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研报客](https://pc.yanbaoke.cn)**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财富风险数据分析与解读 2025 浩天律师事务所财富管理与传承行业委员会 家事业务研究中心 # 简介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浩天”)创立于1997年,总部位于北京。历经多年发展,浩天现已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长沙、成都、重庆、大连、福州、贵阳、哈尔滨、海口、杭州、合肥、济南、昆明、南昌、南京、南宁、宁波、青岛、石家庄、沈阳、苏州、天津、太原、温州、武汉、乌鲁木齐、无锡、西安、徐州、银川、郑州、北京(密云区)、北京(昌平区)、香港、旧金山、比什凯克41家办公室和浩天胡关李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及1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浩天在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150家合作律师事务所,可为全球客户提供一站式、多领域、跨国界的专业法律服务。 浩天现有600余位合伙人及顾问,2000余名律师和专业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英语、日语、韩语等多种语言的法律服务。浩天是中国优秀的大型综合性高端商事律师事务所之一,连续多年荣获钱伯斯(ChambersandPartners)、亚洲法律杂志(ALB)、法律500强(TheLegal500)、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Profiles)、IFLR1000和商法(ChinaBusinessLawJournal)等国际法律评级机构的推荐及奖项。 # 财富管理与传承 财富管理与传承业务承继浩天稳健发展的传统,依据个案特点和需求,形成了全方位协同配合、专业化高效率的律师团队,并在长期实践中潜心积累经验和专业知识,形成完整成熟的服务体系。通过深入了解客户的资产状况,听取客户的期望和需求,由专业团队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咨询服务、制定专门的解决方案,并依据客户个人和家族的需求、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服务内容包含了为资产在中国境内的家族(家庭)、家族企业、高净值个人,提供财产管理规划与传承相关法律服务、事务执行、事务信托及综合资源协调服务:包括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知识产权、虚拟资产等多种财产形态的整体规划方案、家族信托、家族及企业慈善规划与慈善信托、遗嘱及遗嘱信托、资产管理、企业财产风险与婚姻财产风险隔离、家族治理结构等。目前,财富管理与传承业务团队与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资产管理、银行、保险、信托、移民、留学、置业、公证等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已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广泛和立体的法律服务。 浩天团队服务了境内外多家知名家族和家族企业,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多次荣获钱伯斯“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领先律所”、商法“卓越律所大奖”以及LEGALBAND“财富管理领先律所”等荣誉。 # 主笔人 # 张莹 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浩天财富管理与传承行业委员会牵头合伙人 zhangying.xa@hylandslaw.com # 数据整理 # 彭旭 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pengxu@hylandslaw.com # 徐诗红 北京浩天(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xushihong@hylandslaw.com # 王月 北京浩天(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wangyue1@hylandslaw.com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富风险数据分析与解读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代企业家。随着经济发展、时代变迁,当下中国逐渐进入企业家财富交班的集中时刻。与此同时,离婚率一路走高,粗离婚率自1999年以来,持续上涨。中国的企业家群体正在经历着一代婚姻进入危机、动荡,二代接班持续焦虑的状态。婚变可能让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化,甚至旁落,而交班或者继承则可能发生二代企业家之间观念的严重冲突,甚至引发企业震荡使得一代人努力创造的财富急剧缩水。尤其是近几年,资本市场受经济环境、监管政策影响,市场交易波动较多,实控人因婚变、继承而引发的市场关注更是前所未有的激烈。 # 第一部分:数据统计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从某一个角度来讲,是上市公司非常重要的灵魂人物。上市公司实控人人身或者家庭发生一次变化,有可能就会引发重大的动荡。本次分析将以2018—2025年7月发生在A股深交所和上交所的68个离婚、55个继承案件共123个案件进行统计,拟就婚姻、继承纠纷与资本市场的关系作以分析。本文所有信息均来自于各大上市公司在官方网站上的公开信息披露、公开媒体的报道。 1.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是主要的发生地 上市公司分布较多的省份,从数量上统领了整个区域的人数分布,浙江、广东(不含深圳)、深圳、上海、江苏这几个地方加起来共75个,占了本次统计总企业数的 $61\%$ 。经济发展水平、上市公司数量,是影响案件数量的最直接原因。 # 2.继承案件数量稍低于婚姻案件,接班大潮已近 此次笔者收集到的信息里,共68个离婚案件,55个继承案件。笔者曾于2017年至2020年分析了公布在互联网上的陕西省离婚判决与继承判决的数量,基本上自2015-2018年,公布在互联网上的离婚判决的数量与继承判决的数量是10:1。而在资本市场上,这一数字相对比较接近,这一情况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控人的年龄结构有很大关系。这一情况也预示着大批实控人可能要面临接班的情况。 # 3.和平分手是主流,诉讼离婚对抗激烈 在68个离婚纠纷里,有10个案件起诉至了法院,其中3个调解离婚的案件,3个判决离婚的案件,4个案子尚在诉讼或审理过程中。55个企业的当事人是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了婚姻关系。3个案件公开的披露信息并未说明当事人双方是以何种方式解除的婚姻关系。从整个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情况来看,判决离婚的上市公司股东整体对抗都比较激烈,除了会进行正常的诉讼程序外,各种诉讼手段都在使用。而且在一些案件里,直接出现了离婚前另一方股票被诉讼保全的场景。 婚姻关系解除方式 需要说明的有以下几点: (1) 虽然在笔者统计过程中,有两个企业的信息披露并未明确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实控人或者大股东涉诉,通常都要进行信息披露,因此,可推断这两例仍有可能是协议离婚。 (2)在如今股民对资本市场普遍缺少信息的状态下,“技术性离婚”是影响整个资本市场和涉事公司股价稳定的重要因素,目前可见的,一般的被股民指可能出现“技术性离婚”现象的,以协议离婚这种方式最多见。 (3) 关于离婚的诉讼保全:部分地区的法院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不进行诉前保全。 # 4.实控人婚变后,过半数企业股价下跌 在68个上市公司里,相比股东离婚前的市值,大股东离婚的消息爆出后,对公司市值影响呈同向变化。68个上市公司里,有44个公司在大股东离婚后第一个财报季公司股票发生幅度不一的波动,市值下跌,2家公司因离婚后公司尚未公布市值尚不清楚。 大部分股东、实控人在离婚后,都会有大规模的减持,导致公司股价出现大幅度下跌。长春高新在信息披露当天,股价大跌,跌幅超过 $7\%$ ,卓著胜微跌幅超过 $5\%$ ,深圳京华泉的跌逾 $6\%$ 。因股票下跌,公司市值出现大幅度缩水,三六零科技从1246.87亿直接跌至896.03,创下了2019年以来上市公司市值因实际人离婚的最大幅度。 # 5.38%实控人离婚后,一方减持 根据公开的信息披露,基本上股东离婚后,多多少少都存在一定规模的减持行为。此次统计的68个离婚案里,离婚后一方直接进行减持的有26个。从这些基础的数据统计可以发现,股市之所以对大股东离婚反应如此强烈,是基于大量的离婚后一方减持套现离场的行为。而在未减持的离婚案件里,可能还存在双方股票尚在限售期内,无法进行减持的情形。(见下图) # 6.婚变后,大部分股东、实控人离婚后签署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 此次统计的上市公司实控人、股东离婚案件,除少部分公司因双方离婚股票分割、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外,大部分公司的实控人、股东与其配偶,在协议离婚时,都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将投票权让渡给对方,以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 一般而言,离婚后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在上述统计中涉及解除夫妻双方一致行动人的仅有14例案件。其中包括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维持一致行动人关系、增加一致行动人协议及特殊的委托股份。解除一致行动人的如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晓春与吕浩平、李佳凝夫妇于2023年7月21日向公司出具《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各方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9月1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3年9月1日到期后终止。特殊的委托股份如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TANGZHUANG(唐壮)、YIGEBING(易戈兵)为一致行动人二人在6月17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易戈兵将3275.75万股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全权委托给唐壮行使,出现了“分股不分权”的现象。 # 7. 传承安排数量有限,仅13%明确有遗嘱 在55个继承案里,明确为遗嘱继承的仅有7个,根据公告内容可以确定为法定继承及笔者认为可推定认为是法定继承为43个,还有5个企业的公告没有明确说明。因此,从笔者目前看到的信息里,在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控人这个群体里,提前进行传承安排的人并不多,中国企业家的传承之路可能还要走很久。 # 8.本次统计涉及的身故上市公司实控人、股东的年龄分布: 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这55个发生了继承的企业里,除11位被继承人或因持股比例较少未达 $5\%$ 或因被继承人系股东配偶无法获知被继承人信息外,其余44个企业披露的被继承人的年龄分布如下图(含同一个企业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先后去世的情况): 身故的实控人、股东年龄结构 数量 在这44个企业披露了被继承人年龄的人群里,69岁以下的被继承人占到 $66\%$ ,而60岁以下的群体人数占到 $36\%$ 。除去游族网络的实控人林奇被其公司董事投毒杀害外,其他人群公开披露的信息大部分显示均为因病去世。可以说,脆弱这个词语,适用于当下每个群体。 与69岁以下被继承人占到此次统计数据的 $66\%$ 相对应的,是法定继承占到了此次统计的数据的 $78\%$ 。可见,大部分企业家也并未在生前对自己的家族财富提前进行部署和安排。 # 9.实控人/股东去世后,近半数公司市值发生不同程度的下行 在55个涉及到继承的上市公司里,有28个公司在实控人/股东去世后,公司市值发生不同程度的下行,占比 $51\%$ 。另,在股价没有发生下行的公司里,部分公告信息显示,被继承人为股东的配偶,这类继承案件发生基本上不会对公司的股价产生影响。因此,综合这些数据来看,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去世,对公司股价的影响还是显而易见的。 实控人、大股东去世对公司市值的影响 # 10.实控人的身份 上市公司实控人的身份关系:以中国籍为主,部分上市公司实控人拥有国外永居权,如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控人赵云福,拥有塞浦路斯永居权,而部分股东直接为外国国籍,如彤程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ZhangNing、LiuDongSheng,二人均为加拿大人,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唐壮为美国籍。 # 11.上市公司实控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上市公司高管被限制人身自由数据 数据来源:网络数据 笔者在本次案例研究中,看到了部分上市公司实控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网络数据显示,在我国,仅2024年,A股市场有41家上市公司发布了高管被留置的公告,其中有33人为实控人或董事,而在2023年度不超过30家。 根据笔者在东方财富上查询的数据,仅2025年7月1日至23日就有10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对其公司实控人、董事高管被留置、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进行通报,可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上市公司实控人数量之多。 <table><tr><td>序号</td><td>公告发布时间</td><td>公司</td><td>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td><td>信息</td><td>留置通知发出的时间</td></tr><tr><td>1</td><td>2025年7月22日</td><td>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d><td>董事长王增夺</td><td>灌南县监察委留置</td><td>2025年7月22日</td></tr><tr><td>2</td><td>2025年7月23日</td><td>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td><td>公司董事、总经理李宁</td><td>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监委对其留置</td><td>2025年7月22日</td></tr><tr><td>3</td><td>2025年7月22日</td><td>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d>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暨董事长张阳</td><td>解除对张阳先生的留置措施,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td><td>2025年4月21日</td></tr><tr><td>4</td><td>2025年7月21日</td><td>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td><td>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铁江</td><td>回到工作岗位,正常履职</td><td>2025年7月1日</td></tr><tr><td>5</td><td>2025年7月21日</td><td>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td><td>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道龙</td><td>滁州市南谯区监察委员会已解除对王道龙的留置措施</td><td>2025年7月15日</td></tr><tr><td>6</td><td>2025年7月19日</td><td>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d>公司董事郭柏春</td><td>郭柏春先生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td><td>2025年1月18日</td></tr><tr><td>7</td><td>2025年7月19日</td><td>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td><td>公司董事长郭柏春</td><td>郭柏春先生因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td><td>2025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被留置的公告》</td></tr><tr><td>8</td><td>2025年7月18日</td><td>北京天大清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d>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经理袁恒</td><td>解除对其的留置措施</td><td>2025年4月25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经理袁恒先生被武汉市新余区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并立案调查。</td></tr><tr><td>9</td><td>2025年7月6日</td><td>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d>公司董事长林杨林</td><td>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并立案调查</td><td>2025年7月4日</td></tr><tr><td>10</td><td>2025年7月4日</td><td>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d>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跃先</td><td>滑县监察委员会签发的关于李跃先生的《留置通知书》,李跃先生被实施留置</td><td>2025年7月4日</td></tr></table> 从公开渠道获知的信息显示,被留置的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部分已被解除留置,还有人已经进入刑事程序。 新《监察法》已经于今年6月正式施行,留置的时间被明确可以延至最长十个多月,对企业经营者及其家庭的影响可能会非常大。 # 第二部分:常见高净值人士所涉法律热点问题 # (一)常见风险总述 上市公司实控人财富风险来源 高净值人士财富风险来源,本文总结主要有:婚变、权力更替引发的内部动荡、再婚姻家庭权利分配冲突、跨境资产追索及税务清缴以及被限制人身自由。与这些风险相对应的,是诸多来自于家庭内部或者资产配置方面的问题。 早期的相当多在境外进行资产配置的高净值人士,除去部分因企业海外上市进行必要的安排外,大部分高净值客户在面对家庭事务时,并没有表现出足够多的重视,使得发生率较高的婚变、再婚家庭权利分配冲突、权力更替引发的内部动荡经常出现。纵观过去几年以来,发生在高净值人群中的案件,因家事而起引发的大幅震动最为常见。动辄而起的离婚大战与媒体渲染,再婚妻子与前妻子女之前在企业控制权上的明争暗斗,父子短兵相接的事件更是被互联网网民一爆再爆。部分高净值人士会在提前做一些基础的安排,以防止发生类似事件,但是并不能完全杜绝。极端事件更易发生在实控人去世后的遗产控制和企业控制权争夺上。 另外,随着近年来国际税务信息的交换、国人海外资产配置情况的大幅度增加,来自中国人在境外所得的税务压力逐渐加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于2020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文)对于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情况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说明,对于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缴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说明。2020年第3号文发布的时间比较特殊,在当时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年来,各地开始对2020年第3号文落地实施,高净值人士对来自于海外的应税所得需要重视。 # (二)热点法律问题 # 1.技术性离婚 技术性离婚是近几年被公众发明出来的新词语,公众对当事人双方的离婚行为质疑为技术性操作而感情破裂所致,笔者首次在互联网上见到这个词语是在应莹诉徐翔离婚案发生时。过去几年,资本市场出现了多起离婚案件,被公众质疑为“技术性离婚”。 由于发生在资本市场上的减持行为方式非常多,而上市公司实控人通过离婚来进行绕道减持的情况也并非没有,而且存在大量实控人配偶在离婚后大规模减持的情况,引发市场的恐慌。此行为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监管部门多次发布相关规定,对以离婚为手续绕道减持的行为,予以负面评价。 2024年5月27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离婚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立法说明》更直接明确地表达了这一观点:……三是有效防范绕道减持。明确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原因减持股份后,相关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方在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 可见,监管层、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的敏感程度非常高,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实控人婚姻关系并不仅仅是一件私事,而是关系到股民和社会公众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监管层能对这件事情如此看重,也说明,通过离婚进行绕道减持的事件必然发生过,而且不止一起。 # 2.债务危机与离婚躲债 诉讼案件中,非常多见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确认离婚双方当事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无效的情况。 目前引发公众普遍关注的是丁玉梅和许家印的离婚案。因恒大破产一案,丁玉梅与许家印被爆出离婚。香港法院在审理恒大清盘案时更直接指出:丁玉梅在2017-2020年恒大债务周期的大部分时间仍为许家印配偶,香港高等法院认定2017-2020年恒大系企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向丁玉梅追索约60亿美元分红, 直指其"不当得利";进行全球资产冻结,对丁玉梅在英国、加拿大等地的资产实施全面冻结。判决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丁玉梅需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中,很多夫妻在大额债务风险爆发前,可能通过离婚的方式,将双方的财产、权利进行分割,以离婚的方式意图使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者变为其中的一方。而从国内裁判情况来看,法院会综合考虑债务形成时间、资金用途及双方离婚时的经济状况、离婚财产分割情况进行确认双方离婚是否影响债务人债权的实现。从丁玉梅案来看,香港法院也会全面考察债务的形成时间和当事人双方是否有共同经营行为,进行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并不能起到债务隔离和免除债务清偿责任的作用。 # 3、实控人人身自由受限,应当如何处理 近些年来,发生在上市公司股东、实控人身上的财富风险与之前相比,刑事风险的压力大幅度上升。在面对随时有可能发生的刑事风险时,实控人个人、团队应当如何面对这个问题?相当多的上市公司都选择让实控人的子女直接上任进行管理。如新城控股原董事长采取刑事措施后,由其子王晓松接任董事长;2025年6月13日,永安药业董事长陈勇在5月初遭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留置原因未披露,其子陈子笛在陈勇被留置调查后,被推举为代理董事长。 回天新材长期由67岁的章锋曾掌舵。2023年2月1日,回天新材公告称,章锋与其妻杨莲花已办理离婚手续。根据二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章锋所持回天新材的股份转让一半给杨莲花,并且二人将所持回天新材股份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章力。2023年3月17日,公告显示章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此前两年,章锋逐步将公司控制权移交其家人。在2024年11月15日晚间的公告中,回天新材公告称,近日,章锋向公司送达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合肥中院)对其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合肥中院认为,章锋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处章锋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亿元,没收违法所得。 6月24日晚间,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士顿”)披露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洛宁县监察委员会签发的《留置通知书》,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茆宇忠被实施留置。后2024年10月25日公司公告收到相关部门于2024年10月23日签发的《解除留置通知书》,已解除对茆宇忠的留置措施,殷军普不再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从目前企业的表现来看,应对实控人个人人身刑事风险的举措,实控人个人及企业主要是以企业视角临时 进行安排,但是实控人的传承安排何时开始,有没有提前进行安排处理?对于短暂性的权力更替过渡也许尚可,对于父子之间矛盾突出的情况,比如,实控人人身风险排除,企业控制权是否要重新回归实控人手中?未来控制权应当如何安排?企业家群体可能需要一整套被限制人身自由后的预案,既包括企业控制权如何处理,又包括家庭财产和家族财富面对重大风险时的预案。 # 4.离婚冷静期劝和无用,如何面对居高不下的离婚率 根据民政部统计的数据,在过去的多年时间里,离婚人数、单身的人数一直居高不下,在社会变革时期,婚姻关系正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即使面对公众对企业家夫妻“技术性离婚”这样的质疑,也难以改变他们婚姻关系最终走向破裂的局面。 笔者查阅了自2015年以来民政部披露的数据,粗离婚率一直在 $2 \text{‰}$ 以上,离婚人数及粗离婚率仅在2021年离婚冷静期出台后,“技术性”地短暂下调了两年,就又逐渐恢复到了历史的正常水平。最新的数据显示:在2025年第一季度的结婚人数为181万对,离婚人数则达到了63万对。 <table><tr><td>指标</td><td>2024</td><td>2023</td><td>2021</td><td>2020</td><td>2019</td><td>2018</td><td>2017</td><td>2016</td><td>2015</td></tr><tr><td>结婚对数 (万对)</td><td>610.6</td><td>768.21</td><td>764.3</td><td>814.33</td><td>927.33</td><td>1013.94</td><td>1063.1</td><td>1142.82</td><td>1224.71</td></tr><tr><td>离婚对数 (万对)</td><td>262.1</td><td>360.53</td><td>283.93</td><td>433.9</td><td>470.06</td><td>446.08</td><td>437.4</td><td>415.82</td><td>384.14</td></tr><tr><td>粗离婚率‰</td><td>2.6</td><td>2.56</td><td>2.01</td><td>3.09</td><td>3.36</td><td>3.2</td><td>3.15</td><td>3.02</td><td>2.79</td></tr></table> 摆在高净值人士面前的,可能不仅仅是自身婚变导致的财产损失,而有可能要面对的是下一代人群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带来的其他风险。因此婚姻财富规划至关重要。即使目前婚姻协议的观念已经非常普遍,但是面对复杂多变的当下形式,来自于身份关系带来的法域冲突、不同国家地区的司法冲突、代孕、跨境重婚等多方位的新问题将会对婚姻财富规划的工具和手段提出更多的新要求。 # 5.企业接班安排 二代接班是目前企业管理行业比较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也是整个财富传承领域所有机构和企业都极其重视的事情。单从目前接班的情况来看,一代与二代之间的交班,存在非常多的现实问题: 一是二代人企业管理理念的差别,一代既想让二代接班,但又无法完全放手,两代人之间对控制权的争夺和经营理念的冲突。 二是企业的治理,即使到现在,上市公司实控人之间的权利争夺仍然还在公章之夺之上,这也体现了中国的企业在治理上的重要问题——决策依据及治理结构过度依赖个体,企业的小股东、监事等人在企业发生问题时,如何行权,以保障企业正常运行。 至2025年6月14日,笔者在威科先行输入“公司证照返还证照纠纷”进行检索,判决书的数量是3103份判决书,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发生,相当部分都是股东之间抢夺公章。可见,传统的股东之间的权利争夺手段仍然在持续上演,而如苏州电科院一案的父子之间的权力斗争也并不少见。 # 6.再婚家庭的家庭权力布局 离婚率高带来的最直接问题就是再婚家庭的人际关系处理、权力分配的冲突,以及未来企业和家族财富传承上利益分配矛盾。 在此次统计的案例里,杉杉集团的案件影响非常大。从明星企业到破产重组的惨淡落幕,这个故事仅发生在原实控人去世之后的两年时间里。这个案件从原实控人郑永刚去世,到长子郑驹当选新董事长,再到郑永刚遗孀开启继承大战,最终到企业债台高筑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其长子郑驹股权清零,令人非常唏嘘。 企业家群体的再婚比例较高,再婚家庭相比初婚家庭更易发生矛盾和冲突,尤其是几段婚姻如果当事人都育有子女,那么在未来家族财富和家族企业传承这个问题上,创始人包括遗产管理人都可能面临更多的压力。企业家生前可控制局面,身后一旦权力格局被打破,家族陷入内讧,企业也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如何缔造和谐的家族文化,如何能让权力布局平稳过渡,如何将家族成员凝聚在一起,已经是新时期高净值人士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 7.财富规划与财产安排 2025年7月11日,香港高等法院披露了已故的某集团前董事长宗某的婚生女被三位同姓氏自然人起诉一案的相关信息,网传三位原告为已故宗某的非婚生子女。一时间,互联网上掀起了一场讨论的巨浪。即使是企业界的巨擘,也未能在身后免于家族内部的财产争夺和权力冲突。 产的大战。前董长去世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社会公众都在讨论该集团的传承,认为传承比较成功。但未曾想,不足一年半后,会发生继承大战。可见,企业的传承和财富的传承是两个维度的事情。 同花顺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月8日,A股在职董事长共5338位中,50—59岁年龄层董事长人数最多,为2622人,占比达 $49\%$ ,70—79岁董事长为214位,60—69岁董事长为1429位。也就是说,在A股市场上的实控人有4265人年龄在50岁以上, $79.9\%$ 的人群在当下及未来10年可能面临着传承的问题。 从我们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即使是在上市公司实控人这个群体里,大部分人群还是以法定继承的方式完成了家族财富的传承,更可见提前的规划和安排在民众中的比例也不会更高。 尤其是对一些家庭结构非常复杂、生前实控人能量在握的家庭,实控人身后发生亲人反目、兄弟相残的可能性更大。一个强大的实控人常常能在生前掌控全局,但如果没有良好的规划,家族内部陷入诉讼泥潭、企业经营停滞不前的情况可能会频繁出现。 # 8.资产全球布局与跨境资产追索 许家印和丁玉梅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全球资产的布局、多法域体系的复杂安排被打破,让公众把目光集中到了跨境资产追索和境内外司法合作上。 以往,社会公众的认知是裁判文书在境内有效,在境外难以执行,所以有部分高净值人士在海外进行了资产配置,希望能降低财富风险。但是随着国家间的司法合作展开,跨境、跨法域的裁判文书执行、跨境资产追索已经变成了现实。 2023年11月23日,中国司法部部长贺荣在北京表示:中国已与86个国家签署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与17个国家签署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年均办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300多件、民商事请求3000多件;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3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基于互惠原则及双边条约,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判319件,同比增长 $11.2\%$ 。 面对目前日益加强的国际间的司法合作,未来可能将会有更多的高净值客户境内外的资产配置受到挑战和影响。此次恒大事件首次向社会公众披露了高强度的全球资产追索情况,也给高净值人士在进行财富规划及从业机构的工作提出了警示。 当下国内外正处于一个剧烈变化的时期,财富管理与传承虽是一个宏大的命题,却是由每一个专业、合法的法律和金融工具搭建起来的漫漫长路,无论是高净值客户、人群,还是机构从业者、法律服务从业者要在这条路上走得更远,唯有谋远虑、慎行之。 感谢浩天西安办公室、重庆办公室、太原办公室 2025年7月 附1:此次婚姻继承类案件统计的企业: <table><tr><td>股票代码</td><td>交易所</td><td>公司名称</td><td>股票代码</td><td>交易所</td><td>公司名称</td></tr><tr><td>603900</td><td>上交所</td><td>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td><td>603616</td><td>上交所</td><td>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88550</td><td>上交所</td><td>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td><td>601360</td><td>上交所</td><td>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88070</td><td>上交所</td><td>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td><td>688155</td><td>上交所</td><td>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968</td><td>上交所</td><td>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td><td>301315</td><td>深交所</td><td>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5136</td><td>上交所</td><td>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td><td>688132</td><td>上交所</td><td>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650</td><td>上交所</td><td>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d>000661</td><td>深交所</td><td>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131</td><td>上交所</td><td>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053</td><td>深交所</td><td>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283</td><td>上交所</td><td>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td><td>002749</td><td>深交所</td><td>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5007</td><td>上交所</td><td>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782</td><td>深交所</td><td>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917</td><td>上交所</td><td>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387</td><td>深交所</td><td>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0136</td><td>上交所</td><td>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565</td><td>深交所</td><td>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416</td><td>上交所</td><td>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638</td><td>深交所</td><td>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595</td><td>上交所</td><td>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041</td><td>深交所</td><td>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063</td><td>上交所</td><td>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743</td><td>深交所</td><td>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729</td><td>上交所</td><td>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d>301025</td><td>深交所</td><td>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010</td><td>上交所</td><td>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894</td><td>深交所</td><td>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086</td><td>上交所</td><td>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td><td>002885</td><td>深交所</td><td>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556</td><td>上交所</td><td>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070</td><td>深交所</td><td>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612</td><td>上交所</td><td>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td><td>002348</td><td>深交所</td><td>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577</td><td>上交所</td><td>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491</td><td>深交所</td><td>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300805</td><td>深交所</td><td>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417</td><td>深交所</td><td>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300124</td><td>深交所</td><td>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725</td><td>深交所</td><td>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002358</td><td>深交所</td><td>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td><td>002869</td><td>深交所</td><td>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300628</td><td>深交所</td><td>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td><td>301268</td><td>深交所</td><td>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002977</td><td>深交所</td><td>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d>301009</td><td>深交所</td><td>可靠股份</td></tr><tr><td>300615</td><td>深交所</td><td>深圳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061</td><td>深交所</td><td>旗天科技</td></tr><tr><td>000821</td><td>深交所</td><td>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td><td>603421</td><td>上交所</td><td>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003000</td><td>深交所</td><td>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d>605178</td><td>上交所</td><td>时空科技</td></tr><tr><td>002640</td><td>深交所</td><td>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690</td><td>深交所</td><td>双一科技</td></tr><tr><td>002291</td><td>深交所</td><td>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971</td><td>深交所</td><td>博亚精工</td></tr><tr><td>603908</td><td>上交所</td><td>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601</td><td>深交所</td><td>康泰生物</td></tr><tr><td>603214</td><td>上交所</td><td>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td><td>603236</td><td>上交所</td><td>移远通信</td></tr><tr><td>301280</td><td>深交所</td><td>珠城科技</td><td>603730</td><td>上交所</td><td>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000546</td><td>深交所</td><td>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829</td><td>深交所</td><td>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348</td><td>上交所</td><td>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d>603155</td><td>上交所</td><td>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0988</td><td>上交所</td><td>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td><td>688200</td><td>上交所</td><td>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88609</td><td>上交所</td><td>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d>603948</td><td>上交所</td><td>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88519</td><td>上交所</td><td>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d>603182</td><td>上交所</td><td>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527</td><td>上交所</td><td>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td><td>601021</td><td>上交所</td><td>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767</td><td>上交所</td><td>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td><td>605339</td><td>上交所</td><td>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989</td><td>上交所</td><td>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d>603969</td><td>上交所</td><td>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3095</td><td>上交所</td><td>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667</td><td>深交所</td><td>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01311</td><td>上交所</td><td>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d>002586</td><td>深交所</td><td>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002879</td><td>深交所</td><td>长沙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018</td><td>深交所</td><td>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002224</td><td>深交所</td><td>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td><td>600884</td><td>上交所</td><td>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002174</td><td>上交所</td><td>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td><td>603399</td><td>上交所</td><td>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002151</td><td>深交所</td><td>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td><td>600673</td><td>上交所</td><td>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300585</td><td>深交所</td><td>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td><td>000955</td><td>深交所</td><td>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300175</td><td>深交所</td><td>朗源股份有限公司</td><td>002981</td><td>深交所</td><td>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002757</td><td>深交所</td><td>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530</td><td>深交所</td><td>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002715</td><td>深交所</td><td>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td><td>002724</td><td>深交所</td><td>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002728</td><td>深交所</td><td>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d>000926</td><td>深交所</td><td>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002388</td><td>深交所</td><td>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td><td>002317</td><td>深交所</td><td>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002698</td><td>深交所</td><td>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769</td><td>深交所</td><td>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002588</td><td>深交所</td><td>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d>002234</td><td>深交所</td><td>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300149</td><td>深交所</td><td>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415</td><td>深交所</td><td>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300543</td><td>深交所</td><td>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td><td>002463</td><td>深交所</td><td>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300303</td><td>深交所</td><td>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td><td>002180</td><td>深交所</td><td>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300215</td><td>深交所</td><td>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td><td>300314</td><td>深交所</td><td>戴维医疗</td></tr><tr><td>002601</td><td>深交所</td><td>龙佰集团</td><td>002367</td><td>深交所</td><td>康力电梯</td></tr><tr><td>002363</td><td>深交所</td><td>隆基机械</td><td>601799</td><td>上交所</td><td>星宇股份</td></tr><tr><td>603876</td><td>上交所</td><td>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td><td></td><td></td><td></td></tr></table> 附2: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八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 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八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其组织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立法说明》 三是有效防范绕道减持。明确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原因减持股份后,相关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方在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明确协议转让后受让方锁定6个月,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限制;明确司法强制执行、质押融资融券违约处置等按照减持方式的不同遵守《减持管理办法》,明确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处置的预披露时点;禁止大股东融券卖出或者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 (三)关于离婚分割后减持的适用规则。有意见提出,建议明确对《减持管理办法》施行前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减持股份的,是否追溯适用。经研究,按照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割股票过户的时点进行新老划断,股票过户在《减持管理办法》施行前的,按照当时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执行;在《减持管理办法》施行后的,按照《减持管理办法》执行。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证监会2023年7月发布《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 问:今年以来,市场上出现多起上市公司股东因离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质疑相关行为涉嫌“绕道减持”,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下一步有何监管安排? 答:我会已关注到相关情况。股份减持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 $5\%$ 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2023年3月30日司法部《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与外国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以及目前缔结生效的38项中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下统称“条约”)规定途径,以及外交途径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主要内容包括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 8. 外国法院的判决能否在中国境内执行?依何程序? 答: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需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也可由外国法院依条约规定或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9.中国法院的判决如何申请外国承认与执行? 答: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条约规定或互惠原则,通过司法部或外交部,向外国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1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 (一)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 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内容包括金钱判项、非金钱判项。 判决包括惩罚性赔偿的,不予认可和执行惩罚性赔偿部分,但本安排第十七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以及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假冒纠纷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限于根据原审法院地发生的侵权行为所确定的金钱判项,包括惩罚性赔偿部分。 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包括金钱判项(含惩罚性赔偿)、非金钱判项。 第十八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包括判决确定的给付财产和相应的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不包括税收、罚款。 前款所称“诉讼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讼费评定证明书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费用。 #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 $50\%$ 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 来源于一国 (地区) 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times$ 来源于该国 (地区) 的综合所得收入额 $\div$ 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 来源于一国 (地区) 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 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times$ 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 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 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四、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六、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八、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九、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十、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十一、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十二、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 十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十四、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毕的税额,可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处理。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三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73号)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1月17日 # HYLANDS # 浩天律师事务所 抱/朴/守/正至/诚/四/达 北京办公室(总部)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11、12层 邮箱:pinxuan@hylandslaw.com 电话:861065028888 邮编:100020 传真:861065028866