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4-德勤-_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_2016_10号_8页_711kb
报告摘要
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正式实施解读总结(德勤)
1. 实施时间表
- 规定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4月发布)。
- 过渡期结束:2015年季度起,保险公司需完成新旧系统衔接,逐步过渡到“偿二代”系统。
- 正式实施:2016年4季度起全面启用新规,涵盖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市场约束与报告编报等内容。
2. 定量资本要求
- 必测压力情景调整:
- 新业务保费增长率假设为基本情景±5%或±15%,以偿付能力充足率为较低者为原则。
- 境内再保险分入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基础因子由保监会每季度发布。
- 关键规则调整依据:
- 所得税准备确认标准与寿险合同负债折现率曲线保持不变。
- 利率风险、巨灾风险的最低资本计算模板和情景因子未变更。
3. 定性监管要求
- 风险综合评级((cid:73)(cid:82)(cid:82)):
- 2016年起正式实施,保监会通过评级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 评级细则另行通知,过渡期前暂按现行分类办法执行。
-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 保险公司需建立全面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各类风险识别与评估。
- 2016年5月组织首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
4. 市场约束机制
- 信息披露要求:
- 定期披露偿付能力评级、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关键指标。
- 保险公司需向保险消费者、投资者等披露偿付能力信息。
-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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