具体建议包括: 1. 明确代币化资产的分类标准:建议巴塞尔标准应明确代币化资产在什么情况下可视为传统资产,并适用相同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要求。 2. 认可符合要求的稳定币:推动巴塞尔标准中适用于第1b组的加密资产定义,与《美国稳定币创新法案》(GENIUS法案)中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3. 强调技术解决方案:强调正在积极开发和实施技术解决方案,以缓解与无许可区块链相关的风险。 此外,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计划于2026年探讨某些加密货币资产是否可被认定为现金等价物。加州将于2026年7月1日启动新的加密监管法规《数字金融资产法》,要求任何与加州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机构都必须从加州金融保护部获得许可。 # (二)英国:渐进式监管(推迟实施)与建立全面监管框架 英国审慎监管局(PRA)在其2025/26年度业务计划中表示,将在该财年内“制定”实施巴塞尔加密资产标准的政策,但并未给出明确的时间表,且已将巴塞尔协议III的整体实施时间推迟。英国央行同样认为,对稳定币施加 $1250\%$ 的风险权重是“不现实的”。 2025年12月15日,英国财政部正式发布加密资产监管框架,根据英国财政部草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2000(加密资产)条例2025》,加密资产活动将纳入传统金融监管框架,由FCA负责全面监管,覆盖交易平台、质押、借贷等主要业务领域。该监管制度预计于2027年10月25日正式生效。监管重点包括: 1. 明确监管范围:框架明确将加密资产相关核心活动纳入 FCA 监管范畴,所有市场主体需在获得 FCA 正式授权后方可开展业务。纳入监管范围的活动包括:加密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包括中心化平台与符合条件的去中心化平台)、中介服务、借贷与质押、托管服务(如冷热钱包)以及稳定币的发行与流通,全面覆盖加密资产业务链条。 2. 明确资产分类:加密资产将按是否具备金融属性进行分类监管,实现规则精准适配。具备投资属性的证券型代币纳入现行证券监管体系,非证券型加密资产将适用专项加密监管规则,但同样需满足金融消费者保护标准。稳定币因其支付功能和潜在系统性影响,被纳入额外审慎监管范畴,英国境内稳定币发行人需满足储备金足额覆盖、实时赎回、定期审计等严格监管要求,英镑计价的系统性稳定币另需接受英格兰银行的专项监督。 3. 准入许可机制:框架正式生效后,将以 FCA “监管授权”机制取代现行“反洗钱注册”,成为加密资产机构在英国合法运营的必要条件。申请者需满足主体资质、合规治理和审慎资本三项核心要求,相关标准将与 FCA 发布的《加密资产企业审慎监管框架》(CP25/42)衔接。 # (三)新加坡:严格持牌制度与竞争区域枢纽地位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虽在2025年3月发布了咨询文件,计划全面实施该标准,但在同年10月宣布,将实施日期推迟至“至少2027年”,理由是业界需要更多时间准备以及需要更好的全球协调。此外,新加坡金管局于2025年6月30日正式实施数字代币服务提供商(DTSP)新规,标志着这项自2022年提出、历经三年酝酿的加密资产监管体系落地。新加坡的监管特点包括: 1. 强制持牌制度:只要是在新加坡注册的加密资产服务商、个人或合伙企业,无论提供服务的对象是新加坡海内外,从2025年6月30日起,都需要取得DTSP执照。 2. 严格的准入标准:DTSP 执照申请需要满足严格的资本要求、风险管理标准和合规要求。 3. 跨境合作机制:MAS与香港金管局推出的“Ensemble”项目达成了跨境合规协议,有望降低合规成本约 $65\%$ 。 # 四、潜在影响:新规对银行业务创新的影响前瞻 香港实施加密资产监管资本要求,将前瞻影响认可机构的业务战略、资本配置、风险管理和产品创新,在审慎资本 约束下,银行须在推动数字资产业务创新和评估资本占用及相关监管成本之间统筹平衡,长远看有利于引导稳健合规创新氛围。 第一,直接持有价格高波动性加密资产“成本高昂”。特别是对第2b组加密资产施加的 $1250\%$ 风险权重,意味着银行需要为每1美元的此类资产风险敞口配置1美元的资本,其资本成本远高于传统资产,这使得银行直接持有比特币、以太坊等价格高波动性加密资产将明显加大资本管理压力。 第二,银行数字资产业务创新转向低资本占用业务类别。首先,代币化传统资产(RWA),即第1a组资产,因其资本处理方式与传统资产挂钩,有望成为银行创新布局加密资产领域的战略重点,也即银行有望加大在债券、贷款、房地产等资产代币化方面的业务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升传统金融交易的效率和流动性。其次,合规稳定币相关业务(第1b组)获得政策支持。随着香港《稳定币条例》与资本要求的协同,银行可在稳定币的发行、托管、清算及支付应用中扮演关键角色。而对于第2组资产,银行的业务创新可能更加审慎,部分银行可能在托管、交易撮合、财富管理咨询以及提供与ETF等挂钩的间接投资产品(表外业务,不涉及直接资本占用)等方面做出尝试。 第三,银行数字资产业务创新面临更高的风控能力要求。新规下,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全新的、能够有效识别和评估加密资产独特风险的内部流程,包括对资产进行准确分类的初 始批核和持续审查机制,对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性的技术尽职调查,以及对智能合约漏洞、私钥管理等操作风险的管控框架。此外,新规带来的合规与披露责任亦不容忽视,比如,银行需要改造其风险计量和报告系统,以满足监管机构对加密资产风险敞口的定性和定量披露要求。 第四,香港银行有望在建立数字资产业务合规框架和积累风控经验方面获得先发优势。即便考虑到美、英等对现行标准的保留态度和后续国际监管规则或有放松可能,香港银行业在前期稳慎创新中的技术和合规经验积累,也可为其更广泛开展数字资产业务创新实践提供基础。 # 专栏:香港银行数字资产业务牌照体系概览 2025年12月24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以下简称香港财库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联合发表咨询总结,宣布将在《打击洗钱条例》(AMLO)下推进虚拟资产交易及托管服务的发牌制度,并同步展开新一轮咨询,拟增设“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和“虚拟资产管理”两类牌照,系列举措反映香港持续完善和优化数字资产监管框架。 1.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和《打击洗钱条例》规定,银行可通过牌照升级或新申请,在现有业务框架内拓展虚拟资产相关服务。具体而言: 持有1号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可为客户提供股票、 债券等交易服务,如开展具有证券定义的虚拟资产(如USDT)交易,需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进行牌照升级。截至2026年1月19日的最新更新数据,共有58家机构提供数字资产交易服务,较2025年3月增长超 $75\%$ 。 持有4号牌(就证券提供意见)的中介人,如涉及提供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投资建议,需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进行牌照升级。截至2026年1月19日的最新更新数据,共有58家机构提供数字资产咨询服务,包括多家中资券商和资管机构,部分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也提供该项服务。 持有9号牌(资产管理)的中介人,可向客户提供全权委托的资产管理服务,投资组合中的虚拟资产占比应小于 $10\%$ ;如投资组合中虚拟资产占比超过 $10\%$ (含),需向香港证监会申请升级牌照并附加特定条款及条件,涵盖托管安排、审计要求、信息披露等。截至2026年1月19日的最新更新数据,共有57家可管理投资超过 $10\%$ 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资管机构,包括嘉实、博时等多家中资券商和资管机构。 2. 香港金管局和证监会持续围绕数字资产业务增加新的业务牌照。 《稳定币条例》于2025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为银行开展稳定币相关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2025年12月24日,香港财库局和证监会就设立虚拟资产交易及托管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的立法建议联合发表咨询总结,就设立虚拟资产 提供意见的服务提供者及虚拟资产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发牌制度展开进一步公众咨询,推动围绕虚拟资产交易、托管、投顾、资管等全链路主流核心服务建立完善的持牌监管框架。 (1) 稳定币发行人牌照(2025年8月1日实施,尚未发出牌照)。 根据《稳定币条例》相关监管框架,持牌银行机构可申请成为获授权的稳定币发行方,发行与港元或其他法定货币挂钩的稳定币,可按照香港金管局规定开展出入金、分销、做市、托管等业务,不需要单独申请相关证监会牌照。 (2) 虚拟资产托管服务提供者牌照(条例草案已完成公众咨询、预计 2026 年提交立法会审议,尚未正式推出)。 根据《有关规管虚拟资产托管服务的立法建议咨询总结》,香港财库局和证监会明确在《打击洗钱条例》下设立虚拟资产托管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任何在香港以业务形式提供虚拟资产托管服务的机构,均须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条例草案预计2026年提交立法会审议。认可机构可开展业务包括为客户提供加密资产、代币化证券等的安全托管服务;提供私钥管理、冷/热钱包服务、资产隔离解决方案;对接稳定币发行人、交易所进行合规托管。 (3)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提供者牌照(已完成公众咨询,尚未正式推出)。 根据香港财库局和证监会的《咨询总结》文件,拟议的 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将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制度基本一致,但交易服务类型及适用范围更为广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包括:涵盖简单的交易服务,如不同虚拟资产间的转换,或虚拟资产与法币间的转换服务;涵盖复杂的交易服务,如虚拟资产经纪业务;不论服务由何种渠道(如实体店、网上平台)提供;虚拟资产保证金交易、质押、借贷等将纳入监管范围,但需进一步考虑是否允许持牌机构提供此类服务。 新设的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牌照比现有升级1号牌更广的业务范围及业务模式,包括现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等;建立自有的虚拟资产交易系统,或通过与持牌平台的合作提供服务。已经持有升级1号牌(证券交易)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快捷程序”获得新的虚拟资产交易牌照。此外,香港市场常见的虚拟资产街头找换店、提供虚拟资产-法币场外转换服务的平台等也需申请该牌照,意味着更多服务提供商将被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 (4)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的服务提供者牌照(拟新增,尚未正式推出)。 根据香港财库局和证监会的进一步咨询,拟增设“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的服务提供者牌照。这一新牌照将以传统证券市场上同类服务的监管制度为蓝本,机构为客户提供虚拟资产投资建议和咨询服务;开发虚拟资产投资策略和产品;提供虚拟资产风险评估和管理咨询。 香港证监会建议新设的虚拟资产提供意见服务牌照的监管要求参考现有升级4号牌(就证券提供意见)的监管要求,已持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快捷程序”获得相应新牌照。 (5)虚拟资产管理服务提供者牌照(拟新增,尚未正式推出)。 根据香港财库局和证监会的进一步咨询,拟增设“虚拟资产管理”的服务提供者牌照,允许机构:为客户提供专门的虚拟资产管理服务;开发虚拟资产基金和投资产品;提供虚拟资产与传统资产的混合投资组合管理。 香港证监会建议新设的虚拟资产提供意见服务牌照的监管要求参考现有升级9号牌(资产管理)的监管要求,已持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快捷程序”获得相应的新牌照。 图表:香港数字资产政策与监管体系概览 数据来源:公开信息、中国工商银行(亚洲)东南亚研究中心 # *免责声明 本报告由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发出,以上条款建立在我行认为可靠信息的基础上,但我行并不表示对报告的准确或完整负责。如以上资料有所更改,我行恕不另行通知。上述资料仅供参考,我行并非借此诱导任何投资行为或预期未来利率/价格走势。我行或我行的任何关联机构可能拥有以上投资产品。 本报告并不构成我行作为上述交易及任何其他投资交易的顾问或令我行负上任何信托责任。我行不对报告或其内容运用负上任何法律责任。投资者在决定进行任何交易之前,应充分了解交易的详情和细则,并进行独立的分析,以评估该交易是否切合个人的条件和目标。我们也建议投资者作出独立的调查以达上述的目的。我行不保证或指示此投资产品将出现任何的投资结果。 这份报告是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本报告并不构成任何要约,招揽或邀请购买,出售或持有任何证券。投资价格可跌可升,投资者可能会损失部分或全部的投资。在本报告所载资料没有考虑到任何人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和风险偏好及投资者的任何个人资料,因此不应依赖作出任何投资决定。订立任何投资交易前,你应该参照自己的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你,并寻求咨询意见的独立法律、财务、税务或其他专业顾问。 # 本文章版权属撰稿机构及/或作者所有,不得转载。 # 本文章发表的内容均为撰稿机构及/或作者的意见及分析,并不代表香港中资银行业协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