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3rdcountryequivalence_9页_220kb
报告摘要
总结:第三国专业保密标准与《资本要求指令》(CRD)等效性评估方法
核心内容
本文件旨在提供一套评估第三国专业保密标准是否等效于《资本要求指令》(CRD)的方法,以便这些国家的监管机构能够参与欧洲经济区(EEA)的监管委员会。该方法基于CEIOPS近期对专业保密条件等效性的评估工作,并适用于三个Lamfalussy委员会。
主要观点
- 法律依据:根据CRD第131a条,第三国监管机构可参与EEA监管委员会,前提是其专业保密要求被认为与CRD第1章第2节等效。
- 评估标准:CEBS成员同意制定一套用于监管委员会内部评估的指标,以判断第三国的保密规定是否符合CRD要求。
- 一致性要求:为确保三个Lamfalussy委员会的评估标准一致,该方法参考了CEIOPS对专业保密与保密信息披露的评估框架。
关键信息
原则1:保密信息的定义
- 目标:通过国家法律明确保密信息的定义,确保其涵盖在CRD中被视为保密的信息。
- 法律依据:CRD第44(1)条。
- 等效指标:
- 法律要求:国家法律应清晰界定哪些信息被视为“保密”。
- 信息性质:信息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为履行监管职责而获得;
- 不属于公开领域;
- 不以汇总或聚合形式呈现,以免识别具体金融机构。
原则2:专业保密义务的存在
- 目标:确保所有为或曾为监管机构工作的人员,以及其审计或专家,均负有持续的专业保密义务。
- 法律依据:CRD第44(1)条。
- 等效指标:
- 法律要求:国家法律或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专业保密义务。
- 适用对象:义务应适用于所有:
- 为监管机构工作的人员;
- 曾为监管机构工作的人员;
- 为监管机构提供审计或专家服务的人员。
- 义务持续时间:义务应在工作期间持续有效,并在工作结束后继续适用。
- 信息范围:义务适用于为监管机构工作期间获得的保密信息。
原则3:保密信息的使用
- 目标:确保保密信息仅用于其披露时所规定的监管目的。
- 法律依据:CRD第45、47、48和49条。
- 等效指标:
- 监管职责履行:信息应仅用于确保金融机构合规、实施处罚、处理行政申诉及法院诉讼。
- 监督/法律监督:用于监督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金融市场。
- 存款保险制度管理:用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
- 公司法违规调查:用于调查公司法违规行为。
- 中央银行职能:用于执行货币政策、流动性管理、支付系统监督等。
- 支付系统监督:确保支付系统的有效运作。
- 政府部门:用于金融立法的监管和紧急情况处理。
原则4:保密信息的披露限制
- 目标:确保保密信息仅在特定、明确的条件下披露,除非涉及刑事法律。
- 法律依据:CRD第44(1)、44(2)、46、47、48(1)、48(2)、49、50和51条。
- 等效指标:
- 法律要求:法律应规定保密信息只能在某些明确情况下披露,并需满足特定条件。
- 可披露的机构或组织:包括:
- 同一国家的监管机构;
- 监督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金融市场的机构;
- 参与金融机构清算、破产等程序的机构;
- 执行法定审计的人员;
- 管理存款保险制度的机构;
- 中央银行及其他货币当局;
- 监督支付系统的机构。
- 披露条件:披露目的必须与接收方职责相关;信息本身需受保密义务约束;若信息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需获得原监管机构的明确同意。
- 保密信息违规披露:应明确界定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他重要信息
- 保密义务违规:任何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应被视为非法并可受处罚。CRD未明确说明违规后果,但第44条暗示其存在。
- 法律要求:国家法律应规定:
- 违规行为的认定;
- 相应的处罚措施。
- 执行机制:法律应提供针对保密义务违规的执行权力,并有实际执行案例作为参考。
附录:等效性评估模板
提供了一个用于评估第三国专业保密与保密信息规定是否等效的模板,包括以下部分:
- 第三国名称
- 原则1:保密信息的定义
- 原则2:专业保密义务的存在
- 原则3:保密信息的使用
- 原则4:保密信息的披露限制
- 其他重要信息:保密义务违规及披露要求
- 其他相关要点:未涵盖于上述原则的其他等效性考虑
- 总体等效性评估:对第三国保密规定是否等效于CRD的总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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