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25-兴业研究-ABS监管观察系列二_一文详解委贷新规后ABS交易结构设计_13页_1mb
报告摘要
2018年1月25日ABS专题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聚焦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委贷新规)对资产证券化(ABS)交易结构的影响,重点分析了两种涉及委托贷款的ABS产品类型:“委贷+专项计划”双SPV的收费收益权ABS 和 “股+债”结构的类REITs。委贷新规限制了商业银行使用“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和“银行的授信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对相关ABS交易结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促使市场探索替代方案。
主要观点
1. 委贷新规的核心内容
- 资金来源限制:商业银行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授信资金、特定用途的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及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 资金投向限制:委托贷款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领域、投资金融产品、作为注册资本金或用于权益性投资等。
- 例外情况: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上述限制。
2. 对ABS交易结构的影响
- “委贷+专项计划”双SPV结构:适用于收费收益权ABS,因该结构能有效实现资产特定化,且通道成本较低。但委贷新规限制了该结构的使用。
- “股+债”结构的类REITs:依赖委托贷款实现避税和现金流匹配,新规导致其结构无法直接适用,需进行调整。
3. 替代方案分析
(1)“信托+专项计划”结构
- 运作方式:原始权益人通过信托计划购买项目公司股权,信托公司向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专项计划购买信托受益权。
- 优势:实现资产特定化,满足监管要求。
- 劣势:需缴纳信托保障基金(发行金额的1%),通道成本较高,导致融资成本上升。
(2)私募基金直接购买原始权益人持有的项目公司债权
- 运作方式:私募基金购买原始权益人持有的项目公司债权,通过合同设计实现按期偿付、付息的现金流匹配。
- 优势:避免使用委托贷款,符合新规要求。
- 劣势:债权资产不提供抵押或质押,需在法律文本中明确约定,增强合同效力。
关键信息
1. ABS产品类型
- “委贷+专项计划”结构:适用于收费收益权ABS,尤其是现金流稳定的公用事业类资产。
- “股+债”结构:用于类REITs产品,实现避税和现金流匹配。
2. 委贷ABS的现状
- 目前市场中,以“委贷+专项计划”结构发行的ABS产品较少,主要由远东租赁和平安租赁发行。
- 该结构依赖于银行过桥资金,委贷新规限制了银行授信资金的使用,使该结构不再适用。
3. 类REITs的替代路径
- 单一资金信托替代私募基金:虽能实现资产特定化,但成本较高,需依赖过桥资金。
- 私募基金直接购买原始权益人持有的项目公司债权:通过合同设计实现现金流匹配,避免使用委托贷款,但需注意债权性质和会计处理。
结论
委贷新规对ABS交易结构提出了更高要求,促使市场探索新的融资模式。尽管“委贷+专项计划”结构受到较大影响,但通过“信托+专项计划”或私募基金直接购买项目公司债权的方式,仍可实现资产证券化目标。未来,ABS产品设计将更加注重合规性、现金流匹配和法律文本的严谨性,以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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