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CEPS欧洲政策研究中心_The_Organisation_of_Formal_Long_29页_397kb
报告摘要
总结:欧洲21国正式长期照护体系的组织情况
核心内容
本报告基于ANCIENT项目的21个欧洲国家研究,分析了长期照护(LTC)体系的组织与提供情况。报告重点探讨了以下三个核心方面:
- 整体体系的组织结构,包括决策层级、容量规划和质量保障机制;
- 服务获取的组织方式,涉及准入条件和资格制度;
- 服务供给的特征,包括公共与私人服务的分工、选择权的分配。
报告还指出,不同国家在长期照护体系的构建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源于各自的历史、文化、经济状况以及政府结构。
主要观点
1. 决策层级
- 国家层面负责长期照护体系的整体框架设计和政策制定。
- 地方层面在许多国家中承担了主要的决策责任,尤其是在护理机构和居家照护方面。
- 芬兰和法国是唯一两个在护理机构和居家照护两个领域都高度地方化的国家。
- 芬兰:市政单位负责照护服务的组织,包括资源分配、规划和执行。
- 法国:自2004年第二轮地方化改革以来,地区委员会(conseil général)成为照护服务规划和管理的核心机构。
2. 容量规划
- 容量规划通常在国家、地区或地方层级进行,但其重要性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
- 匈牙利是唯一一个在护理机构和居家照护两个领域都由国家层面负责容量规划的国家。
- 荷兰在2009年前由国家层面统一规划护理机构容量,但随后转为由各机构自主决定,以提高灵活性和效率。
- 德国由各州(Länder)负责容量规划,确保基础设施的充足与合理,同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推动服务供给。
3. 质量保障机制
- 质量保障在大多数国家是强制性的,但部分国家如奥地利和芬兰仅在某些领域为自愿性。
- 质量标准通常涵盖人员配置、空间标准、服务流程等结构性和程序性方面。
- 英国实施年度质量评估制度,包括星级评分和年度质量保证评估(AQAA)。
- 德国自2011年起对护理机构进行年度突击检查,并要求公开检查报告。
- 荷兰要求照护机构制定质量政策,并提交年度质量报告。
- 东欧国家普遍缺乏强制性的质量保障机制,可能由于照护服务本身尚未普及。
4. 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力
- 立法机构和政府在长期照护体系的设计中具有主要影响力。
- 社会保险机构在部分国家(如德国、荷兰)中承担重要责任,尤其是在护理服务方面。
- 非正式照护者(如家庭成员)在政策制定中影响力有限,尽管他们在许多国家承担了主要照护任务。
- 正式照护提供者在某些国家(如英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更多体现在机构层面,而非职业层面。
关键信息
服务提供模式
- 公共与私人服务并存:多数国家采用混合模式,部分国家(如比利时、德国)更强调公共服务,而其他如荷兰、英国则鼓励市场竞争。
- 选择权:
- 照护提供者的选择:多数国家允许选择公共或私人服务提供者。
- 资源选择:部分国家允许选择现金补助或实物服务(如居家照护)。
数据来源与方法
- 本报告基于ANCIENT项目第一工作组的数据收集,通过标准化问卷收集各国信息。
- 数据收集强调可比性,并由项目合作伙伴共同讨论和确认关键定义。
- 部分数据因与定义不符而被排除。
国家差异
- 东欧国家普遍表现出更强的中央集权倾向,但部分国家(如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斯洛伐克)则采取较为分散的管理模式。
- 西欧国家如法国、德国、荷兰、瑞典等,更倾向于地方化和市场化运作。
结论
欧洲21国的长期照护体系呈现出高度多样化的特点,涉及不同的决策层级、服务提供模式和质量保障机制。尽管存在差异,但多数国家已建立一定程度的质量保障体系,并通过不同方式组织服务获取。然而,非正式照护者在政策制定中仍缺乏足够的代表性和影响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长期照护政策对家庭角色的忽视。未来政策应更加重视非正式照护者的贡献,并给予其更多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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